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315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5-03-12 16:47
为统一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20日(共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sbj_chengxiangjubaoban@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意见反馈”字样。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乡居保办,邮政编码:510030。信封上请注明“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意见反馈”字样。
三、在网页下方表格填写意见建议并在线提交。
附件:1.《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2.《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解读.docx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3月12日
附件1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通知》《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和社银合作的银行网点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业务内容】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参保登记、征缴衔接、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困难群体参保代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支付、保险关系注销、转移接续、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等内容。
第四条 【经办管理服务】建设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体,横向到银行、纵向到镇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实施“镇村通”工程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服务全覆盖。
线下服务网点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镇(街)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以及社银合作的银行网点等;线上服务渠道包括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广东人社”APP、广东政务服务网及粤省事、粤智助移动应用等平台。参保人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的“社会保险电子地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器”分别查询服务网点信息、测算待遇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业务事项按照“就近申请、无差别受理、参保地审核”原则,实行“全省通办”,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向省内任一线下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应当指引其优先线上办理。对高龄、重病、重度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参保人,线下服务网点应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统一使用全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子系统(以下简称“省信息系统”)办理,实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实时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跨层级跨部门跨险种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智能审核、智能经办和智慧防控。
第五条 【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职责分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管理层级规范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一)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以下业务:
1.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2.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和稽核内控制度;
3.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开展稽核内控工作;
4.指导全省建设风险防控系统、完善预警指标分析、对特殊业务和高风险业务进行实时监控;
5.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衔接、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经办宣传与培训;
6.负责规范、督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困难群体参保代缴;
7.负责汇总、上报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和统计报表;
8.建设省信息系统,组织和指导全省开展数据比对。
(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以下业务:
1.负责牵头管理、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2.依据本规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实施细则;
3.依据工作需要和制度规定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和基金管理办法;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管理,基金财务核算;
5.负责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归集和上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
6.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内控制度,对本级业务开展经办风险防控,对本行政区域内业务经办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和检查,审核本行政区域内高风险业务;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衔接、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待遇发放、数据应用分析、经办宣传与培训;
8.负责规范、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社会资助、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困难群体参保代缴工作;
9.负责编制、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
10.参与建设省信息系统,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数据比对和疑点数据核查;
11.建立适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级需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配备相应机构和专职人员等工作。
(三)县级(市、区、不设县区的地级市乡镇街道,以下简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以下业务:
1.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困难群体参保代缴、保险费征缴衔接、退费处理、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核定、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归集和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开展数据比对和疑点数据核查、基金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
2.负责稽核内控管理,实施内控检查和待遇稽核;
3.负责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核算;
4.负责参与编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线下服务网点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
地级以上市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4. 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和社银合作的银行网点主要负责以下业务:
1.负责受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保险关系归集、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转移接续业务,将有关信息录入省信息系统;
2.负责政策宣传和参保引导、疑点数据核查、发放材料,业务咨询、待遇领取情况公示等工作。
3.村(社区)服务网点还应按月采集辖区范围内死亡、服刑、重复领取待遇等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省信息系统。
第七条 【提质增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登记、转移接续、年度缴费等日常经办工作中开展政策宣讲,指引参保人选择更高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推进参保人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不断缴。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一节 广东省户籍居民参保
第八条【参保申请】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九条【参保资格审核】广东省户籍居民的参保资格审核由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采用以下方法逐一核实资格,并自收到参保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参保人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对审核不通过的,应载明原因。参保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查询打印《办理结果告知书》。
(一)通过与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教育、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开展查询和数据比对,核查城乡居民的身份证状态、户籍状态、学籍信息、生存状态等信息,防范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保。
(二)通过与人社部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平台、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开展查询和数据比对,核查省内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防范已领取待遇人员参保。
第二节 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参保
第十条【港澳台居民参保申请】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在广东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和财政补贴,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填写《登记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港澳台居民参保资格审核】港澳台居民的参保资格审核由居住证所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采用以下方法逐一核实资格,并自收到参保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参保人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对审核不通过的,应载明原因。参保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查询打印《办理结果告知书》。
(一)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高管登记信息、税务部门个税缴纳信息、人社部门就业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等数据比对核查港澳台居民的就业情况。
