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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7-15 14:02

政策分享 | 第四十六期深圳市、区人才政策汇编之盐田Vol.1

 

 

 

本期关注: 关于印发《“盐田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等三个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节选)

 

 

 
近年来,盐田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盐田区委书记杜玲要求区人才办要就如何促进盐田区的人才工作,迅速制定盐田人才新政。
 
2016年,盐田制定出台“人才50条”,成为建区以来力度最大的人才政策文件。
 
“盐田杰出人才奖”就是人才建设的硕果之一。该奖项自2012年至今已成功举办多届,对在盐田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效益的数十名专业人才进行奖励,极大激发了辖区人才积极性与创造力。

 

 “盐田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根据《盐田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田区政府设立“盐田杰出人才奖”,对在我区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工程技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业人才进行奖励。  
 
第三条 评选“盐田杰出人才奖”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第四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盐田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盐田杰出人才奖”被推荐参加评选者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在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一)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项,并由此为我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科学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 二)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体育等社会科学领域为我区取得优异成绩,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  

   

(三)在科研与教学工作中,学术研究、教学理论、方法和管理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  

 

(四)带领本学科持续发展,并在重大疾病诊断治疗、预防控制和科技创新等方面跻身全市先进行列,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本区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旅游、物流、生物技术、信息服务等行业为我区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显著,并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  

 

(六)在本职业(工种)技术革新改造中,总结出先进操作技能、方法,或者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技能等方面为我区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领域,积极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为我区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被推荐参加评选者应在盐田区连续工作两年以上(有特别突出贡献者,不受此限),不受国籍和户籍限制。  

 

第七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市长奖”和“鹏城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不再参加本奖评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参加本奖评选:  

 

(一)被判处过刑罚,或受纪律、监察部门审查并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  

 

(三)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盐田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或同行专家推荐方式。 

 

(一)单位推荐。  

 

单位推荐程序如下:  

 

1.推荐。用人单位提出“盐田杰出人才奖”推荐人选,在盐田区政府在线网站(www.yantian.gov.cn)和所在单位公示7天,填写《“盐田杰出人才奖”评选推荐表》,提供被推荐人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2.审核。按隶属关系,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对用人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向区委组织部推荐;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区委组织部推荐。原则上一个系统或单位推荐的人选不超过3人。  

 

(二)同行专家推荐。  

 

1.同行专家推荐方式主要适用于无工作单位的人才。  

 

2.无工作单位的人才,由2名以上深圳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书面推荐,填写《“盐田杰出人才奖”评选推荐表》,提供推荐人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直接向区委组织部推荐。  

 

第十条 区委组织部在统一受理推荐材料后,对被推荐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应列入候选人并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者,应通知推荐单位或被推荐人。资格审查一般应在推荐报名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成员一般从本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必要时可聘请市外专家担任。专家评委会成员中本区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委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一)专家评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2.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  

 

3.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  

 

(二)专家评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1.属于被推荐人选的;  

 

2.与被推荐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第十二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对候选人进行审议按候选人所属学科(专业)划分为若干专业组,每组由7人或9人组成。各专业组成员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评价并记名投票。评选票分为同意推荐和不同意推荐两个选项。每位评委同意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专家评委会汇总评委投票后,得同意推荐票超过二分之一者,按票数高低排名列为提名人选。  

 

第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应就提名人选名单在征询区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涉密人员除外),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盐田杰出人才奖”提名人选,由区委组织部报区政府审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盐田杰出人才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8—12人,每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五条 “盐田杰出人才奖”奖金从盐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六条 “盐田杰出人才奖”评选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区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七条 区委组织部在公示期间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应实事求是,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据。对于匿名举报和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区委组织部牵头成立调查组,就署名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问题到相关单位或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盐田杰出人才奖”获奖条件的,由区委组织部取消评选资格,并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整版本

关于印发《“盐田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等三个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2  浏览次数:197

