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315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发布时间:2025-03-14 15:50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为更好推进落实相关工作,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3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C区一楼C1075庄媛收,联系电话:88128519(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开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czx@fphzb.sz.gov.cn。
此函。
附件:1.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2025年3月14日
附件1
附件1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以下简称“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管理,由市级财政安排预算,用于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正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主要包括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提高现代农业发展质量、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强化产业资源要素支撑等方面。
第五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配套操作规程,增强政策操作性。配套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审核、项目批准、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内容。操作规程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资金总额等事项不得超出经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措施有关规定。
第六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对存续期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提出简易续期、延续、调整或撤销的建议,并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储备、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
第七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围绕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等需求,按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提前组织开展项目谋划、研究论证、入库储备等工作。
第八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任务目标和项目储备情况,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年度支出进度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对于兑现上一年度政策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6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
第十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照财政资金项目库操作指南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等专项资金管理业务经费不得从专项资金列支,按程序编入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履职经费,按有关规定从履职经费列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统一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申报对象综合满意度的角度,统筹本部门专项资金政策梳理、流程确认和技术实施等工作,推动专项资金全流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提高对专项资金的动态监管水平。
第十三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开展申报指南(通知)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全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原则上于每年一季度末,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申报指南拟发布时间、申报受理时间等,并在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公开发布。
第五章 专项资金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应当依据本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申请内容、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受理。申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向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递交申报材料,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申报材料齐全并通过核查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材料。未通过核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项目核查与评审。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提高资质核查质量,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原则上采用可量化指标制定专项资金分配及资助标准,严格控制项目评审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如确需专家评审,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规范专家库使用和项目评审流程。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核准制项目经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扶持计划。评审制项目,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专家库使用及项目评审流程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专家评审意见及专项审计结果进行严格复核,并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九条 中期管理及项目验收。对于事前资助类专项资金,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制定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事中对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申报单位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等情况。事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结论。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分配结果、办理进度等内容。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市财政部门工作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强化内部财会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核、项目评审、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等开展财会监督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参与专项资金业务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审核、管理、验收的项目,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主体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及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在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权谋私、同申报主体串通作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负责本部门领域专项资金的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申请,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进行全流程跟踪监督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加强内部财会监督等。
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分配谁负责”的原则,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扶持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分配和支出、评审专家选定、评审结果认定和选用、违规发放的专项资金收回、执行结果等承担直接责任,对事前资助类项目专项资金用款单位的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财会监督等。
第三十条 申报主体负责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建立完善档案资料,配合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对事前资助类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起草说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基,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更好服务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制定《管理办法》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指出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领域推进农业科技装备创新、全环节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持续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对农业现代化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制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广东农业强省及国家农业强国建设工作安排的迫切需要
2023年5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优化完善民生供应体系,有效服务和支撑引领广东农业强省及国家农业强国建设的总体目标。2023年9月6日,《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市监规〔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印发,《若干措施》在专项资金规模、扶持类型方向、资助对象数量和复杂程度等方面较以往扶持政策都有较大提升,对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工作提出新要求。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广东农业强省及国家农业强国建设的工作安排,推动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需要制定《管理办法》。
(三)制定《管理办法》是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流程、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必然要求
2024年3月,根据本轮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的农业、畜牧业产业发展职能划入我局。为更好地推动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适应财会监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规范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立足自身职能,结合《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工贸〔2025〕16号)有关规定,需要制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八章34条,分为:总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储备、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统一平台管理,专项资金流程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部门职责,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专项资金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专项资金,是指由我局负责管理、市级财政安排预算,用于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发展、民生供应保障以及农田建设维护等项目资助,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正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原则。
2. 第二章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配套操作规程、不定期评估和清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主要包括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提高现代农业发展质量、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强化产业资源要素支撑等方面。二是强调配套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审核、项目批准、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内容。三是明确对存续期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提出简易续期、延续、调整或撤销的建议并按规定办理。
(三)第三章明确项目储备、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要求
明确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明确专项资金预算编报要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任务目标和项目储备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对于兑现上一年度政策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6月底前完成拨付兑现。明确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等专项资金管理业务经费不得从专项资金列支。
(四)第四章明确专项资金统一平台管理要求
强调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开展申报指南(通知)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原则上于每年一季度末,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计划并在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公开发布。
(五)第五章明确专项资金流程管理要求
在组织申报环节,我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在项目受理环节,我局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在项目核查与评审环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提高资质核查质量,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在项目审批环节,分别明确核准制项目和评审制项目确定资金扶持计划的流程。强调实施中期管理及项目验收,对于事前资助类专项资金,制定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项目的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
(六)第六章规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强调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我局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明确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强化内部财会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七)第七章明确各方管理职责
我局负责专项资金全周期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进行全流程跟踪监督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加强内部财会监督等。申报主体负责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建立完善档案资料,配合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
(八)第八章附则对特殊情况予以补充说明
明确《管理办法》解释权、有效期、未尽事宜等内容。
三、主要调整内容
相较此前的《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研究完善后的《管理办法》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 明确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全流程管理
专项资金的政策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审批、结果公示、资
金下达、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纳入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监管。
2. 明确专项资金流程管理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工贸〔2025〕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明确组织申报、项目受理、项目核查与评审、项目审批和中期管理及项目验收等流程管理要求。
3. 规范预算编制及执行
一是强调“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按照“谁审批项目、谁
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提前组织开展项目谋划、研究论证、入库储备等工作。对于兑现上一年度政策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6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二是规范专项资金预算调剂,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三是规范项目评审和项目执行监管,明确规范专家库使用和项目评审流程。
4. 加强财会监督检查
一是明确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强化内部财会监督,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核、项目评审、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等开展财会监督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财政部门。二是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5. 调整行文结构
《管理办法》结构逻辑与《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工贸〔2025〕16号)总体保持一致,形成系统连贯的专项资金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