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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09 21:58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409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公共数据授权使用和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发利用,进一步释放数据价值,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等文件,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将《深圳市龙岗区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予以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龙岗区大数据中心207办公室(邮编:518000,联系电话:0755-282638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龙岗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huangjn@lg.gov.cn政务邮箱,并在邮件标题注明“龙岗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登录龙岗政府在线网站(网址:https://www.lg.gov.cn/)点击“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页面在线填写并提交意见。

  附件:1.深圳市龙岗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龙岗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附件1


深圳市龙岗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相关的汇聚、治理、授权、加工、经营、流通、安全、监管等数据活动,以及运营机构开发利用方对公共数据的利用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语定义】 本管理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行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教育、卫生健康、社会福利、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和其他公共服务的组织。

(二)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三)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基于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可满足特定需求的公共数据加工品和数据服务。

(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将本区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五)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六)龙岗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区授权运营平台”):是指用于支撑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信息化系统。

(七)开发利用方:是指依托区授权运营平台开展数据应用或产品开发等活动的法人组织。

(八)数据提供单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某一类公共数据的法定采集部门。

第四条【总体要求】 授权运营应当遵循依法合、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

第五条【职责分工】 区数据管理部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强化数据资源整合,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规模化应用效应,做好对本区授权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区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授权运营工作,健全完善授权运营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选定运营机构,组织区授权运营平台建设。

发改、工信、财政、市监、司法等部门依法依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等活动。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数据提供单位负责落实首席数据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开展本机构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更新和治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基础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六【授权运营领域】 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第二章 授权管理

第七条【授权运营模式】 本区采取整体授权的模式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数据管理部门确定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授予运营机构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数据提供单位不得自行授权,不得擅自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变相将公共数据授权给社会机构或企业。

第八条【选定程序】 区数据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机构运营机构的选定包括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区数据管理部门公开发布运营机构征集公告,符合条件的授权运营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报送申请材料;

(二)机构选择: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

(三)机构公示:选定运营机构后,由区数据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

(四)协议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经区数据管理部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后,由区数据管理部门与运营机构签订。

授权运营期限不超过3年。授权期限届满后,应按程序重新选择运营机构。

第九条【资质要求】 运营机构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具有优秀的数据产品开发、运营服务和管理能力,能够引入多元数商和社会数据资源,构建具有本区、本领域特色的数据生态体系;具备成熟的数据管理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未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

(二)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在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中无不良记录;企业法人、高管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

(三)参与运营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第十条【协议内容】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数据资源目录、运营期限、初步拟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审核要求、技术支撑平台、资产归属、运营情况信息披露要求、成本收入核算、收益分配、数据安全要求风险监测和成效评价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变更和终止条件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平台建设】 本区依托区授权运营平台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

区授权运营平台由区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并作为本区开展授权运营的唯一通道,原则上其他单位不得另建独立的运营平台或通道已建或在建的,应当进行整合归并,纳入全区一体化授权运营平台体系,统一对外服务。

第十二条【运营平台要求】 区授权运营平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区授权运营平台须安全对接区大数据平台,实现供需联动,数据问题闭环处理;

(二)具备用户管理、数据管理、授权存证、监管溯源、安全管理等能力,具备数据处理、算法建模、产品开发、服务封装、数据可视化等数据加工服务能力;

(三)具备分布式隐私计算能力和集成非公共数据能力,支持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创新应用;

(四)满足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审批和合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授权运营停止】 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后,区数据管理部门按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发生以下情形,区数据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或者按照约定暂停执行或者提前终止协议:

(一)违规使用公共数据、违反相关安全制度;

(二)未按照授权运营协议和数据管理相关要求开展授权运营工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的情形。

协议终止或撤销的,区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运营机构在区授权运营平台中的相关权限,及时删除区授权运营平台内留存的相关数据,并按照规定在平台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退出的运营机构应配合区数据管理部门做好平台及运营相关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基础目录】 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梳理编制本单位的基础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含样例数据),报区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并对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授权状态进行标识,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目录编制】 区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数据和场景需求调研,基于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的基础目录,建立本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以下简称“授权运营目录”)。

授权运营目录应当包含数据名称、数据摘要、数据项、数据格式、更新频率、开发利用条件、数据供给方式、数据样例等内容。

第十六条【资源登记】 区数据管理部门应将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鼓励对持有但未纳入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市场调研】 运营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挖掘应用场景,依托区授权运营平台开发多样化的数据产品,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赋能。

应用场景应具有社会价值或经济价值,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申请使用公共数据应当符合最小必要的原则。

