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20250409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08 18:18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的“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一些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历史遗留问题、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新诉求,扎实推动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届时拟作为市应急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5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5楼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收,联系电话:19925357754(邮编51802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usr@sz.gov.cn。
附件:1.《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公平竞争审查表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
附件1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活动。
第三条 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出售、出租、返还、划转其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给新的经营主体时,不得出售、出租、返还、划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同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原则上只允许一个经营主体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新经营主体通过购买、收回、划转等方式,取得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第六条 在新旧经营主体交接期间,双方应当书面约定交接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新经营主体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可以在旧经营主体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移交使用权之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一)提供旧经营主体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承诺书,承诺新经营主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立即申请注销旧经营主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双方合同应当约定在旧经营主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存续期间,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使用权归旧经营主体所有、安全管理责任由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承担。
(三)双方合同应当约定自新经营主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使用权归新经营主体所有、安全管理责任由新经营主体承担。
第八条 无规范产权证明文件的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的,应当提交实际占有、使用、租赁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证明文件作为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第九条 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原则上需提交房产证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作为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但是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交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一)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因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二)新经营主体通过租赁、收购、收回、划转等方式取得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第十条 出租方收回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检查确认与承租方(原经营者)的租赁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如合同尚在有效期内的,还应与承租方(原经营者)签署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企业租赁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租赁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有效性产生分歧时,以司法机关关于合同有效性的书面意见为准,在司法机关未出具书面意见以前,合同视为有效。
第十二条 企业与规划部门签订的用地协议过期后,如企业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续期申请,且规划部门已受理但暂未批复的,则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可将过期的用地协议、续期申请受理回执视为产权证明文件。
若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期间,规划部门作出不予续租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若申请通过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规划部门作出不予续租决定的,则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办理经营方式为带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区域(含生产车间、仓库)与带储存经营区域(含仓库)原则上不得混用;如企业确需生产区域(含生产车间、仓库)与储存经营区域(含仓库)混用,则需要同时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含生产车间、仓库)、储存经营区域(含仓库)的安全生产标准;
(二)具有规范的产权证明文件;
(三)非面向特定企业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十四条 既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收购、接收、租赁、划转取得等方式获得位于同一厂区范围内的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储存场所,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可提交以下材料,替代规范的产权证明文件:
(一)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实际占有、使用、租赁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场所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通过收购、接收、租赁、划转取得位于同一厂区内的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储存场所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可申请以下材料容缺: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十六条 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可申请以下材料容缺: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十七条 申请容缺材料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资格证书考试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材料。
申请容缺材料为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应当提交经营场所租赁、购买意向书等材料作为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书面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申请机关受理申请后1个月内补齐材料。对于未能在1个月内补齐材料的,可再次向发证机关书面申请延长容缺时限,再次延长时限不超过1个月。
对于未能在承诺时限内补充提交容缺材料的,则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容缺办理的,应当书面提交“容缺办理”承诺书,承诺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的3个月内补齐材料。对于未能在3个月内补齐材料的,可再次向发证机关书面申请延长“容缺办理”时限,再次延长时限不超过3个月。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承诺“容缺办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暂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在补齐容缺材料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企业通过容缺办理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备注版本,备注版本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容缺办理取得,暂不能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在企业补齐材料后,应急管理部门将消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内容。