 (2011年8月9日)   (深盐府〔2011〕29号)   《“盐田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盐田区成长型人才扶持办法(试行)》、《盐田区集聚生物产业人才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三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田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根据《盐田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田区政府设立“盐田杰出人才奖”,对在我区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工程技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业人才进行奖励。   第三条 评选“盐田杰出人才奖”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第四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盐田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盐田杰出人才奖”被推荐参加评选者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在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一)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项,并由此为我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科学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二)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体育等社会科学领域为我区取得优异成绩,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   (三)在科研与教学工作中,学术研究、教学理论、方法和管理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   (四)带领本学科持续发展,并在重大疾病诊断治疗、预防控制和科技创新等方面跻身全市先进行列,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本区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旅游、物流、生物技术、信息服务等行业为我区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显著,并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   (六)在本职业(工种)技术革新改造中,总结出先进操作技能、方法,或者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技能等方面为我区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领域,积极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为我区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被推荐参加评选者应在盐田区连续工作两年以上(有特别突出贡献者,不受此限),不受国籍和户籍限制。   第七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市长奖”和“鹏城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不再参加本奖评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参加本奖评选:   (一)被判处过刑罚,或受纪律、监察部门审查并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   (三)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盐田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或同行专家推荐方式。   (一)单位推荐。   单位推荐程序如下:   1.推荐。用人单位提出“盐田杰出人才奖”推荐人选,在盐田区政府在线网站(www.yantian.gov.cn)和所在单位公示7天,填写《“盐田杰出人才奖”评选推荐表》,提供被推荐人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2.审核。按隶属关系,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对用人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向区委组织部推荐;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区委组织部推荐。原则上一个系统或单位推荐的人选不超过3人。   (二)同行专家推荐。   1.同行专家推荐方式主要适用于无工作单位的人才。   2.无工作单位的人才,由2名以上深圳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书面推荐,填写《“盐田杰出人才奖”评选推荐表》,提供推荐人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直接向区委组织部推荐。   第十条 区委组织部在统一受理推荐材料后,对被推荐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应列入候选人并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者,应通知推荐单位或被推荐人。资格审查一般应在推荐报名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成员一般从本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必要时可聘请市外专家担任。专家评委会成员中本区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委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一)专家评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2.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   3.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   (二)专家评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1.属于被推荐人选的;   2.与被推荐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第十二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对候选人进行审议按候选人所属学科(专业)划分为若干专业组,每组由7人或9人组成。各专业组成员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评价并记名投票。评选票分为同意推荐和不同意推荐两个选项。每位评委同意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专家评委会汇总评委投票后,得同意推荐票超过二分之一者,按票数高低排名列为提名人选。   第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应就提名人选名单在征询区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涉密人员除外),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盐田杰出人才奖”提名人选,由区委组织部报区政府审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盐田杰出人才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8—12人,每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五条 “盐田杰出人才奖”奖金从盐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六条 “盐田杰出人才奖”评选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区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七条 区委组织部在公示期间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应实事求是,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据。对于匿名举报和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区委组织部牵头成立调查组,就署名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问题到相关单位或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盐田杰出人才奖”获奖条件的,由区委组织部取消评选资格,并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田区成长型人才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区域人才高地,现结合盐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分为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成长型人才。   第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试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成长型人才认定标准为:   (一)近5年来,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   3.市(地级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4.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子项3个:技术领军人物市长奖前三名、创新奖前三名、专利奖金奖);   5.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   6.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7.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特等奖、一等奖;   8.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9.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二名;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1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二、三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2.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完成人。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省、市(地级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   3.省、市(地级市)精品课程组主讲教师;   4.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团队成员;   5.