第十八条【引入开发利用方】 运营机构可引入符合条件的开发利用方入驻授权运营平台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挖掘公共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合作开发数据产品

开发利用方入驻规则、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则、安全责任规范等,由运营机构制定,经区数据管理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核同意后实施。

运营机构应当制定合作方管理制度,明确对开发利用方等合作方的管理要求,采用合同约束、考核评估等多种方式对合作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非歧视、非垄断原则开展运营活动,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运营机构开发基础数据产品,支撑开发利用方再开发。

运营机构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数据运营服务,不得二次授权或转授权。

第十九条【场景审核】 运营机构征集汇总应用场景及数据需求清单,按照“场景审核”原则,提交区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审核。审核通过的应用场景,由运营机构在区授权运营平台发布。

第二十条【申请数据】 运营机构基于已审核通过的应用场景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数据使用申请,数据提供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审核机制并按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授权的,更新相应数据资源目录授权状态,并汇聚相应数据形成授权数据资源库;不同意授权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如有增补新的公共数据需求的,按此流程执行。

运营机构基于已审核同意的应用场景目录和已授权数据,开展数据产品开发及运营活动;需与开发利用方合作开发的,双方签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开发要求】 数据产品开发依托区授权运营平台进行。开发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参与数据加工处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开发人员”)须与运营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经实名认证、备案与审查后进行数据加工处理,操作行为应做到有记录、可审查;

(二)开发人员使用经抽样、脱敏后的公共数据样例进行数据产品开发及测试,原始数据对开发人员不可见;

(三)经区数据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运营机构可将依法合获取的社会数据导入区授权运营平台,与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融合开发。

第二十二条【数据质量管理】 运营机构、开发利用方在开发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的,可通过区授权运营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数据治理校核需求,相关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校核结果,并按时限处理。

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加强源头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

区数据管理部门建立数据质量监测和评价、问题数据纠错、异议核实与处理机制,不断提升数据质量。

第二十三条【流通交易】 利用公共数据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在发布前应由运营机构提请区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数据提供单位进行合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产品所涉数据来源、敏感数据脱敏、原始数据不出域、访问控制、关联主体授权配置等。合审核工作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审核通过的公共数据产品原则上应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流通交易相关活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运营机构应定期反馈数据产品市场化及数据资源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产品使用】 用于流通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使用前,运营机构应当与产品使用单位签订数据产品使用协议,明确数据产品的交付方式、计价方式、使用场景、使用条件和使用期限等,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和违约责任。数据产品使用协议应当由运营机构报区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数据产品调用时,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需要获得数据指向的个人、企业授权同意。

第二十五条【定价收益分配】 产品定价:运营机构应当坚持普惠公平、兼顾公益的原则,探索形成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关标准参考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

收益分配:鼓励区数据管理部门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链路参与方收益分配机制。数据提供单位、授权运营主体、产品开发商作为收益分配主体参与分配,根据数据和相关支撑平台设施、人员等投入使用情况论证收益分配。探索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收益反哺到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实施过程中。

第四章 数据安全及监管

第二十六条【运营机构安全职责】 运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主体安全责任、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公共数据安全培训;

(二)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日常监测、风险评估、安全检查、合审查、定期考核等机制,形成公共数据使用的全流程记录,确保公共数据管理、开发利用、服务支撑等全过程安全可控;

(三)制定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数据丢失、泄露、篡改、毁损等数据安全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向区数据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风险上报】 运营机构和开发利用方在加工使用公共数据过程中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与规律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数据处理活动,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区数据管理部门报告风险情况。

第二十八条【各方职责】 区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区授权运营平台运营、数据管理、开发利用等安全合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区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完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对未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置,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金融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会同区数据管理部门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以及证券化的潜在风险,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二十九条【年报评估】 本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行动态备案和年度报告制。

运营机构在运营期限内每满一年,应当对本机构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成效进行汇总、评估,梳理总结数据产品研发投产服务用户群体、市场需求满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反馈至区数据管理部门

区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对全授权运营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按年度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区数据管理部门、数据提供单位、运营机构及相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数据激励

第三十一条 区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贡献评价指标,从数据质量、审核时效、应用情况等维度,对数据提供单位数据贡献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息化项目立项、试点示范申请、优秀案例评选等重要参考;会同财政等部门,以信息化建设运维经费预算增补等形式予以激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数据提供单位运营机构、开发利用方根据实际市场需求,在合法合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举措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未牟取私利、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且发现问题后积极采取措施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尽职免责评估后,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和省、市对授权运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龙岗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国家及地方文件的重要部署

