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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18 19:56

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公开征求 《深圳市龙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4187

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公开征求 《深圳市龙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发布时间:2025-04-16 16:20

  为规范龙华区安置房的计划、建设、管理及分配工作,解决龙华区安置房不足的问题,助力龙华区土地整备(含房屋征收)项目顺利实施,保障龙华区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根据龙华区安置房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龙华区的具体实际,制定起草了《深圳市龙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管理办法的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截至2025年5月1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755-2333264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邮件发至:csgxj@szlhq.gov.cn,并在标题注明“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深圳市龙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龙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5年4月16日


深圳市龙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2025年4月)


为解决龙华区安置房供应不足问题,规范龙华区安置房的计划、供应、管理及分配工作,助力龙华区土地整备及房屋征收等政府主导项目顺利实施,保障龙华区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根据龙华区安置房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牵头开展了《深圳市龙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全面总结梳理深圳市及兄弟区安置房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我局结合龙华区的具体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1.       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政策层面:2019年12月25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进一步明确土地整备安置房项目立项及土地供应等事项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19〕736号),对政府投资建设安置房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安置房用地规划及审批、安置房用地供应及地价计收、安置房项目登记、分配及日常管理等内容进行规定,并明确各区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安置房管理办法,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留用土地共享建筑面积中配建安置房。深圳市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先后就安置房管理分配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安置房的计划、建设、管理及分配工作从操作层面予以细化,积累了宝贵的安置房管理经验。龙华区至今仍未出台安置房管理规范性文件,导致龙华区存在安置房供应不足、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亟需依据上位政策法规,借鉴兄弟区实操经验,出台符合龙华区实际的安置房管理办法。

业务层面:从安置房源端的角度来看,稳定、充足供应的拆迁安置房对土地整备、房屋征收等政府主导项目的顺利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的顺利落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用地供应,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龙华区长期处于无安置房可用的局面,给龙华区土地整备和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造成了重大困难。虽然经龙华区土地整备和征地拆迁项目一线工作人员耐心疏导,业主普遍接受货币补偿方式,但是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是否合法,频频引起业主质疑。龙华区亟需出台安置房管理办法,明确安置房筹集方式,理顺并规范安置房计划、供应、配建、回购以及移交流程,增加安置房源储备,保障业主依法享有的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选择权,减少因征拆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助力龙华区土地整备、房屋征收等政府主导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龙华区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安置房管理端的角度来看,龙华区部分城市更新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安置房即将完成建设工作,部分按规划应配建安置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及土地整备项目也在实施过程中,如何解决已建成安置房的规范管理及分配问题,对龙华区来说迫在眉睫。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现阶段制定不管是从政策层面还是从业务层面,都非常有必要通过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明确龙华区各职能部门在安置房计划、供应、管理及分配等环节中的职责分工,理顺安置房计划、供应、管理及分配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保证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管理和分配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2.       起草过程

按照区相关工作部署,我局于2024年2月启动《管理办法》的起草研究工作。我局对上位政策法规及兄弟区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深刻把握上位政策法规的精神,充分借鉴兄弟区相关操作经验,紧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了《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安置房概念及筹集方式、区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需求与计划,从街道到区层面明确安置房需求计划的编制,并对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做出规定,确保能够较为合理、稳定地提供安置房房源。第三章政府投资建设安置房,从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分工、用地选址、用地出让、项目建设与验收、移交及登记、质保及维修等方面对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成前的工作做出全链条、全流程的规定。第四章配建安置房,则从安置房配建监管、回购协议签订、移交及登记等方面进行规定,并明确了安置房配建监管内容以及回购协议内容。第五章安置房管理,明确了安置房管理范围及方式、安置房空置处理等规则。第六章分配与临时使用,规定了安置房分配工作流程及安置房临时周转使用流程。第七章为附则,主要明确被安置人违规获取安置房的法律责任、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新旧衔接、解释权限及有效期等事宜。

四、《管理办法》亮点

(一)科学制定安置房需求计划,保证需求计划合理且符合实际

安置房用于解决土地整备、房屋征收等政府主导项目的补偿安置或过渡安置问题,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土地整备、房屋征收等政府主导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更为了解辖区内安置房的实际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对安置房需求计划的编制做出规定。第六条规定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辖区未来三到五年土地整备(不含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房屋征收等政府主导项目的计划,编制不少于三年期限的辖区内安置房需求计划,报送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规定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汇总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辖区安置房需求计划,编制不少于三年期限的区安置房需求计划,统筹确定安置房各筹集方式下的筹集规模。上述规定能在较大程度上增强安置房需求计划的合理性,尽可能确保安置房筹集计划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二)结合相关部门职权职责,理顺政府投资的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移交及登记流程