国家级医学重点(特色)学科团队成员;   6.省、市(地级市)医学重点(特色)学科前三名负责人;   7.县(区)医学重点(特色)学科第一负责人,且任“三甲”医院主任以上职务者。   (三)近5年来,任教育部“211工程”院校教授、副教授或研究员、副研究员以上职务者。   (四)近5年来,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第4—8名运动员,或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前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或直接培养出获得省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五)近5年来,获深圳市“名师”、“名校长”称号者。   (六)近5年来,获深圳市“名中医”、“优秀中医”称号者。   (七)博士后出站留(来)盐从事科研工作满2年者。   (八)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属我区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   (九)具有全日制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我区工作5年以上,被业内公认的在所属专业领域具有发展潜质与创新才能的我区紧缺专业人才。   (十)近5年来,获得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十一)盐田区紧缺行业的高级技师、技师(紧缺行业目录由区委组织部每年定期发布)。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五条 成长型人才应从已在盐田区工作、来盐田区自主创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中认定产生。成长型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第六条 成长型人才名单及申请材料由人才所在单位在每年第三季度统一提交,申请人名单及申请材料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应送区财政、教育、人力、住建部门备案。   第七条 成长型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经区委组织部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应在区政府在线网站(www.yantian.gov.cn,下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成长型人才并颁发证书。经认定的人才应列入我区成长型人才库,享受配套政策,并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成长型人才除应具备成长型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三)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包括4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   第九条 成长型人才任期为5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成长型人才认定。任期内达到深圳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认定;认定成功的,成长型人才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 成长型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人才条件复查、业绩贡献检查、创新能力评估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应取消其成长型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可再次申请成长型人才认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成长型人才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长型人才资格的;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成长型人才认定申请。   第四章 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对于未享受过我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未在我市购买住房的成长型人才,可按照下列程序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领取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住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租房补贴,并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合同,合同抄送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部门。   (五)同时符合《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规定的租房补贴申领标准的成长型人才,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领租房补贴。依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申领的市租房补贴低于区定租房补贴额度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依申请补足差额。   (六)夫妻双方均可享受盐田区人才类租房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仅对可享受补贴额度较高的一方予以补贴。夫妻双方不可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成长型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用人单位应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暂停发放其租房补贴。   成长型人才被盐田区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应由新用人单位持申请人社会保险卡、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经审核无误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与新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合同,并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   暂停发放租房补贴期间,不记入补贴时间。   第十四条 成长型人才终止在盐田区工作或任期内被取消资格的,租房补贴应同时停发。   第十五条 成长型人才享受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1500元,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不应超过3年。   成长型人才所在单位可提供租房配套补贴。   第十六条 租住市场商品住房的承租人必须为成长型人才本人。   第十七条 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三)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作为替代证明);   (四)劳动合同;   (五)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者应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交居住证;   (六)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不必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七)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八)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九)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已提交的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将过期的,申请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10日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新的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逾期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停发其租房补贴。   第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就申请材料制定格式文本,在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布,供申请人及用人单位下载使用。   第五章 学术、研修活动津贴   第十九条 成长型人才获邀参与由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的,或短期(3—12个月)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等交流活动的,可享受部分津贴资助。   第二十条 学术交流津贴根据不同举办地点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与会人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会议注册和会议期间食宿费用。举办地在亚洲以外地区的,可享受津贴5000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中国)的,可享受津贴25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可享受津贴1500元。   享受学术交流津贴每人每年不应超过1次。   第二十一条 短期研修津贴根据不同研修地点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和当地生活费用。在国外研修的,可享受津贴5000元;在国内(含港澳台)研修的,可享受津贴2500元。   享受短期研修津贴每人每年不应超过1次。   第二十二条 成长型人才所在单位可提供学术交流、短期研修配套津贴。   第六章 子女入学   第二十三条 成长型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由区教育部门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或相邻地段的学校就读。   第二十四条 成长型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课本费。成长型人才子女就读区属高中阶段学校,免交书本费、借读费。   第二十五条 成长型人才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由区教育部门和区属中小学校安排落实。   第七章 配偶就业   第二十六条 解决成长型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应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渠道、多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 成长型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可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给予协助解决。   