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407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深圳市福田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引导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福府规〔2023〕1号)《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4〕11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予以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公共住房建设管理科。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政府大楼27楼,电话:0755-8291818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s@szft.gov.cn。
三、通过网页留言直接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4月3日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引导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规〔2023〕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来源为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支持条件,区政府给予总概算的49%或40%补助。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福田区根据辖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经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领导小组会议定性审核后,由项目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单位)向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局)申请概算审核和立项,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中村内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供配电管线及设备、道路、电气管线及设备、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线、通信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城中村的文化体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治安、安防监控、交通、公共消防设施;深埋绿化地、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 福田区对本细则第四、五条所列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支持:
(一)文化体育设施;治安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补助额为经核定工程概算金额的49%。
(二)未纳入福田区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改造、边坡治理等项目,补助额为经核定工程概算金额的49%。
(三)城中村水环境治理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外围主管道由福田区出资建设,城中村内支管和楼宇内管道由股份合作公司或村民共同出资建设,福田区给予补助,补助额为经核定工程概算的49%。
(四)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服务社区居民,按规定标准收费,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福田区给予补助,补助额为经核定工程概算的40%。
(五)城中村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由福田区统一协调,制定统一政策后,使用补助资金予以解决,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水电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比例为50%以上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
第七条 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实际需要,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工作,已制定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
(二)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完成初步设计并已编制项目估(概)算。
(四)建设单位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可充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
(五)涉及用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六)建设单位接受区政府对该项目的监管。
第三章 补助资金使用程序
第八条 项目定性审核
(一)提出申请。辖区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实际建设需求、结合自身财力和发展规划,按照公司章程确定建设项目后,于每年6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列入补助项目申请。项目申请需提交经属地街道办同意的《福田区城中村补助项目申请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图和工程估算等材料。
(二)项目初审。区住房建设局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本细则和城市规划要求、项目策划情况、资金安排情况、项目可实施性、项目实施计划等方面开展初审;涉及文物保护、深埋绿化地、文化体育设施、消防设施等方面的项目,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统筹平衡各股份合作公司项目,形成拟列入补助项目初审意见。
(三)定性审核。对拟列入补助项目由区住房建设局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领导小组会议定性审核。
第九条 项目申请立项
(一)通过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领导小组会议定性审核的项目,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申报项目建议书、概算审核和批复。申报材料以区发展改革局要求为准。
(二)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城中村补助项目,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立项和概算审核;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下达概算批复和投资计划通知等文件。
(三)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城中村补助项目,无需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立项,由建设(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审核报告,向区财政局申请部门经费后支付给建设单位。
(四)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资金在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以下的,宜参照《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绿化地扶持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项目招投标
(一)城中村补助项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定》的,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深府规〔2024〕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城中村补助项目工程不在上述范围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许可
城中村补助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一)城中村补助项目经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领导小组会议定性审核后,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并按有关法规或合同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及增加的工程量应当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原则上不得超出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参照《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福府规〔2023〕1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使项目终止或设计变更,建设(项目)单位需将项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资料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股份合作公司汇总工程结、决算资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应根据《关于填报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资料的通知》(深福审办〔2024〕4号)的要求,在审结后30天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至“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信息化系统”。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拨付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补助项目开工后,可支付补助金额的30%,项目竣工后可支付补助金额的40%,余款待审核后一次性支付。
(二)项目完成结、决算审核后,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审核报告核定补助金额。经审核的决算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的,不再增加补助,按概算拨付。未达概算的,按审核结、决算审定价核减补助金额。
(三)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城中村补助项目,补助金额根据审核报告一次性支付,补助金额由区住房建设局向区财政局申请的部门经费中列支。