《管理办法》第三章结合相关部门职权职责,理顺政府投资安置房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建设、验收、移交及登记流程,为政府投资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规范指引,为安置房源的筹集提供了政策保障。根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实施流程如下: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开展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编制申报及初步设计等具体前期立项工作——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立项等申请——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确定用地选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与区建筑工部门签订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区建筑工部门开展具体建设工作——区建筑工部门组织质量分户验收——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对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区住房建设部门对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区建筑工部门将安置房移交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报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备案手续。

(三)规范安置房管理工作,提高安置房管理及利用效率

《管理办法》对安置房管理部门、安置房源管理范围及安置房管理方式均做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安置房管理工作,提高安置房管理效率。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为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已按规定移交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且产权登记在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名下的安置房,以及已征为国有且已移交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的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纳入龙华区安置房源管理范围。该规定明确界定了安置房源管理范围。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区安置房管理台账,对安置房实施动态和信息化管理,并做好安置房的现场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为提高安置房利用效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安置房房源长期空置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制定安置房提效利用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实施。

(四)科学设计安置房分配流程,保障业主的产权调换选择权

《管理办法》将安置房分配活动流程安排如下:辖区街道办事处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提交具体政府主导项目的安置房源申请——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函告辖区街道办事处可分配安置房源——辖区街道办事处编制具体政府主导项目实施方案或补偿方案——辖区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补偿方案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安置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辖区街道办事处将涉及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安置房源分配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备案——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通过上述流程,被搬迁人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就可以知悉回迁安置房的具体情况,充分保障业主在政府主导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产权调换选择权以及知情权,能够有效助龙华区土地整备、房屋征收等政府主导项目的顺利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龙华区安置房的计划、供应、管理及分配,保障龙华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辖区内安置房的计划、供应、管理及分配活动。

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的计划、供应、管理及分配等活动,按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置房概念】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以建设或其他规定方式筹集的,因土地整备(不含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房屋征收等政府主导的项目实施需要而给予被拆迁住宅房屋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安置人)补偿或过渡安置的房屋。

第四条 【安置房筹集方式】安置房由政府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安置房用地建设;

(二)土地整备留用地配建;

  (三)城市更新项目配建;

  (四)社会存量住房租购;

  (五)其他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的筹集方式。

  第五条 【职责分工】区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事项的工作:

(一)区发展和改革部门

负责政府投资的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审批以及投资计划保障。

2.       区财政部门

1.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安置房筹集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2.统筹、拨付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安置房回购、收购及管理等资金。

3.       区住房建设部门

1.审批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并核发施工许可证;

2.做好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3.做好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等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

1.统筹龙华区安置房需求计划编制及落实工作;

2.负责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议书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概算申报、初步设计等前期立项工作;

3.对政府投资的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4.对区建筑工部门完成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

5.接收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并申请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6.负责土地整备留用土地及城市更新项目安置房配建监管工作;

7.组织开展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回购、收购等筹集工作;

8.申请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9.建立并管理龙华区安置房数据台账;

10.负责具体开展辖区内安置房的现场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11.负责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定工作;

12.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安置房分配工作。

(五)区建筑工部门

1.负责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设阶段具体施工管理工作;

2.征询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关于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意见;

3.组织做好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4.负责安置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

(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

1.负责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的用地供应工作;

2.负责安置房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规划验收等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

(七)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派出机构

负责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

(八)辖区街道办事处

1.编制本辖区安置房需求计划;

2.负责辖区内具体政府主导项目的安置房申请工作;

3.负责辖区内具体政府主导项目的安置房分配工作;

4.负责辖区内具体政府主导项目的安置房选房价值差额及安置房占用费追缴工作。

(九)其他单位

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安置房的计划、供应、管理及分配工作。

第二章  需求与计划

第六条 【街道安置房需求计划】各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每三年应根据本辖区土地整备(不含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房屋征收等政府主导项目的计划,编制不少于三年期限的辖区内安置房需求计划,并报送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区安置房需求计划】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汇总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辖区安置房需求计划,编制不少于三年期限的区安置房需求计划(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商品性质安置房及非商品性质安置房规模、投资总额、已安排资金及拟安排资金等内容),统筹确定安置房各筹集方式下的筹集规模。