(二)通过与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信息开展数据比对核查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实际居住情况。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核验一次在我省参保的港澳台居民参保和缴费资格。核验方式可以采用本条(一)(二)方法,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采用其他方法开展资格核验。
第十二条【外国人参保】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未就业外籍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参加广东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印发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执行。
第三节 信息变更与暂停参保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申请】参保人信息变更的,应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一)参保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变更的,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或提供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办理。
(二)参保人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信息变更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信息变更时,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一)参保人在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前申请关键信息变更的,由户籍地、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居住地(以下统称“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结果,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对审核不通过的,应载明原因。
(二)参保人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申请关键信息变更的,由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和复核,属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审核,自收到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结果,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对审核不通过的,应载明原因。
(三)参保人申请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信息变更的,由线上线下受理服务网点即时办结。
第十五条 【停保申请和审核】参保人因户籍变更、服刑或参加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原因申请停保的,应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提出,由参保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自收到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短信或线上服务渠道告知结果。
第三章 征缴衔接
第十六条 【保险费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参保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执行。
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为参保对象代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渠道办理。
第十七条 【向税务传递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数据、退费办理结果、特殊缴费业务核定和撤销等信息,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数据的省级集中交互。
第十八条 【接收税务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接收税务部门传递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明细数据、对账数据、特殊缴费业务入库反馈、退费申请核验等信息。
第十九条 【退费处理】退费采取税务部门受理核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税务部门受理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退费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基金划拨后,通过省信息系统将款项退还参保人并及时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
第二十条 【数据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社保税务协同平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质量管理、交换过程进行监控,保障参保登记信息的唯一性和有效性,保障数据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与税务协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同级税务部门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衔接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涉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的业务稽核、统计分析、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二十二条 【未缴费2年以上人员跟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税务部门提醒参保人及时缴费。对连续2年以上未缴费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指引参保人继续缴费和提高缴费标准,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通知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集体补助与社会资助
第二十三条 【集体补助申请】村(居)集体可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提交集体补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村(居)集体补助方案、书面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集体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标准等,选择通过银行划扣缴纳补助款项的还需提供银行卡(折)复印件和委托扣款协议书,相关材料应加盖村(居)集体公章。
第二十四条 【集体补助审核】集体补助申请由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通过数据比对、联网核查、校验年度缴费信息等方式,审核村(居)集体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确定补助对象有关信息并录入省信息系统。审核时发现申请补助对象出现死亡、丧失国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等不符合补助情形的,应告知村(居)集体,村(居)集体可选择撤回申请,或将不符合补助情形对象从该村集体补助人员名单中删除,继续业务办理流程。
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知村 (居)集体按审核通过的集体补助款项划入所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或收入户,或预存进申请扣缴补助款项的银行卡(折)。
第二十五条 【集体补助缴纳和记账】村(居)集体将补助款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或收入户后, 应向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凭证资料。
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或从申请扣缴补助款项的银行卡(折)扣款成功后,核对到账凭证与省信息系统中的补助款项明细信息,核对无误后将补助金额记入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并将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情况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告知村(居)集体和补助对象。
第二十六条 【集体补助暂停与恢复】集体补助按年申请办理缴费,实施集体补助后,村(居)集体根据实际情况可向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暂停补助的书面说明。村(居)集体恢复实施集体补助的,应提出恢复补助申请,并可对暂停实施集体补助的年度申请补办,村(居) 集体提交补办申请报告后,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规程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资助申请】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就资助的资金和用途等内容订立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议。社会资助协议签订后,由资助人或受委托办理社会资助的相关组织或受资助人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提交资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社会资助协议、相关受资助人名单和资助金额等,选择通过银行划扣缴纳资助款项的还需提供银行卡(折)复印件和委托扣款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社会资助审核】社会资助申请由受资助人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通过数据比对、联网核查、校验年度缴费信息等方式,审核提交的资助申请材料,确定受资助人有关信息并录入省信息系统。审核时发现受资助人出现死亡、出国(境)丧失国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等不符合资助情形的,应告知资助人或受委托办理社会资助的相关组织,资助人或受委托办理社会资助的相关组织可选择撤回申请,或将不符合资助情形对象从该资助人员名单中删除,继续业务办理流程。
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知资助人或受委托办理社会资助的相关组织按审核通过的资助款项划入所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或收入户,或预存进申请扣缴补助款项的银行卡(折)。
第二十九条 【社会资助缴纳和记账】资助人或受委托办理社会资助的相关组织将资助款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或收入户后, 应向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凭证资料。
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或从申请扣缴资助款项的银行卡(折)扣款成功后,应核对到账信息与省信息系统中的资助款项明细信息,核对无误后将资助金额记入资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并将社会资助记入个人账户情况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告知资助人或受委托办理社会资助的相关组织和资助对象。
第三十条 【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退费】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款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或收入户后,出现对已死亡、出国(境)丧失国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人员进行补助、重复缴费等特殊原因须退回款项的,由村(社区)集体、社会资助人或受委托办理社会资助的相关组织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交凭证材料,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按多收、错收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退回多收、错收款项。
第五章 困难群体参保代缴
第三十一条 【困难群体名单】困难群体名单由民政、残联、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群体。
第三十二条 【建立困难群体台账】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同级民政、残联、农业农村部门之间建立困难群体数据共享机制。
