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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16 19:20

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大鹏新区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20250416

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大鹏新区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5-04-15 10:0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大鹏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新区实际,草拟了《深圳市大鹏新区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大鹏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新区实际,草拟了《深圳市大鹏新区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电话:0755-88159266

  电子邮箱:jizike@dpxq.gov.cn

  通信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2402室(邮编:518119)

  二、意见反馈时间

  2025年4月15日至5月16日。

  欢迎社会各界对《深圳市大鹏新区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大鹏新区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深圳市大鹏新区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1.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大鹏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深财预〔2023〕13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       【定义】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重点领域中需要政府调节的薄弱环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未来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推动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       【资金来源】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新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4.       【资金安排】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按照大鹏新区引导基金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决议统筹安排投向各领域的资金。

5.       【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通过单独出资或与其他资本合作,以新设、增资或份额受让等形式投资各类子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单独出资或合作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经专题会议批准,引导基金也可以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

6.       【运作原则】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协同联动、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加强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充分发挥产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政策目标制定、绩效评价中的主导性作用,推动实现政策目标,更好支持产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化公开择优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

(三)杠杆放大。引导基金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四)协同联动。加强与市级基金合作联动,充分发挥与其他财政金融工具协同作用,着力提升引导基金使用效能。

(五)防范风险。对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直投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风险预警,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确保引导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7.       【设立基金公司】 新区管委会设立深圳市大鹏新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引导基金公司”),新区财政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新区引导基金公司。经专题会议批准,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可将引导基金投资及投后管理等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依法委托一家或多家第三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新区引导基金公司与其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

8.       【决策机制】 专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经新区管委会授权主要负责引导基金以下事项:

(一)审议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二)审议直投项目以及其他引导基金参投项目

(三)审议引导基金运作中其他重大事项和新区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专题会议由新区管委会主任召集,分管财政及投向产业的新区领导出席会议;固定参会单位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政法部门,新区科技和工信部门、商务部门、旅游发展部门等产业部门视具体工作事项参加会议。

9.       【基金主管部门职责】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作为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承担引导基金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履行引导基金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代表新区管委会对引导基金公司履行出资人和股东职责,按照公司法和新区引导基金公司章程要求,保障出资人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损失,对新区引导基金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会同新区引导基金公司拟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并报专题会议审议;

(三)审核引导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四)经新区管委会授权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统筹做好引导基金的年度预算工作,对尚未开展投资的资金按程序进行调度管理;

(五)开展对新区引导基金公司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财政出资的风险控制,对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审核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

(七)对新区管委会负责,定期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八)视需要以新区引导基金公司股东决议的形式对外发布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

(九)协同相关部门解决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直投项目运作中的合理诉求,推动政策目标实现;

(十)新区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0.       【基金公司职责】 新区引导基金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协议(或公司章程)等行使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出资人职责。

()拟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引导基金公司章程,健全公司内控机制和治理体系,确保管理效能;

(二)结合新区管委会以及各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投资需求,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三)针对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由新区引导基金公司主导推进的投资项目,开展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或出具书面投资建议书)、投资事项公示、入股谈判、拟订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资金拨付、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四)对政策性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新区引导基金公司按照专题会议决议参股出资,依照相关投资主管部门意见开展投后管理工作;

(五)对子基金、直投项目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报告子基金、直投项目运作情况,发生子基金、直投项目偏离目标领域或影响引导基金合法权益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应当按协议及时终止与子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六)对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督促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

(七)协调新区相关部门和市场化机构为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提供对接服务;

(八)专题会议、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宜。

11.       【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经专题会议授权,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可以将引导基金相关业务委托给受托管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新区引导基金入股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职责由委托管理协议另行约定。

12.       【投资主管部门职责】 投资主管部门是由新区管委会或专题会议明确对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在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制定时,向新区引导基金公司提出年度投资计划;

(二)明确主管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政策目标,建立健全主管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安排专人对主管子基金和直投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和风险预警,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并按要求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至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

(三)做好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与子基金投资项目对接工作,形成产业专项资金与引导基金联合投资机制;

(四)协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主管子基金和直投项目运作中的合理诉求,推动政策目标实现;

(五)积极对接本领域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推动上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落地新区。


第三章 子基金运作管理

13.       【子基金类型】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分为政策性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

()政策性子基金是指由新区管委会或专题会议决策设立,聚焦新区产业战略部署,具有明确主管部门和政策目标的子基金;

(二)市场化子基金指经新区管委会或专题会议决策,由新区引导基金公司按照本办法及其配套制度推进设立的子基金。

14.       【子基金设立前置性程序】 投资主管部门或申请机构应当履行基金设立的前置性程序,尚未完成前置性程序的基金设立方案,不得提交决策程序,前置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立子基金应当专题研究、专文申请,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带提出设立申请;

(二)开展子基金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明确基金设立依据、拟投资领域现状及前景、拟新设子基金与新区引导基金已设立子基金的差异化、项目储备情况等;

(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政策性子基金应当提出明确的政策目标、与产业专项资金的协同效应以及绩效评价指标,市场化子基金应当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和进行经济效益分析等;

(四)明确清晰的退出路径,建立提前退出的量化指标等。

15.       【子基金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应约定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16.       【子基金运作要求】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各类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子基金可以在境内外注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其中境内子基金原则上须注册在大鹏新区;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子基金出资,子基金其余部分出资来源须包括除国资以外的社会资本;

(三)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子基金投资于大鹏新区注册登记企业,不得低于基金设立方案规定的要求。若子基金从被投企业完全退出前,被投企业迁出大鹏新区的,则不纳入返投计算