第八条 【安置房项目用地供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申请将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三章  政府投资建设安置房

第九条 【安置房项目前期工作】通过安置房用地建设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编制申报及初步设计等具体前期立项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审批以及投资计划保障。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用地选址】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立项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按照统一规划、提前建设、适当预留、集中选址的原则确定项目用地选址。

第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用地出让】安置房用地的出让方式、地价收取等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土地整备安置房项目立项及土地供应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19〕7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安置房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条款中应明确项目用地为安置房用地,建成后用于安置房分配,不得用于市场销售。

第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完成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与区建筑工部门签订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区建筑工部门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具体建设工作,包括开展工程监理、施工招投标,办理规划许可、办理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管理、办理竣工验收、工程实物移交,编制及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区建筑工部门在办理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就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征询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涉及安置房相关事项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征求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安置房项目验收】区建筑工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区建筑工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分户验收合格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对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书的,由区建筑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符合性核查。

符合性审查通过后,区建筑工部门向区住房建设部门 提交书面验房申请。区住房建设部门依据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设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验房核查。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经核查不合格的,由区建筑工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经核查合格的,区建筑工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十四条 【移交及登记】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区建筑工部门将安置房移交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进行管理,报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备案手续。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中的其他政府物业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华府〔2023〕2号)及《深圳市龙华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深龙华府〔2020〕1号)相关规定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并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安置房质保及维修】通过安置房用地建设的安置房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问题,由区建筑工部门在保修责任范围内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通过安置房用地建设且登记在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名下的安置房在保修期限届满后因质量问题需维修保养的,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维修保养工作。

4.       配建安置房

第十六条 【配建监管】土地整备留用土地规划或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配建安置房的,在土地整备留用土地或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与土地整备留用土地开发主体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安置房配建监管协议书。

监管协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监管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建筑设计要求、装修要求、样板房要求、符合性核查要求、建设进度及工期、产权登记及交付;

(三)回购工作;

(四)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回购协议签订】安置房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安置房建设工程进度达到标高±0.00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安置房回购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土地来源、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建设内容及标准;

(二)项目回购,包括回购范围、回购价款、回购款支付、收款账户;

(三)项目移交与保修,包括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时间、移交验收、移交手续、保修责任、保修程序等;

(四)产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相关税费承担主体等;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移交及登记】安置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移交手续。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土地整备留用土地及城市更新项目新建房屋首次登记,并负责申请将配建的安置房登记在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名下。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安置房报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备案手续。

第五章 安置房管理

第十九条 【安置房管理范围及方式】已按规定移交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且产权登记在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名下的安置房,以及已征为国有且已移交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的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纳入龙华区安置房源管理范围。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建立区安置房管理台账,对安置房实施动态和信息化管理,并做好安置房的现场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成立业主大会前,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安置房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大会成立后,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配建回购、租购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空置处理】安置房房源长期空置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制定安置房提效利用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分配与临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源申请】辖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具体政府主导项目的实施进度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提交安置房源申请。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结合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根据龙华区安置房需求计划及可分配房源情况,将具体政府主导项目可分配房源函告辖区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安排】辖区街道办事处结合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房屋补偿预算方案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辖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房屋补偿预算方案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安置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安置房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选房结果备案及安置房转移登记】辖区街道办事处应以政府主导项目为单位,将涉及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安置房源分配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备案。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经备案的安置房分配材料依法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安置房的产权性质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性质和深圳市、龙华区相关规定,并结合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周转房申请】因过渡安置原因需使用安置房作临时周转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临时用房需求,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安置房临时使用方案,征求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临时使用方案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使用安置房完成临时安置工作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应依据临时安置协议约定及时腾退原安置对象并收回安置房,移交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逾期未腾退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收回安置房并追回相关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不符合条件的被安置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安置房分配的,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收回其安置房;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信息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信用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置房计划、建设、管理及分配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新旧衔接】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办法中的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公开征求 《深圳市龙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龙华政府在线 https://www.szlhq.gov.cn/hdjlpt/yjzj/answer/4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