省、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获取的困难群体信息应及时下发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省、市下发的困难群体信息及时发送县级民政、残联、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简称“认定部门”)进行身份核实,每月汇总省、市、县级困难群体信息并形成管理台账。
第三十三条 【困难群体参保】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核实的困难群体信息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开展数据比对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穷尽手段核查困难群体户籍状态、学籍信息、生存状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等信息,符合困难群体参保代缴条件的,由户籍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落实参保登记。
第三十四条 【省内异地困难群体参保】对于认定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级市的广东省户籍困难群体,认定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获取困难群体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信息移交到户籍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户籍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认定地移交的困难群体名单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落实参保登记。
第三十五条 【在校生监测机制】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困难群体中的在校生进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核实一次在校生的就读学校和就读年级以及困难群体身份。对于在校生转为非在校生的,应及时联系同级相应部门核实困难群体身份,核实后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落实参保登记。
第三十六条 【落实代缴】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已参保登记的困难群体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在财政补助资金到账后及时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并通过短信或线上服务渠道告知困难群体代缴结果。
第三十七条 【个人差缴缴费】困难群体选择高于当地政府规定代缴标准缴费的,除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外,其他由个人自行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第三十八条 【自愿放弃】对不愿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困难群体,户籍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其解释清楚放弃的权益内容,经本人确认后,与其签订放弃意向书,明确个人自愿放弃参保代缴或领取待遇资格,并在困难群体台账做好标识。
第三十九条 【年度核验】每年1月,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上年度参保代缴的困难群体名单发同级认定部门核对,对于符合代缴条件的,按本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落实本年度代缴。
第四十条 【应保尽保】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困难群体应保尽保的监管和指导,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市落实政府代缴困难群体应保尽保情况报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账户建立及内容】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及利息,遵循据实记账、据账核算的管理原则。
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集体补助信息、社会资助信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四十二条 【权益记录及年度结息】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详细数据,及时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时间记账,从次月起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率计息。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四十三条 【个人权益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对账单》)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自助终端、移动应用、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告知本人。参保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查询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
第四十四条 【账户用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六十三条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记录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情况,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记录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情况,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兜底发放台账,并按规定每月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
第七章 待遇支付和管控
第一节 待遇领取资格审核
第四十五条 【到龄告知】户籍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通过省信息系统查询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通过数据比对生存、参保和缴费等状态,调取权益记录,将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预估权益及待遇申领手续等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告知参保人,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告知书》),参保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查询打印《待遇领取告知书》。
第四十六条 【待遇申请】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广东省户籍居民还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在受理待遇领取申请时,还应一并向参保人发放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告知书,将冒领、多领待遇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及追缴措施告知参保人,指引其依法诚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第四十七条 【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待遇领取资格审核由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采用以下方法逐一核实资格,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核定待遇,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以下简称《待遇核定表》),由参保人签名确认。审核不通过的,应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并载明原因。
(一)通过与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开展查询和数据比对,核查城乡居民的身份证状态、户籍状态、生存状态,防范不符合条件人员领取待遇。
(二)通过与人社部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平台、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开展查询和数据比对,核查省内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国家和省规定重复领取待遇的其他情形,防范重复领取待遇。
(三)通过与司法、监狱等部门开展查询和数据比对,核查城乡居民的服刑情况,防范在服刑期间领取待遇。
第四十八条【待遇申领核查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本规程第四十七条核查发现疑点数据的,应要求参保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进一步核查。经核实属实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 参保人死亡的,应告知其按本规程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
(二)不符合条件参保、丧失国籍、已领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其他国家和省规定不能重复领取待遇情形的,应告知其按本规程第六十七条规定办理,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
(三)参保人户籍不在参保地所在市的,应告知其按本规程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四)在服刑期间申请待遇的,应告知参保人待服刑期满后再提交申请,待遇从其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起发放。
第二节 待遇发放及管控
第四十九条 【待遇享受起始时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 【待遇发放】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1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在省信息系统完成当月待遇发放资金的审批和拨付,每月15日前将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待遇领取人员的账户。发放不成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会同金融机构通知参保人处理,并进行再次发放。待遇发放实行市级发放。
第五十一条 【待遇审批管控】建立“县级+市级”待遇审批管控机制,既要审核总数,也要审核明细,重点审核异常数据。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级待遇审批工作,汇总审核本级每月待遇发放数据包;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待遇审批、数据比对、疑点核查反馈工作,汇总审批本地每月待遇发放数据包,确保全市待遇统一由市级按时足额精准发放。
第五十二条 【待遇发放管控】实行待遇审核发放全流程管控机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落实“全面取消现金业务、全面取消手工办理业务、全面取消人工报盘”,事前利用信息系统查询和大数据核查资格、事中进行跨部门跨险种数据比对、事后进行数据倒查,促进待遇精准核发。
第五十三条 【高风险情形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待遇暂停1年以上的补发、超过各地设置阈值的大额补发、参保缴费暂停1年以上的办理参保注销并退个人账户、待遇暂停1年以上的办理待遇恢复或申领死亡待遇等行为列为高风险情形,加强监测与业务风险控制,高风险情形业务应通过省信息系统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办理。
第三节 长期待遇资格确认
第五十四条 【资格确认】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全年可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确认通过的,有效期为自最后一次确认通过次月起12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的,应同步在省信息系统做好相应标识。
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应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为高龄人员提供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暖心贴心服务,常态化做好其领取待遇资格核验工作。
第五十五条 【待遇领取资格核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应每月通过数据比对进行核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过程中应使用部级下发数据和省级可信数据源,统筹本地可信数据源,比对过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执行。