对于未能在其承诺的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的,则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对于未补齐容缺材料、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既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建成投产后,未进行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改建、扩建的,则企业适用建设投产时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涉及改、扩建且依法审批通过的,则其改、扩建内容适用改、扩建时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一条 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并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拟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则分别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备设施)经正规设计且建成投运后不涉及改扩建的,可按设计时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执行(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条款除外)。
(二)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备设施)经正规设计且建成投运后进行改扩建且依法审批通过的,可按改扩建时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执行(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条款除外)。在有效期过期后或者许可证注销后进行改扩建的,应当恢复原状。
(三)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备设施)未经正规设计的,则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
(一)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无法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且无法整改的;
(二)经过三轮的现场核查,仍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的,在其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仍未完成现场安全隐患整改的;
(四)未整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有法律标准依据的安全隐患问题,且安全评价结论为不满足安全生产的;
(五)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期间,规划部门作出不予用地协议续期的决定,或者司法部门作出租赁合同无法律效力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容缺受理申请人未能在办理时限内提交容缺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内容,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一栏应当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负责人:姓名)的方式载明;
(二)许可范围应当载明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括号备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数量和面积、储罐数量和罐容以及充装设备数量;
(三)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旧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强制回收旧证。
第二十四条 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涉及危险化学品实物储存,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实物储存,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
容缺受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企业以信用承诺书替代非核心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先行予以受理。
容缺办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企业以信用承诺书替代非核心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先行予以受理,并在企业满足许可条件时先行授予许可。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最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
若干规定》编制说明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不断深化危化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致力于打造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营商环境,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2019年,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审议加油站安全许可有关问题,以局长办公会纪要的形式明确解决举措。2021年,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流程,创新推行“秒批”“告知承诺制”“移动审批”等审批方式,推动审批流程信息化、审批表单数字化,大幅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随着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企业群众对优质政务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强,我市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新诉求,尤其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暴露得更充分。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的“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一些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历史遗留问题、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新诉求,扎实推动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市应急管理局编制《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二、《若干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一)更换经营主体的问题。实践经验表明,在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的新旧经营主体交接时,对是否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相关行政审批存在疑问。同时,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考量,新旧经营主体均希望能够在经营主体更换期间保持经营状态。
(二)产权证明不规范的问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但是并未明确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是哪些文件。如一刀切要求企业提交政府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土地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凭证等文件,则大量既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将因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无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既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诉求。目前,沿用历史作法,我市企业在同一厂区同时从事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时(如从事液氮的生产活动和液氧的经营活动),均是设置两家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别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近期,部分企业(含深汕化工园区拟引进的企业)向我局反馈分别办理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在财务、人员管理、资质申请等方面付出更多的成本,希望允许其以一家法人单位的名义同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企业关于容缺办理、容缺受理的诉求。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由于新任命人员未能及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新的场所未签合同或者未取得租赁凭证等原因,但又迫切需要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延期),以保障其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提出了容缺办理、容缺受理的诉求。
(五)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时标准适用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不断更新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仅加油站设计规范就有2002、2006、2012、2014、2021年等多个版本,在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时,经常出现适用标准存在争议的问题。
(六)不予许可情形不明确的问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仅规定了:“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未具体规定发证机关做出不予许可的情形,存在发证机关自由裁量权过于泛化的问题。
(七)许可证载明内容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载明主要负责人、储存设施难以进行主要负责人、储存设施变更的问题,以及新旧许可证有效期衔接的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及主要内容
(一)解决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更换经营主体的相关问题