第二十八条 成长型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可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辖区雇员岗位、公益性岗位应优先考虑安置成长型人才配偶,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其他企业推荐其就业。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实施本试行办法所需经费和所免除费用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该资金管理按《盐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部门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田区集聚生物产业人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生物产业人才,实现生物产业集聚效应,推进特色产业升级战略,结合盐田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盐田区集聚生物产业人才办法(试行)》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固定经营场所均在盐田区,且连续两年在盐田区缴纳税收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生物科技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该类单位中连续两年在盐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的正式员工中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分为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和高级人才。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为:   (一)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或其他国家科学院院士;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在相关领域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   4.曾任或现任国家“973计划”课题组副组长、“863计划”课题组组长以上职务者;   5.国际一流水平研究院所负责人及相同职务者;   6.“国家友谊奖”获得者;   7.“全国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   (二)优秀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来曾任或现任国家“973计划”课题组主要业务(学术)骨干、“863计划”课题组副组长以上职务者;   2.近五年来曾任省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3.曾任深圳市“双百计划”人选;   4.在国际知名或国内著名大学任教授、副教授,或教育部“211工程”院校任系主任以上职务者;   5.曾在《Nature》、《Science》、《Nature Biotechnol》、《Nat Genet》、《Nat Rev Genet》杂志上以第一、第二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6.省“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   7.国内外高水平研究院所研究员以上职务者。   (三)高级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曾任或现任国家“973计划”、“863计划”课题组主要成员;   2.近五年曾任省创新科研团队成员;   3.国际高水平大学或国内知名院校、科研机构任教授、副教授或相同职称者;   4.曾在《Nature》、《Science》、《Nature Biotechnol》、《Nat Genet》、《Nat Rev Genet》杂志上发表论文者;   5.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6.市(地级市)“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   7.国内外高水平研究院所副研究员或相同职务者。   第六条 用人单位享受本试行办法规定政策的人数,应不超过其正式员工总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申请材料应由其所在单位在每年第三季度统一提交到区委组织部。该名单及申请材料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应送区财政、教育、人力、住建部门备案。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经区委组织部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www.yantian.gov.cn,下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领军人才、优秀人才或高级人才,并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进入我区特色产业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本试行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之外,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为5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认定。   高层次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人才条件复查、业绩贡献检查、创新能力评估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能再次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生物产业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第四章 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对于未享受过深圳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未在深圳市购买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下列程序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领取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住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租房补贴,并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合同,合同抄送至区委组织部、区财政部门。   (五)同时符合《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规定的租房补贴申领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领租房补贴。依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申领的市租房补贴低于区租房补贴额度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依申请补足差额。   (六)对夫妻双方均可享受盐田区人才类租房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仅对可享受补贴额度较高的一方予以补贴。夫妻双方不可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用人单位应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暂停发放其租房补贴。   高层次人才被本区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应由新用人单位持申请人社会保险卡、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经审核无误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与新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补充协议,并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   暂停发放租房补贴期间,不记入补贴时间。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终止在我区工作或任期内被取消资格的,租房补贴应同时停发。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领军人才每月4800元,优秀人才每月3200元,高级人才每月2560元。   高层次人才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不应超过3年。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可提供租房配套补贴。   第十七条 租住市场商品住房的承租人应为高层次人才本人。   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三)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作为替代证明);   (四)劳动合同;   (五)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应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交居住证;   (六)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不必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七)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八)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九)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已提交的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将过期的,申请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10日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新的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逾期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停发其租房补贴。   第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就申请材料制定格式文本,在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布,供申请人及所在用人单位下载使用。   第五章 学术、研修活动津贴   第二十条 对高层次人才获邀参与由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的,可由区财政给予部分津贴资助。学术交流津贴应根据不同举办地点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与会人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会议注册和会议期间食宿费用。