(一)生存状态核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将已领取待遇人员信息与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户籍、殡葬、医学死亡等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高龄、重病、服刑即将期满等人员设立更频繁的核查周期。村(社区)服务网点应于每月初及时将本村(社区)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通过省信息系统上报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重复领取待遇核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将城乡居民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三)服刑情况核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与法院、监狱管理部门对服刑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疑似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领取待遇资格核实结果信息及时录入省信息系统,对确认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要立即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对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规定核实无法联系到本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办理待遇暂停手续。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待遇暂停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信息上传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或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联网数据中相关信息表。
第五十七条 【待遇暂停】对于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超过12个月未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第五十五条等规定进行数据比对日常发现的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待遇发放并作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决定书》(以下简称《待遇暂停决定书》)。以上两种情形自停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建立台账,加强跟踪处理,及时追回损失基金。
对调查核实后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或被停发人员重新办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且通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待遇。
第五十八条 【待遇停发】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本规程第六十三条有关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待遇。
第五十九条 【待遇暂停2年以上人员清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点关注待遇暂停人员数量变化,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实行台账管理。对待遇暂停2年以上的参保人,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暂停原因及时分类处理,及时指引待遇暂停人员按现状办理相关业务。
(一)暂停原因登记为“未提供生存证明”“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的,通过与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开展数据比对等方式穷尽手段核查生存状况。对参保人健在的,告知其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待遇恢复手续;对死亡的,告知其家属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和申请死亡待遇,对确实无法联系到参保人家属的,要告知参保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个人账户余额封存于社会保险基金并留存个人相关信息,如有家属事后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核实情况后,按本规程第六十五条办理;对核实为不符合条件参保的,按本规程第六十一条处理。
(二)暂停原因登记为“服刑”的,通过与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省司法行政、监狱管理等部门数据开展比对等方式穷尽手段核查服刑状况。对仍在服刑的,在省信息系统做好标识,对即将服刑期满的应持续跟踪处理;对服刑期满且参保人健在的,告知其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待遇恢复手续;对死亡的,告知其家属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和申请死亡待遇,对确实无法联系到参保人家属的,要告知参保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个人账户余额封存于社会保险基金并留存个人相关信息,如有家属事后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核实情况后,按本规程第六十五条办理。
(三)暂停原因登记为“重复领取待遇”的,通过与人社部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平台、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开展跨险种数据比对核查。对情况属实且参保人健在的,告知其在20个工作日内按本规程第六十二条处理。对情况属实但死亡的,告知其家属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和申请死亡待遇,对确实无法联系到参保人家属的,要告知参保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个人账户余额封存于社会保险基金并留存个人相关信息,如有家属事后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核实情况后,按本规程第六十五条办理。
(四)暂停原因登记为“丧失国籍”的,通过与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省公安等部门数据开展比对等方式穷尽手段核查。对情况属实的,按本规程第六十七条处理。
(五)暂停原因登记为“不具有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其他情形”的,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穷尽手段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告知参保人退回多发待遇,结清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十条 【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多领待遇处理】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待遇,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一次性退回多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确有困难、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直接从其后续享受的同一制度、跨制度、跨险种社会保险待遇和丧葬补助金,或者从其应一次性领取、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等方式追回。
逾期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金融机构作出《关于协助追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函》,请其根据协议协助从参保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划款。
已实际执行完相关追回方式仍不能追回的,应启动行政非诉执行追回程序,具体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号)等规定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关注人员名单,按照本规程第八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冒领待遇处理】经核实属于不符合条件参保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冒领的,由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被骗取或冒领的待遇,按照本规程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错发待遇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错误审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规定重新审核。少发、漏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及时补发;错发、多发的,按照本规程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发现参保人重复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两份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国家和省规定其他重复领取待遇情形的,按照本规程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注销情形】参保人出现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或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的,应办理参保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十四条 【告知承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强制要求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自愿提供的除外。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告知承诺事项,查验不到的,应通知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明材料。
第六十五条 【死亡人员注销登记申请和审核】参保人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提交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注销,可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的,提交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卡(折),填写《登记表》并作出承诺。
死亡人员注销登记和死亡待遇审核,由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采用以下方法逐一核实资格,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生成《待遇核定表》,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签名确认。审核不通过的,应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并载明原因。
(一)通过与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开展查询和数据比对,核查参保人的死亡时间,防范死亡冒领待遇。
(二)通过与人社部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平台、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开展查询和数据比对,核查省内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情况,防范重复领取待遇。
第六十六条 【丧葬补助金数据比对及处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将城乡居民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人员的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发现重复领取丧葬补助金,且同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的,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并在省信息系统标识;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选择退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六十条规定流程追回多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第六十七条 【丧失国籍、重复领取待遇和申请结清个账人员注销登记申请和审核】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或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可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提出注销登记和退个人账户申请,提交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登记表》并作出承诺。