1.强调企业通过收购、租赁、收回等方式,利用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避免企业由于不知法不懂法,未及时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使用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构成无证经营的违法犯罪事实。
2.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使用权、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具有唯一性,因此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强调同一经营场所原则上只能由一个经营主体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也避免租赁双方产生经济纠纷时,均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来宣示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进一步加剧双方矛盾。
3.为满足企业诉求,最大化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双方承诺注销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明确双方在更换经营主体期间的使用权和安全责任的前提下,新经营主体可以在旧经营主体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移交使用权之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二)解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办证时产权证明相关问题
产权证明文件虽然与安全条件未直接相关,却是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必要申请材料。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带储存经营企业、加油站、无储存经营企业,下同)普遍面临着产权文件不规范的问题。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明确既有加油站产权证明文件的认定、临时用地到期问题的处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申请经营等问题的解决措施。《若干规定》遵循“老企业老场所老办法、新企业新场所新办法”的原则,系统性解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过程中面临的企业产权不规范问题,同时对许可证办理过程中面临的产权过期、重新申领、合同分歧等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具体如下:
1.明确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如何提交产权证明文件。重申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的,应当提交实际占有、使用、租赁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场所的证明文件,解决了《2019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仅明确加油站产权证明的问题,将解决措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明确两类新领情形可参照延期事项提交产权证明文件材料。因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租赁、收购、收回、转让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场所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可按延期事项提交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同时,为杜绝双方事后纠纷,出租方收回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场所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核实与承租方(原经营者)的租赁合同。如合同尚在有效期内的,双方应当签署同意解除合同的协议。
3.明确租赁双方对合同有效性产生分歧时的认定意见。由于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稀缺性,特别是加油站涉及利益庞大,时有发生租赁双方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分歧,影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因此,《若干规定》明确以司法机关关于合同有效性的书面意见为准,在司法机关未出具书面意见以前,合同视为有效。
4.明确用地协议、房产证过期的处理意见。《2019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明确了加油站临时用地到期问题的处置意见,即:将过期的用地协议、续期申请受理回执视为产权证明的辅助材料予以认可。《若干规定》沿用原作法,并将协议类型拓展至中长期用地协议、房产证,将企业类型拓展至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解决当前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与规划部门签订的用地协议即将到期但又没有明确是否准予其续期的问题。
(三)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1.情况分析。经研究,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应当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既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也有利于企业对于整个厂区进行一体化管理。
2.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是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适用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利用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储存场所、经营场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是否要求企业应当具有规范的产权证明文件;三是使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场所、设备设施,向特定企业以外销售危险化学品,与配套企业的定义不相符,也与设立配套企业豁免进入化工园区的政策精神不符,容易留下政策漏洞。
3.解决问题的路径。一是要求生产区域(含生产车间、仓库)与储存经营区域(含仓库)有明显分隔;如企业确需生产区域(含生产车间、仓库)与储存经营区域(含仓库)混用,则在标准适用上就高不就低。二是遵循“老企业老场所老办法、新企业新场所新办法”的原则,企业利用既有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储存、经营场所申办经营许可的,则可以以其他佐证材料替代规范的产权证明文件;企业利用非既有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储存、经营场所申办经营许可的,则应当提交规范的产权证明文件。三是申请办理经营方式为带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是面向特定企业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解决当前容缺办理(受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无制度可依的问题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率,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统一,《若干规定》推动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容缺机制,容缺机制是一种附带承诺的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即生效。但由于此时申请人承诺的次要条件尚未达成,所以效力存在瑕疵。如申请人在承诺期内兑现承诺,则消除行政行为的瑕疵。如申请人未完成承诺,则行政行为失效。鉴于容缺机制(包括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失控会造成多重风险,包括行政主体面临追责风险,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易受损害。因此,《若干规定》明确了容缺办理(受理)的定义、容缺材料目录、容缺条件、时限以及未兑现承诺的后果,确保容缺办理、容缺受理有制度可依,有效避免容缺机制失控风险。
(五)解决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时标准适用的问题
《若干规定》明确了各类情形下应当适用的标准,强调了企业因许可证有效期过期、许可证注销中止经营活动后又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适用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条款。
(六)细化明确不予许可情形。
结合深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践,明确了7种不予许可情形,解决当前不予许可无据可依,自由裁量权过于泛化的问题。
(七)细化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但是第十四条规定了企业变更主要负责人应当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话,则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主要负责人变更,但许可证无可变更内容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负责人:姓名)。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除了会在颁发给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列明油罐罐容、数量、加油机数量以外,其他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仅载明危险化学品品名及目录序号。如果企业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不涉及新的危险化学品,则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但许可证无可变更内容的情形。因此,在许可范围载明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注明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数量和面积、储罐数量和罐容以及充装设备数量等信息。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鉴于新证发证日期与生效日期有时间差,且旧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为避免企业无证可用,不强制回收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