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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7-08 12:10

政策分享 | 第四十期深圳市、区人才政策汇编之龙岗Vol.7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实施细则》经2023年1月5日区政府研究民政专项资金政策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2023年1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激励机制,引进专业人才,留住优秀人才,培养本土人才,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及龙岗区人才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龙岗区以社会工作者身份全职从事社会服务、管理、研究的专业人才(以下简称“社工人才”);在龙岗区实际服务运作、以专业社会工作者(持证)为骨干并从事社会工作的社会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龙岗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激励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由龙岗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龙岗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激励工作在“总量控制、优中择优”前提下,突出品德、能力、实绩、贡献导向,每年由龙岗区民政局根据社会工作发展需求,制定年度社工人才发展计划、确定扶持激励规模,采取评审的方式进行。龙岗区民政局负责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社工人才、机构享受本细则扶持激励政策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热爱社会工作事业,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六条  鼓励机构引进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端社工人才来龙岗区全职工作:

(一)基础资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普通博士学位研究生(社会工作及相关方向)学历且持有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2. 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经验能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参与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工作重点项目;

2. 参与地方标准及以上社会工作相关标准起草;

3. 担任、兼任市级及以上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专委会职务;

4. 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群团组织聘用为社会工作相关领域专家。

第七条  高端社工人才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在龙岗区全职从事社会工作3年及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二)依据有关政策,申请人才安居待遇。

第八条  龙岗区民政局每年对引进的高端社工人才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予以发放补贴。考核标准由龙岗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鼓励机构柔性引进国内外先进地区社会工作领域知名专家以及985、211、双一流高校、市级以上社科院校教授等来龙岗区贡献智慧,为龙岗区社会工作发展提供政策指导、顾问咨询、评审评选、课题研究、人才培养等服务。机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经龙岗区民政局组织评审通过后,按照机构支付给专家、教授费用总额(主要包括劳务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相关标准应参照培训师资费执行)的60%给予资助。此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社工人才工作室
 
 

 

 
 
 

第十条  社工人才工作室,是指围绕适应当前龙岗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工作重点领域,由该领域成绩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明显、在业界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高层次社工人才领衔,依托机构为载体领办或创办,开展本领域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十一条  社工人才工作室主要职责任务:

(一)培养中高端社工人才,通过传、帮、带等方式,使骨干人才和优秀后备人才在学术水平、实务能力、职称等级等方面有所提高;

(二)开展本领域研究工作,如政策研究、个案研究、标准研究、项目设计等,解决本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

(三)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技术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推动行业、区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申报社工人才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至2名高层次社工人才作为领衔人在龙岗区全职提供服务,并在该领域成绩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明显、在业界具有较强影响力,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普通博士学位研究生(社会工作及相关方向)学历且持有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2. 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3. 获得民政部、省民政厅评选的“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及同等水平。

(二)有至少3名以上骨干成员和5名左右后备人员作为人才培养对象,并在龙岗区全职提供服务。骨干成员需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备人员需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三)有履行社工人才工作室职责所需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有社工人才工作室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及年度计划和承担的具体项目。

(四)申报社工人才工作室的机构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等机制,能够提供相应的项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社工人才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龙岗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需求设立,每年龙岗区民政局结合政府重点工作划定领域范围,机构根据领域范围进行申报。龙岗区民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开展评审,评审通过的由龙岗区民政局授牌成立,签订相关协议,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开办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每个社工人才工作室资助周期一般为三年,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根据当年度工作产出、实际成效、影响力等因素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评为A、B、C等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经费,相关资助主要用于劳务费和工作经费,具体分配由领衔人统筹负责,报龙岗区民政局备案;评为D等级的不予资助,并撤销社工人才工作室,三年内不再接受该机构其他社工人才工作室的申请。每年资助的社工人才工作室总数不超过10个,其中A等级不超过2个,B等级不超过3个。

社工人才工作室年度考核标准由龙岗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领衔的高层次社工人才可依据有关政策,申请人才安居待遇。

 
 
 

 

 
第四章  人才培养及激励
 
 

 

 
 
 

第十六条  鼓励机构精准把握龙岗区社会发展需求变化,针对特定社会问题,研究开发“专精特新”(Specialized专业化,Refined精细化,Differential特色化,Innovational新颖化)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并实践验证。每年评选一批(不超过5个)“社会工作SRDI好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促进粤港澳优秀社工人才交流,鼓励机构在龙岗区举办、承办社工人才交流活动,开展学术研讨,宣传社会工作,为龙岗区社会工作发展建言献策。每个活动按机构投入经费的50%给予资助,资助上限分别为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每年资助活动不超过2场。

第十八条  鼓励社工人才专、精、深发展,树立牢固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掌握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积累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和较强的社会工作研究能力,能创造性地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专业问题。每年选拔5至10个深耕特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社工人才,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选拔方式由龙岗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社工人才总结、推广服务经验,每年评选5至10个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提供服务、在实践中形成具有较大服务成效和重要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每个案例给予5000元奖励。评选方式由龙岗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鼓励社工人才编写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系统总结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理论政策、服务经验、方式方法、行动研究成果等。每年评选不超过5篇学术论文,按1万元/篇标准给予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1本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对龙岗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或贡献的学术专著,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实施及监管
 
 

 

 
 
 

第二十一条  龙岗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开展相关评审、评选、考核、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本细则申请、评审、审批等流程由龙岗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人才扶持激励资金从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列支,评审评估考核等所需经费从龙岗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涉及的相关方案、项目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最长不超过3年;资助的项目、活动采取签订服务协议、分期拨付资助金的形式进行资助。

第二十四条  社工人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相应奖励,已发放的资金予以追回,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隐瞒或虚报等弄虚作假形式取得相关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以同一事项重复申领龙岗区人才奖励的;

(三)未履行相关服务协议的;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所属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相应奖励,已发放的资金予以追回,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隐瞒或虚报等弄虚作假形式取得相关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以同一事项重复申领龙岗区人才奖励的;

(三)未履行相关服务协议的;

(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其申请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龙岗区民政局负责编报社工人才支持项目预算,并设定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与项目内容、效果等紧密相关,并尽量细化量化。

第二十八条  龙岗区民政局负责开展民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每年按龙岗区财政局要求提供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受资助的社工人才、机构须按照龙岗区民政局绩效管理工作总体部署积极主动配合各阶段评价工作。龙岗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社工人才支持项目的绩效目标设置及实现情况;

(二)社工人才支持项目的创新性、影响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社工人才支持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社工人才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第三十条  根据社工人才支持项目的类型和特点,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业务指导部门评价;

(二)专家评价;

(三)公众评价;

(四)财务评价。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社工人才支持项目申报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同一人才(机构)申领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补贴、补助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在编人员不得享受本细则所指的各项奖励、津(补)贴。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有奖励、补贴、资助均为含税金额,受资助的社工人才、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纳税或配合龙岗区民政局代缴税款。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龙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