注销登记审核由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采用以下方法逐一核实资格,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生成《待遇核定表》,由参保人签名确认,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审核不通过的,应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并载明原因。
(一)通过与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公安等部门开展查询和数据比对,核查参保人的丧失国籍时间,防范多发待遇。
(二)通过与人社部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平台、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开展查询和数据比对,核查省内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防范重复领取待遇。
第九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十八条 【缴费期间关系转移】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在省内跨市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在现户籍地参保缴费,原户籍地养老保险关系暂停缴费,待其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再将全部保险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待遇领取地,个人账户金额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
在同一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只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在同一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十九条 【60周岁以后不转移关系】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关系不转移,在原户籍地按原户籍地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领取待遇。
第七十条 【跨省转入申请和审核】在缴费期间,参保人跨省转移的,可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提出关系转入申请。广东户籍居民还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转入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跨省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入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信息系统向外省转出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转入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省信息系统或线下收到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的,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通过省信息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
我省转出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省信息系统或线下接收到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接收函》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转移的参保人相关信息并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审批表》,通过省信息系统传送给外省转入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到转入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保险关系。
参保人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及结果。
第七十一条【归集申请和审核】参保人省内跨市归集的,可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提出关系归集申请。广东户籍居民还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归集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归集申请后,应通过省信息系统和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归集申请5个工作日内初审。初审通过的,通过省信息系统通知被归集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应归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
被归集地应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归集的参保人相关信息,审核后,通过省信息系统传送给归集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到归集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保险关系。
归集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省信息系统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为归集人员记录个人账户,通过省信息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
参保人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及结果。
第七十二条 【重复缴费退费】跨省转入或省内归集的养老保险关系时段有重复的,由转入地或归集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重复时段和退费金额,跨省转入的重复缴费由转入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清理,省内归集的重复缴费由退费对应的原缴纳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清理。
第七十三条 【城乡衔接】参保人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先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转入申请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关系转移和基金划转,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结有关手续。对于城乡两种制度之间的转移具体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执行。
第十章 基金管理
第七十四条 【基金收入管理】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及时全额解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补助收入拨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按期归集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条 【财务岗位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
第七十六条 【账户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应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原渠道退回保险费收入、退回转移收入等情形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利息收入,待遇多发错发退回,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七条 【支付管理】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汇总全市下月的待遇支出计划,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支出计划后于当月月末前拨款至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
第七十八条 【财政补助】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本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进行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结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由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根据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相关单据记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补助金额准确无误。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十九条 【会计管理】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核算。
第十一章 风险防控
第八十条 【风险管理机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风险分析和评估,强化事前预防、事中防控、事后核查措施。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评定业务风险等级,指导各市强化分级管控、明晰审批层级、严格岗位权限、全程系统操作。全面落实社会保险经办重大要情报告、剖析和回访制度,强化要情管理和分析应用。
第八十一条 【系统防控】全面推动风控措施进系统,合理设置政策性和逻辑性校验规则,利用电子证照库、数字空间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内部强化各险种的数据比对,外部实现与教育、公安、民政、法院、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税务等部门共享数据,业务全环节全流程实行数据比对和联网核查,自动中断或预警提示疑似违规业务,防范多发错发待遇。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高风险情形管理数据库和风险业务需求报送工作机制,记录全省涉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高风险情形信息。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常态化梳理业务风险,定期向省局报送业务风险点、风险防控措施、校验规则和系统优化需求,配合省完善风险防控制度措施和信息系统预警功能。
第八十二条 【防控重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点稽核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重复领取待遇和丧葬补助金、长期停发待遇和封存人员情况,严格查处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第八十三条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业务操作监控和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年度和日常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计划,对关键数据修改、待遇核发高风险业务重点核查,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台账,并对检查发现问题落实整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基层服务网点、合作银行等受委托开展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业务权限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权限管理有关规定配置业务权限,一级管理业务即时办结,二级管理业务实行受理、审核管理,三级管理业务实行受理、复核、审核管理。复核、审核人员应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式在编人员。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业务的审核权限。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全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受理、复核权限及本条第二款市级负责以外的审核权限。
