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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3-14 20:47

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关于《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50314

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关于《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2025〕1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

  现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制定质量,拟通过龙岗政府在线、区商务局官网以及线下公示大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局反映。公示期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4月15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路海关大厦东座11楼1130室

  联系人:尹先生

  联系电话:0755-28681830

  附件:1.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监管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

2025年3月14日


附件1

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监管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202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岗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重点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产业用地,是指用于引进产业项目的普通工业用地(M1、新型产业用地(M0)、物流用地(W0)、仓储用地(W1),其他类型产业用地参照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遴选认定为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申请遴选的重点产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行业类别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

第六条 重点产业项目为意向用地单位(对于新投资项目单位,可以其直接控股母公司数据为准)或其关联公司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及其他产业领域企业的产业项目。该项目应为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或者对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项目。意向用地单位或其关联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工业

近两年年均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1亿元。

注:工业项目原则上应供应生产制造为主的普通工业用地(M1)

(二)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数字创意产业

近两年年均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5000万元

(三)批发零售业、现代物流业

近两年年均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1亿元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近两年年均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5000万元

(五)其他产业参照工业标准执行。

(六)上述第(一)至(五)项为龙岗区首次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标准。针对在龙岗区进行二次及以上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情况,要求企业近两年年均收入法增加值不得低于2亿元。

第七条 重点产业项目可采取招标、拍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用地,除重点产业项目之外的产业项目可通过“工业上楼”、“优质产业空间”、“创新产业用房”等供房方式,或按照“一般产业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用地解决企业发展空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作由龙岗区产业发展空间管理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定。专题会议由区商务局召集,报请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常设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司法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重点区域署、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非常设成员由其他区级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构成。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专题会议负责研究审定全区产业用地出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产业项目用地选址、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用地项目后续履约核查处理意见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专题会议由区长或授权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联系和分管商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区领导需一同参加会议,并根据具体项目需要,可邀请其他区领导参加会议

(二)专题会议召集单位负责专题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统筹指导全区重点产业项目的用地遴选工作

(三)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牵头推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开展用地遴选工作,对其他单位牵头推进的重点产业项目提出意见。项目牵头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1.绿色低碳产业项目为区发展改革局;

2.生物医药产业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含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业)项目为区科技创新局;

3.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及其他工业项目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批发零售业和现代物流业项目为区商务局

5.建筑业及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业项目为区住房建设局;

6.数字创意产业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7.其他项目按区委区政府工作分工确定。

(四)区司法局就遴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五)区水务局负责对项目的排水管网配套等提出意见

(六)区重点区域署按照《深圳市重点区域质量型开发建设指引导则》等要求对各牵头单位推进的重点产业项目提出意见。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协助核查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况,并就项目用地可供选址区域、规划情况等提出意见。

(八)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地块是否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其他环境影响评估提出意见

区教育局负责依据相应职能对龙岗区行政辖区内涉及教育设施用地(GIC5)的重点项目提出意见。

(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依据相应职能对龙岗区行政辖区内涉及文体设施用地(GIC2)的项目提出意见,对数字创意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提出意见

(十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依据相应职能对龙岗区行政辖区内涉及医疗卫生用地(GIC4)的重点项目提出意见。

(十二)其他相关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工作。

第九条 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牵头推进重点产业项目拟定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在企业竞得产业用地后与其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做好后续项目建设协调和产业监管工作。

第十条 市、区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的用地申请、资格审查、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拟定及签订等工作可由市、区政府指定单位牵头实施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遴选流程

第十一条 重点产业项目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计划书或用地申请函(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佐证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董事会决议(原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企业近三年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关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银行资信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十二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作流程:

(一)项目受理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受理产业项目用地申请,根据项目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资料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二)专家评审和尽职调查

项目牵头单位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及尽职调查应根据项目的市场前景、生产技术或产品先进性、运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项目发展潜力、环保影响与土地的匹配性、项目安全性、项目排水需求与市政排水管网匹配性等进行综合评判,就项目是否可以推动项目供地、能否认定为重点产业项目以及项目建设规模等提出意见。

(三)用地选址

项目牵头单位将通过专家评审和尽职调查项目的用地需求及意向区域等,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意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根据项目需求,结合现有土地资源、管控情况、可供地时间推荐合适选址地块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抄送专题会议召集部门。由项目牵头单位征求专题会议召集部门意见后,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审议确定项目选址。

项目用地涉及规划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申请。

(四)重点产业项目认定及拟定遴选方案

通过专家评审和尽职调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相关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尽职调查报告结论,综合判是否将项目认定为重点产业项目,并拟定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五)征求意见

项目牵头单位就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将项目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情况说明等作为附件,各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六)提请审议

项目牵头单位完成征求意见后,应就重点产业项目资格、项目用地选址方案、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内容提请单位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书面报请专题会议召集部门提请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七)遴选方案备案