《管理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等国家政策要求,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衔接《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地方制度,结合龙岗区实际,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体系。

(二)龙岗区具备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基础

自2013年启动“智慧龙岗”建设以来,龙岗区持续深化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政务数据资源丰富多元。建成区大数据平台、CIM平台、“龙慧视”平台、物联网平台等核心载体,累计汇聚政务服务、城市运行、社会民生等领域数据超282亿条,积累文本和图像数据近1000亿条,形成覆盖人口、法人、房屋的基础数据库及信用信息、基层治理等主题数据库。二是数据质量持续提升。出台《龙岗区政务数据数据元规范(人口、法人、房屋)》,统一数据标准管理机制;建立数据治理闭环流程,实现数据全生命周期动态更新和质量校核。三是数字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构建“鲲鹏+昇腾”新一代信创政务大数据资源中心,打造具备CSDR(容灾)能力的统一云平台;建成全国首个区县级OTN传输环网,实现“区-街道-社区”三级电子政务网络全覆盖,为数据安全流通和高效应用提供坚实技术支撑。四是应用场景创新活跃。依托丰富的政务数据资源,已在基层治理、政务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形成多类示范性应用场景,具备规模化推广潜力。

二、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旨在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权责边界与流程规范,强化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安全保障及合监管,破除数据流通壁垒,激发市场创新活力。通过建立“整体授权+场景开发”的运营模式,推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助力构建“数据驱动、产业升级、民生普惠”的数字经济生态。

三、起草过程

自2024年9月起,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组织专项调研,深入研究国家政策导向及深圳市福田、南山、宝安等区实践经验,结合龙岗区数据资源禀赋和产业需求,形成《管理办法》框架。通过多轮部门意见征询、专家论证会及风险评估,完善制度设计,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通过《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龙岗区将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构建数据要素应用创新先锋城区提供制度保障。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涵盖以下核心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6条。具体条款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术语定义、总体原则以及职责分工。

第二章:授权管理,共7条。体条款包括明确授权运营模式,明确运营机构选定机制与退出机制及资质要求,明确授权运营协议内容,确定授权运营统一通道以及授权运营平台建设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运营管理,共12条。体条款包括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授权运营目录,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和市场调研,明确开发利用方参与规则、应用场景审核流程和数据使用申请流程,规范数据产品开发和使用要求,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明确流通交易和收益分配机制等内容。

第四章:数据安全及监管,共5条。具体条款包括明确各方安全职责,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施动态备案和年度评估等内容。

第五章:数据激励,共2条。具体条款包括建立数据贡献评价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并完善尽职免责制度。

第六章:附则,共2条。具体条款包括办法解释部门、施行日期和变更调整要求。

五、办法亮点

(一)采用整体授权模式

龙岗区创新推行“政府统筹+场景开发”的整体授权机制。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授予其数据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明确禁止数据提供单位自行授权或变相分散授权。通过“整体授权”模式,实现公共数据资源集中管理、权责边界清晰、运营流程高效,既保障数据安全可控,又避免多头授权导致的权责不清、监管困难等问题。相较于传统分散授权模式,该机制更有利于激发市场化主体创新活力,推动数据资源规模化开发利用。

(二)建立统一的区级授权运营平台

依托“龙岗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作为全区唯一通道,打造集约化、高安全性的数据运营载体。平台集成数据管理、授权存证、安全监测、产品开发等功能,支持与区大数据平台无缝对接,实现数据供需联动和问题闭环处理。平台创新引入分布式隐私计算技术,支持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安全融合应用,并通过动态备案、全流程溯源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授权-开发-交易-监管”全链路闭环可控。同时,严格禁止重复建设,要求已建或在建平台统一整合归并,避免资源浪费,全面提升数据运营效率。

(三)建立完善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流程

围绕“目录编制-场景审核-产品开发-流通交易”全生命周期,构建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流程:

目录动态管理:数据提供单位编制基础目录,区数据管理部门建立授权运营目录,明确数据格式、更新频率等要素,并动态更新维护;

场景精准匹配:实行“场景审核”机制,由运营机构征集需求并提交多部门联合审核,确保数据应用符合最小必要原则;

产品合开发:要求开发人员仅通过脱敏样例数据进行测试,原始数据不可见,且需签订保密协议、实名备案,保障数据安全底线;

流通全程监管:数据产品上市前需经合审核,交易通过法定数据交易场所进行,并建立“使用协议备案+风险动态监测”机制,确保流通合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