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和社银合作的银行网点具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受理权限。
第八十五条 【倒查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倒查比对机制,每半年对已发放的待遇数据开展比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倒查情形:
(一)将已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全量数据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全量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同一人或不同人员持同一有效身份证件在不同时段不同险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长期待遇、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
(二)将已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全量数据与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公安部门信息进行核查比对,核实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参保领取待遇。
(三)将已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全量数据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户籍、殡葬、医学死亡、服刑等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核实是否存在死亡冒领或多发错发待遇情形。
(四)对数据比对中涉及的同时修改姓名和有效证件号码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欺诈骗保情形。
(五)定期运用国家和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风险防控规则对存量业务数据进行核查,核实是否存在违规办理业务、欺诈骗保等情形。
第八十六条 【业务档案对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业务全程留痕管理和全程影像化管理,原则上重复信息不得重复填写,重复材料不得反复提交。线下服务网点经办业务时,应将相关材料扫描、拍照上传,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做到电子业务材料和纸质业务材料一一对应。
第八十七条 【异常业务审核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同时修改姓名和有效证件号码、一个账户领取多人死亡待遇等异常业务审查和处理机制,完善异常数据监控指标和规则。对疑似违规办理的业务,发出异常业务预警,进行核查处理。根据内部监督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环节执行,并跟踪监督。
第八十八条 【违法违规处理情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仍继续领取的,应停止支付并按照本规程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骗取待遇的,应停止支付并责令退还;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的,应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四)涉嫌犯罪的,可以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失信关注名单】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关注名单,对其申办的业务重点审核把关:
(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虚假承诺等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违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申领、多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四)恶意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社会保险经办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第九十条 【联合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差错、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或影响多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业务经办差错、违法违规行为最初发生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整改责任,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其职能范围内配合完成整改。
第九十一条 【配合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和社银合作的银行网点应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业务专项检查、非现场监督检查等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核查处理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和预警数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要情。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办理业务,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因不可抗力无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暂时将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作为待遇发放账户;待不可抗力消失后,应及时将待遇发放账户更换为社会保障卡。
第九十三条 【社银合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广东省合作银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规范与银行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和服务合作。
第九十四条 【委托代办】参保人将经办业务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委托函》,明确委托参保登记、待遇申请核定、注销登记、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等具体事项,线下服务网点凭委托函办理相应业务。
第九十五条 【全省通办业务归档】 “全省通办”异地受理业务的纸质业务材料,由受理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档,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调取原件的,按照纸质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办理相关借出手续,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协助提供。逐步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实行电子档案单套制。
第九十六条 【政策宣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手册、实施数据找人、进村入户上门宣讲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第九十七条 【咨询服务】线上要建设标准化智能客服,提供24小时全业务咨询服务。线下服务网点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九十八条 【业务培训】线下服务网点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经办水平。
第九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其他工作】基金预决算、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等本规程未提及的其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条 【书面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办理结果告知书》《个人账户对账单》《待遇领取告知书》《待遇核定表》《待遇暂停决定书》等文书书面告知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告知内容应包括依据、结果、标准、行政救济渠道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将书面告知送达本人:
1. 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办理业务的:申请人在文书上签名确认的。
2. 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办理业务的:申请人进行电子身份认证后,勾选文书项目,并点击“打开读取和打印”的。
(三)邮寄的: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址的。
(四)申请人下落不明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民事诉讼法律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主流媒体、服务场所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的。
第一百○二条 【异议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对参保缴费、待遇核定支付、关系转移等业务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为申请人提供异议重核调查,减少行政争议。申请人有异议并提供证据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开展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待遇计发标准有误的,应及时重新核定待遇,经申请人确认后按新标准发放并补(扣)发待遇。
对转入、归集的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转入、归集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联系转出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条 本规程所称户籍地、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居住地是指户籍、居住所在地级以上市的县(市、区)。
第一百○四条 本规程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护照等。
第一百○五条 本规程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1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委托函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结果告知书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表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决定书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13.关于协助追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函
14.告知回证(样式)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委托函
:(单位名称)
兹委托(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号码) 替(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号码) 代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列业务(请在需要办理的业务项目中勾选):
□参保登记 □待遇申请核定 □注销登记 □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其他业务(填写具体内容)
本授权委托有效期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
办理业务类型:□参保登记 □信息变更 □注销登记 |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联系电话 | 证件类型 | ||||||||||||||||||||||||||||||||||||||
*有效证件号码 | ||||||||||||||||||||||||||||||||||||||||
户籍所在地址 | 所属村(居)委 | |||||||||||||||||||||||||||||||||||||||
居 住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参 保 缴 费 | *参保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 ||||||||||||||||||||||||||||||||||||||
