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442号)20250429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442号)
深财书〔2025〕442号
当事人:深圳民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09682K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德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南社区嘉宾路2003号阳光酒店B座809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民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民生所)出具的“深民内审字[2024]第018号”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民生所审计业务底稿中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书无单位负责人签字。
2.民生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审计项目制定总体的审计策略和具体的审计计划。
3.民生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审计时,仅编制了货币资金审定表、银行存款明细表,库存现金监盘表无盘点人员和监盘人员签名、无被审计单位盖章;获取了2023年12月银行对账单,未获取全年银行对账单或流水检查其业务真实性;企业账面共有1个银行账户,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对银行存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4.民生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审计时,仅编制了应收账款审定表、明细表,未对应收账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5.民生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预付账款审计时,仅编制了预付账款审定表、明细表,未对预付账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6.民生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账款审计时,仅编制了应付账款审定表、明细表,未对应付账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7.民生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审计时,未对收入确认政策进行说明;未对收入执行截止测试;未对收入波动情况执行分析程序。
8.民生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成本审计时,未对成本执行截止测试;未对变动较大的成本进行分析检查。
9.民生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中披露不恰当。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向民生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民生所未作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
民生所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深民内审字[2024]第018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深圳民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