(四)股份合作公司应在收到最后一笔补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待批复后,将取得的财务批复复印,并加盖股份合作公司公章后,送至区住房建设局登记。
(五)城中村补助项目竣工后,工程项目由股份合作公司负责维护,工程档案由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保存,工程项目的产权关系不变,项目竣工经财务决算批复后,即该项目完成。
第十六条 城中村补助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即纳入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每月28日前需进入该平台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填报项目月报,并书面向区住房建设局报告进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监管:
(一)补助资金的使用受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管。
(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接受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三)区住房建设局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由项目单位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补助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区住房建设局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安全和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六)区住房建设局对建设项目的定性审核、工程招投标、工程进度、竣工验收以及补助款支付等进行监管。
(七)建设(项目)单位应在结算审核后20日内按要求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向规定的部门或机构提交决算审核资料,一个计划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编报决算。
第十八条 凡不按建设法规建设的项目,福田区一律不予资金支持。对违规建设、瞒骗补助金额等行为,一经发现,区纪委监委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区住房建设局有权要求股份合作公司退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五年内再次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细则》)。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支持本辖区股份公司的发展,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21〕6号,以下简称“1+7”文件),其中《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用于指导城中村补助项目工作。
现“1+7”文件及原《实施细则》已到期,为继续支持和推进福田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区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2月31日印发的《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4〕11号)第六条“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金实施细则”,我局结合区机构改革和实际建设需要,以及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重新制定了《管理细则》。
二、政策依据
1.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2.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4〕11号)
3. 《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福府规〔2023〕1号)
4.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流程工作指引>的通知》(福法治办〔2024〕3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4月,原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组织开展《管理细则》的修编工作,并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福编〔2024〕42号),原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组织实施工作等职责划入我局。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4〕11号)第七条“区住房建设局为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部门”,我局于2024年11月对修编稿进行修改完善,采纳及部分采纳相关单位意见3条,并在修改完善后再次就《管理细则》向全区相关部门和辖区各股份公司开展意见征求,共收到5条反馈意见,其中采纳及部分采纳了4条,未采纳1条,其余为无意见。我局已根据反馈意见对《管理细则》内容进行第二次修改完善。
《管理细则》草案拟制完成后,拟于近期通过网络公开,听取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意见收集完毕后,将进行研究、组织专家论证等一系列工作,并网上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再次修改完善《管理细则》文稿。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内容概述
《管理细则》主要分为总则、支持条件与方式、补助资金使用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章节共十九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政策的制定依据、职责分工和适用范围;二是项目支持方式和申请条件;三是项目审查和工程实施流程,以及专项验收、资金拨付和进度管理;四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五是细则解释权、时效性和有效期限说明。
(二)主要修改内容
相较于原《实施细则》,全文共有8部分修改,具体如下:
1. 将全篇“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修改为“区住房和建设局”。
2. 将第二章第六条“未纳入福田区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补助额为经核定工程概算金额的49%。”修改为“未纳入福田区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改造、边坡治理等项目,补助额为经核定工程概算金额的49%。”
3. 删除第三章第八条(三)“集体署”表述。因机构改革,区集体署相关职责已并入区财政局。
4. 将第三章第九条(一)“通过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定性审核的项目,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概算审核和立项。”修改为“通过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领导小组会议定性审核的项目,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申报项目建议书、概算审核和批复。”
5. 将第三章第九条(三)“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城中村补助项目,由建设 (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根据审核报告,向区财政局申请部门经费后支付给建设单位。”修改为“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城中村补助项目,无需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立项,由建设(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审核报告,向区财政局申请部门经费后支付给建设单位。”
6. 将第三章第十条(一)“城中村补助项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定》的,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相关 规定执行。”修改为“城中村补助项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定》的,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深府规〔2024〕8号)相关规定执行。”
7. 将第三章第十二条(一)“城中村补助项目经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领导小组会议定性审核后,不得变更设计,因特殊情况并按有关法规或合同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及增加的工程量可以现场签证。”修改为“城中村补助项目经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领导小组会议定性审核后,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并按有关法规或合同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及增加的工程量应当现场签证。”
8. 将第三章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股份合作公司汇总工程结(决)算资料,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修改为“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股份合作公司汇总工程结、决算资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应根据《关于填报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资料的通知》(深福审办〔2024〕4号)的要求,在审结后30天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至‘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信息化系统’。”根据《关于填报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资料的通知》(深福审办〔2024〕4号)补充相关要求。
9. 将第四章第十七条(三)“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补助金额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修改为“区住房建设局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由项目单位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10. 删除原第四章第十八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每年就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