缴费方式 | □按年缴费; □一次性缴费: 年 月至 年 月; □其它: | |||||||||||||||||||||||||||||||||||||||
缴费标准 | □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 □ 元;□一次性缴费: 元 | |||||||||||||||||||||||||||||||||||||||
特殊参保群体: □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重度残疾 □精神和智力残疾 □其他: | ||||||||||||||||||||||||||||||||||||||||
信息变更 | 序号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信息 | 申请变更为 | 备 注 | |||||||||||||||||||||||||||||||||||
1 | ||||||||||||||||||||||||||||||||||||||||
2 | ||||||||||||||||||||||||||||||||||||||||
3 | ||||||||||||||||||||||||||||||||||||||||
注 销 登 记 | 注销 原因 |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丧失时间: 年 月 □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起始时间: 年 月 □死亡,死亡时间: 年 月 □其他: | 注销日期 | |||||||||||||||||||||||||||||||||||||
以下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与参保人关系 | |||||||||||||||||||||||||||||||||||||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 居住地址 | ||||||||||||||||||||||||||||||||||||||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银行名称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银行代发,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 |
书 面告知 | 书面告知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结果告知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 |
书面告知方式 | 请在以下相对应方式的“□”内打“√”选择 □1邮寄接收。 □2申请人到服务窗口签收领取。 □3申请人通过政府公共服务线上渠道领取,在进行电子身份认证后,勾选文书项目,并点击“打开读取和打印”。 (必填)指定邮寄地址: 。 申请人选择2方式但仍无法告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邮寄至指定邮寄地址。邮寄地址填写不准确导致告知文书未能被受送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告知;因受送人自己填写的邮寄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机构、受送人本人拒绝签收,导致告知文书未能被受送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告知之日。 申请人下落不明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民事诉讼法律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服务场所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的,视为告知。 | ||
申请人承诺: 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如不属实,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代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签章) |
填表说明:
1.本表申请人特指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表原则上由申请人填写并签名确认,若无法填写且将业务按规定委托他人办理的,可由他人代为填写,但须本人捺印确认;申请人按规定委托他人代办业务的,申请人和代办人都应当就填写事项签名确认。
2.*项为申请人必填项,非*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暂无法获取的,可由申请人填写。
3.线上服务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
4.线上服务渠道应默认显示最新的留存信息,供申请人直接修改信息完成变更。
5.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6.本表一式两联,申请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联。
附件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结果告知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申请办理 业务。经审核(核查),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审核通过
□参保登记审核不通过 原因:
□信息变更审核不通过 原因:
□正常待遇审核不通过 原因:
□死亡待遇审核不通过 原因:
□退个人账户审核不通过 原因:
□个人账户记录异议核查 核查结果(处理):
如不服上述结果,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代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申请人特指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线上服务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
3.本表一式两联,申请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联。
附件4
××年××村(居)集体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补助对象姓名 | 身份证号 | 年补助金额 |
附件5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 ||||||||||||||||||||||||||||||||||||
单位:元 | ||||||||||||||||||||||||||||||||||||
姓 名 | 性 别 | 参保日期 | ||||||||||||||||||||||||||||||||||
公民身份 号码 | 累计缴费年限 | |||||||||||||||||||||||||||||||||||
户籍地址 | 联系电话 | |||||||||||||||||||||||||||||||||||
居住地址 | ||||||||||||||||||||||||||||||||||||
参保状态 | ||||||||||||||||||||||||||||||||||||
年度 | 缴费 | 个人账户收入 | 发放养老待遇 | 个人账户 余额 | ||||||||||||||||||||||||||||||||
个人 缴费 | 补助(资助) | 政府补贴 | 利息 | 其他 | 个人账户支出 | 基础养老金 | 年限养老金 | |||||||||||||||||||||||||||||
村 | 其他 | 省 | 市 | 县 | 政府补贴 部分 | 个人缴费及其他部分 | 中央 | 省 | 市 | 县 | ||||||||||||||||||||||||||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申请人(签名): | 代办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申请人特指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2.线上服务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
3. 本表一式两联,申请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联。
附件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出生年月 | ||||||
根据参保信息显示,您于 年 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于 年 月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根据系统现有历年缴费情况,发现: | ||||||||
□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预估权益为 元/月(预估权益不代表最终权益,请以最终核定结果为准),请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此处各地根据实际网址替换互联网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此处各地根据实际前往地址替换线下服务渠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
□您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原因: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如需领取待遇,请办理缴费手续。实际缴费年限: 享受待遇应继续缴费年限: □其他原因: 提示:如果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情况有异议,可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咨询办理。 | ||||||||
书面告知 | 书面告知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等 | ||||||
书面告知方式 | 请在以下相对应方式的“□”内打“√”选择 □1.邮寄接收。 □2.申请人到服务窗口签收领取。 □3.申请人通过线上服务渠道领取,在进行电子身份认证后,勾选文书项目,并点击“打开读取和打印”。 (必填)指定邮寄地址: 。 申请人选择2方式但仍无法告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邮寄至指定邮寄地址。邮寄地址填写不准确导致告知文书未能被受送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告知;因受送人自己填写的邮寄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机构、受送人本人拒绝签收,导致告知文书未能被受送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告知之日。 申请人下落不明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民事诉讼法律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服务场所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的,视为告知。 | |||||||
参保人(签名): 年 月 日 代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经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单位地址 | ||||||
填表说明:1.此表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生成,选择性项目,在“□”内打“√”。2.线上服务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3.本表一式两联,参保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联。 |
附件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打印时间: 年 月 日
参保人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有效证件号码 | 参保时间 | 联系电话 | ||||||||||
银行账号 | 所属银行名称 | |||||||||||
乡镇代码 | 所属村(社区)委 | |||||||||||
联系亲属 资料 | 姓 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
与本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领取方式 | □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 □死亡待遇 □退个人账户 | |||||||||||
个人账户 储存额(余额) | 核定金额 | 首次领取 时间 | 年 月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内容 | 1.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需确认并勾选以下事项 1. □本人未领取机关失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 □本人未在其他地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 因参保人死亡申领一次性待遇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确认并勾选以下事项 1. □未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2. □未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3. □未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4. □未在其他地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申请人待遇。如出现申请人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待遇或丧葬补助金等情形的,将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不足抵扣多领待遇,申请人以欺诈等方式骗取待遇,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错发、多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申请人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银行账户扣回;仍无法追回的,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 | |||||||||||