(四)投资于境外的子基金原则上应以招引产业项目为主,以“项目入境”作为投资目标。对于涉及资金出境的项目,主管部门和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应参与相关立项或审核,对不符合产业方向、投资目标、程序合性等要求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相关权限将在协议(或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17.       【子基金管理机构】 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必须在新区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新区引导基金投资入股的管理机构;

(二)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三)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接受新区引导基金公司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新区引导基金公司需要,及时向新区引导基金公司报告有关情况或提供相关资料;

(五)管理机构及所管理的子基金在3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

(六)有良好的募资能力,对于在子基金方案中明确的募资金额,应在引导基金决策前,出具出资承诺函;

(七)对于新区管委会或专题会议审议认为确有必要设立的子基金,经新区管委会或专题会议同意,基金管理人可不进行公开遴选,基金管理人除符合上述()至(六)项要求外,还应明确对新区的贡献承诺以及高质量的产业政策目标等。

18.       【子基金禁止条款】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战略入股为目的的定增、协议

转让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直接投资运作管理

19.       【直接投资类型】 直接投资分为直投项目和项目型子基金。

(一)直投项目是指经新区管委会或专题会议决策,由引导基金直接对特定项目开展的专项投资;

(二)项目型子基金是指经新区管委会或专题会议决策,由引导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间接对特定项目开展的专项投资。

20.       【直接投资前置性程序】 投资主管部门或申请机构应当履行直接投资的前置性程序,尚未完成前置性程序的直接投资方案,不得提交新区管委会或专题会议审议。前置性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21.       【直接投资运作要求】 引导基金开展直接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直接投资项目符合新区战略发展及产业布局,与新区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通过投资有利于获得直接投资项目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升新区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项目型子基金原则上须注册在大鹏新区,注册在区外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同基金设立方案一同申报;

(三)对于项目型子基金,投资主管部门或申请机构在申请引导基金出资时,须完成除引导基金外其余全部份额的资金募集,并相应提供出资承诺函,且应有一定的社会资本;

(四)项目型子基金不得按照政策性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的标准收取管理费,除维持子基金正常运作的必要费用外,其他费用原则上不予列支。

22.       【项目型子基金管理机构】 项目型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条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23.       【直投项目禁止条款】 直投项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被纳入或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与领投机构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相同,或彼此存在控股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非法利益输送的关联关系;

(四)控股股东存在对赌失败且未履约回购或补偿的失信行为的;

(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对第三方进行担保,直投项目存在承担无限责任的;

(六)其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和专题会议认定不符合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出资、退出和资金管理

24.       【资金管理】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及引导基金投资进度,适时制订财政对新区引导基金公司的增(减)资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程序报新区管委会批准。

25.       【引导基金账户】 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和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设立共管账户。

26.       【绩效挂钩】 引导基金出资应与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未达到协议(或公司章程)相关约定的,引导基金有权暂停出资并要求基金管理人整改。

27.       【激励机制】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出资引导作用,引导基金可以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向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建立适度让利等激励机制,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及我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延长存续及提前退出程序】 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按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相关约定的程序办理。

子基金存续期未满时,如出现政策目标提前实现,或未达到政策目标经评估需要提前退出的情形,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可主动发起提前退出,由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制定方案,按程序提请专题会议审议。

29.       【引导基金管理费用】 引导基金投资经营及日常管理由新区引导基金公司运营,新区引导基金公司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按程序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用于支付工资薪金、委托管理费等各项公司经营开支。

引导基金可以将相关业务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委托管理费用按照新区引导基金公司与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支付,管理费计提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30.       【引导基金资金管理】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新区引导基金公司经营开支后的净收益,应当按照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要求上缴国库或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引导基金专用账户中尚未投资的资金,按照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的要求调度、使用和管理。新区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退出归属新区引导基金的本金和收益,应及时退回新区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得留存在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账户。

31.       【子基金管理费用】 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新区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参考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引导基金严格控制管理费支出,管理费原则上按照实金额扣除已回收本金为计提基数,且应与子基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行的,管理费采取包干制,引导基金不得承担多层级子基金的管理费。

32.       【托管银行】 新区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新区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支出,并于每季度初同时向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上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33.       【职能部门监督】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新区引导基金公司的财务监管,并进行绩效评价。新区审计部门依职责对新区引导基金运作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34.       【约束机制】 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出资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退出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35.       【社会监督】 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运作,按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36.       【退出子基金情形】 引导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应当在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约定退出子基金。同时,在退出时有权要求收回投资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之和,如有收益部分则按照有关约定享有收益分配:

()子基金未按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首次签订投资或合伙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完成商事登记超过 6 月的;

(三)基金完成商事登记后,其他出资人未在 6 月内完成首轮出资的;

(四)首轮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 6 月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按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的;

(七)子基金出现重大审计问题且整改未达标;

(八)子基金管理机构连续 2 年绩效考核不合格且整改未达

标的;

(九)子基金未达到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政策目标,经整改仍然无法达到要求的。

37.       【报送财务报告】 新区引导基金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向新区引导基金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38.       【违法违规条款】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9.        【免责条款】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建立和实行尽职免责机制。对依照新区管委会有关决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基金设立和直接投资等投资行为,在充分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造成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40.       【解释权】 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41.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引导基金及其投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情形,《深圳市大鹏新区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深鹏发财规〔2020〕2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受托管理机构、子基金、直投项目的管理事项,按照已生效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约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