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可享受津贴标准为: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可享受津贴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中国)的,可享受津贴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可享受津贴3000元。高级人才可享受津贴额度减半。   享受学术交流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参加的短期(3—12个月)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的,可由区财政给予部分津贴资助。短期研修津贴根据不同学习地点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和当地生活费用。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可享受津贴标准为:在国外研修的,可享受津贴1万元;在中国(含港澳台)研修的,可享受津贴5000元。高级人才可享受津贴额度减半。   享受短期研修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   第二十二条 同时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学术研修活动标准的,应先向市人事部门申领学术会议类津贴或进修类津贴,与区研修津贴标准存在差额的可再向区财政申领,由区财政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可提供学术交流、短期研修配套津贴。   第六章 医疗补助   第二十四条 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可申领医疗优诊卡,凭该卡可在盐田区人民医院、盐港医院、梅沙医院享受就医便捷服务,并可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每年向领军人才提供2000元医疗补助,向优秀人才提供1500元医疗补助。   第二十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每年一次性划入补助对象所在单位,主要用于补助对象支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的自付费用补助。   第七章 子女入学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不受国籍、户籍限制,由区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为领军人才、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安排对应的区内幼儿园、学校,统一解决其子女入园、入学问题。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本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课本费。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区属高中阶段学校,免交书本费、借读费。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由区教育部门和区属中小学校安排落实。   第八章 配偶就业   第三十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应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可根据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可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给予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区委组织部根据其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辖区雇员岗位、公益性岗位应优先考虑安排高层次人才配偶,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其他企业推荐其就业。   第三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解决其配偶就业,并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区财政向该单位一次性发放每人5000元的安置补贴。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所发放的补贴、补助、津贴一律只发放到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各单位应专款专用,按时、按标准投入专项建设,足额发放给相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本试行办法所需经费在盐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该资金管理按《盐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部门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宋体">已提交的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将过期的,申请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10日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新的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逾期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停发其租房补贴。   第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就申请材料制定格式文本,在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布,供申请人及所在用人单位下载使用。   第五章 学术、研修活动津贴   第二十条 对高层次人才获邀参与由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的,可由区财政给予部分津贴资助。学术交流津贴应根据不同举办地点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与会人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会议注册和会议期间食宿费用。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可享受津贴标准为: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可享受津贴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中国)的,可享受津贴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可享受津贴3000元。高级人才可享受津贴额度减半。   享受学术交流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参加的短期(3—12个月)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的,可由区财政给予部分津贴资助。短期研修津贴根据不同学习地点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和当地生活费用。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可享受津贴标准为:在国外研修的,可享受津贴1万元;在中国(含港澳台)研修的,可享受津贴5000元。高级人才可享受津贴额度减半。   享受短期研修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   第二十二条 同时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学术研修活动标准的,应先向市人事部门申领学术会议类津贴或进修类津贴,与区研修津贴标准存在差额的可再向区财政申领,由区财政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可提供学术交流、短期研修配套津贴。   第六章 医疗补助   第二十四条 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可申领医疗优诊卡,凭该卡可在盐田区人民医院、盐港医院、梅沙医院享受就医便捷服务,并可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每年向领军人才提供2000元医疗补助,向优秀人才提供1500元医疗补助。   第二十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每年一次性划入补助对象所在单位,主要用于补助对象支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的自付费用补助。   第七章 子女入学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不受国籍、户籍限制,由区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为领军人才、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安排对应的区内幼儿园、学校,统一解决其子女入园、入学问题。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本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课本费。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区属高中阶段学校,免交书本费、借读费。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由区教育部门和区属中小学校安排落实。   第八章 配偶就业   第三十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应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可根据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可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给予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区委组织部根据其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辖区雇员岗位、公益性岗位应优先考虑安排高层次人才配偶,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其他企业推荐其就业。   第三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解决其配偶就业,并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区财政向该单位一次性发放每人5000元的安置补贴。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所发放的补贴、补助、津贴一律只发放到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各单位应专款专用,按时、按标准投入专项建设,足额发放给相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本试行办法所需经费在盐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该资金管理按《盐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部门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