我已知晓上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依据及金额等情况。若出现以上告知内容相应情形的,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述告知方式执行。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代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年 月 日 (签章) 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核定表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说明:1.本表申请人特指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2.线上服务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3.本表一式两联,申请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联。
附件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决定书
参保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经查,你可能存在丧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情形,自 年 月 日起暂停待遇发放。请自待遇停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服务渠道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对核实后仍然具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恢复发放并补发相应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本决定书一式 份。
附件9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 |||||||
居住地址 | ||||||||
原户籍地地址 | ||||||||
现户籍地地址 | ||||||||
参保人(签名): 年 月 日 代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签章) | ||||||||
填表说明:线上服务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 |
附件10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
接 收 函 | |||||||
转入函字〔 〕第 号 | |||||||
: | |||||||
经审核,同意将 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县(市、区),请予办理相关手续: | |||||||
姓 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
性 别 | 户籍地址 | ||||||
请将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基金汇入下列账户: | |||||||
账户名: | |||||||
开户行: | |||||||
账 号: | |||||||
特此函告。 | |||||||
年 月 日 | |||||||
单位名称(章): | |||||||
地 址: |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 制表日期: | ||||
填表说明:此表一式两联,转入地、转出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
附件11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 | ||||||||||||||||
姓 名 |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地址 | 居住地址 |
| |||||||||||||
参保时间 |
| 联系电话 | 转出地村(社区)委会 | |||||||||||||
转入地村(社区)委会 |
| 转出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转入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 ||||||||||||
缴费起始时间 | 缴费终止时间 | 累计缴费年限 | ||||||||||||||
历年个人账户明细(元) | ||||||||||||||||
年份 | 个人缴费 | 补助(资助) | 政府补贴 | 利息 | 其他 | 至本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 备注 | |||||||||
村 | 其他 | 省 | 市 | 县 | ||||||||||||
转出时间 |
| 转出金额 | 大写 | |||||||||||||
转出原因 | ||||||||||||||||
转出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制表日期: | ||||||||||||||
填表说明:此表由转出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一式两份,转入地、转出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
附件12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 |||||||||||||||||||||||
填报单位(章): 单位:人、元 | |||||||||||||||||||||||
财政局: 年 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共需支付 元(详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支明细),请审核后拨入以下支出账户: | |||||||||||||||||||||||
开户名称 | |||||||||||||||||||||||
银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支明细 | |||||||||||||||||||||||
县(市、区) | 按月领取基础 养老金支出 | 按月领取个人账户 养老金支出 | 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出 | 转移支出 | 丧葬费支出 | 其 他 | 人数合计 | 金额合计 | |||||||||||||||
领取人数 | 基础养老金支出金额 | 领取人数 |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金额 | 领取人数 | 支出金额 | 转移人数 | 支出金额 | 支出人数 | 支出金额 | 支出人数 | 支出金额 | ||||||||||||
其中:个人账户兜底发放金额 | |||||||||||||||||||||||
小 计 | |||||||||||||||||||||||
业务科室核定意见: |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 ||||||||||||||||||||||
核定人: 年 月 日(签章) | 审批人: 年 月 日(签章) | ||||||||||||||||||||||
制表人: | 制表日期: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财务及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
附件13 内部函件
请勿外传
关于协助追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函
:(合作金融机构)
经核实,参保人(姓名) 等 人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共 元(具体情况见附件),请按照《合作银行经办社保业务合作协议》协助将多领取待遇金额从相应人员账户中扣款。
请将扣款退至我局(中心)指定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 ,电话:
附件: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及金额明细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及金额明细表
序 号 | 姓 名 | 公民 身份号码 | 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扣款金额(元) | 备 注 |
合计 |
附件14
告知回证(样式)
告知单位 XXX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 |
被告知人 |
告知地址 |
告知文书 |
告知单位地址 |
收到日期 |
被告知人签字 |
代收人说明代收理由 |
备注 |
注:1.被告知人拒绝在告知回证上签字的,由告知人在备注栏注明拒收情况,并把告知文书留在被告知人所在地,由告知人与有关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告知。
2.采用邮寄告知的,被告知人在收到告知文书后,须在回证上签名,并将本回证寄回告知单位。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告知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告知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告知日期。
附件2: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统一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通知》《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就文件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20年5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0〕21号),自印发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行为,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优质服务及提高基层经办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粤人社规〔2020〕21号文有效期5年,现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需对现行规程作出相应修订。
二、主要内容
《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共12章106条,分总则、参保登记、征缴衔接、集体补助与社会资助、困难群体参保代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与管控、注销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其他,修订内容涉及各个章节,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经办规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业务内容、基金管理、经办管理服务、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为参保登记部分,主要明确了参保申请、审核、信息变更、暂停参保流程等内容。
第三章为保险费征缴衔接部分,主要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社保和税务部门征缴衔接协同、退费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为集体补助与社会资助部分,主要明确了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申请、审核、缴纳、记账等业务流程。
第五章为困难群体参保代缴部分,主要明确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参保代缴流程。
第六章为个人账户管理部分,主要明确了个人账户建立及内容、个人权益记录及告知、账户用途等内容。
第七章为待遇支付和管控部分,主要明确了待遇待遇申请、待遇受理和审核、待遇审批和发放、领取资格确认、疑似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处理和重复领取待遇处理等内容。
第八章为注销登记部分,主要明确了注销情形、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与审核流程。
第九章为关系转移接续部分,主要明确了跨省转移、跨市参保关系归集以及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等内容。
第十章为基金管理部分,主要明确了基金收入管理、财务岗位管理、基金账户管理、待遇支出管理、财政补助等内容。
第十一章为风险防控部分,主要明确了风险管理机制、系统防控、监督检查、违规违法处理和失信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章为其他部分,主要明确了社会保障卡、委托代办、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