经专题会议审定通过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由项目牵头单位提请区政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八)遴选方案公示

项目牵头单位经备案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及深圳政府在线、龙岗政府在线等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九)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第三人对遴选方案提出异议的,项目牵头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异议进行处理。

(十)土地供应启动

对遴选方案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于遴选方案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启动土地供应工作。

(十)资格审查

土地挂牌期间,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审核企业竞买资格,出具审核意见

(十)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签订

企业竞得用地后,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与竞得用地企业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开展后续产业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具体内容应符合《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2024〕1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自公示结束之日起算,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一般产业项目的用地供应参照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格审查与产业监管

第十六条 土地竞买资格审查以经审定的遴选方案、产业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为依据。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竞买申请人应在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竞买资格条件审查申请。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出具审查文件,竞买申请人凭审查文件到市土地交易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竞得土地后,在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不得设定违反公平竞争的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期间,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参照市有关规定分梯度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收入法增加值,申报企业及其控股50%以上子公司、申报企业母公司及其控股50%以上子公司均可作为申报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0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关联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企业间直接或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2.企业同为第三者控股达到25%以上;3.企业中一半以上的董监高人员或有一名常务董事由关联企业委派。

新投资项目单位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控股的项目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指受理并推进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工作的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委区政府就特定项目指定的牵头部门。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于2025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本实施细则由龙岗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监管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202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岗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重点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产业用地,是指用于引进产业项目的普通工业用地(M1、新型产业用地(M0)、物流用地(W0)、仓储用地(W1),其他类型产业用地参照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遴选认定为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申请遴选的重点产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行业类别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

第六条 重点产业项目为意向用地单位(对于新投资项目单位,可以其直接控股母公司数据为准)或其关联公司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及其他产业领域企业的产业项目。该项目应为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或者对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项目。意向用地单位或其关联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工业

近两年年均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1亿元。

注:工业项目原则上应供应生产制造为主的普通工业用地(M1)

(二)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数字创意产业

近两年年均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5000万元

(三)批发零售业、现代物流业

近两年年均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1亿元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近两年年均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5000万元

(五)其他产业参照工业标准执行。

(六)上述第(一)至(五)项为龙岗区首次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标准。针对在龙岗区进行二次及以上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情况,要求企业近两年年均收入法增加值不得低于2亿元。

第七条 重点产业项目可采取招标、拍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用地,除重点产业项目之外的产业项目可通过“工业上楼”、“优质产业空间”、“创新产业用房”等供房方式,或按照“一般产业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用地解决企业发展空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作由龙岗区产业发展空间管理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定。专题会议由区商务局召集,报请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常设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司法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重点区域署、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非常设成员由其他区级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构成。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专题会议负责研究审定全区产业用地出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产业项目用地选址、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用地项目后续履约核查处理意见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专题会议由区长或授权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联系和分管商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区领导需一同参加会议,并根据具体项目需要,可邀请其他区领导参加会议

(二)专题会议召集单位负责专题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统筹指导全区重点产业项目的用地遴选工作

(三)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牵头推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开展用地遴选工作,对其他单位牵头推进的重点产业项目提出意见。项目牵头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1.绿色低碳产业项目为区发展改革局;

2.生物医药产业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含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业)项目为区科技创新局;

3.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及其他工业项目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批发零售业和现代物流业项目为区商务局

5.建筑业及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业项目为区住房建设局;

6.数字创意产业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7.其他项目按区委区政府工作分工确定。

(四)区司法局就遴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五)区水务局负责对项目的排水管网配套等提出意见

(六)区重点区域署按照《深圳市重点区域质量型开发建设指引导则》等要求对各牵头单位推进的重点产业项目提出意见。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协助核查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况,并就项目用地可供选址区域、规划情况等提出意见。

(八)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地块是否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其他环境影响评估提出意见

区教育局负责依据相应职能对龙岗区行政辖区内涉及教育设施用地(GIC5)的重点项目提出意见。

(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依据相应职能对龙岗区行政辖区内涉及文体设施用地(GIC2)的项目提出意见,对数字创意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提出意见

(十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依据相应职能对龙岗区行政辖区内涉及医疗卫生用地(GIC4)的重点项目提出意见。

(十二)其他相关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工作。

第九条 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牵头推进重点产业项目拟定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在企业竞得产业用地后与其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做好后续项目建设协调和产业监管工作。

第十条 市、区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的用地申请、资格审查、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拟定及签订等工作可由市、区政府指定单位牵头实施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遴选流程

第十一条 重点产业项目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计划书或用地申请函(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佐证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董事会决议(原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企业近三年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关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银行资信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十二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作流程:

(一)项目受理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受理产业项目用地申请,根据项目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资料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二)专家评审和尽职调查

项目牵头单位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及尽职调查应根据项目的市场前景、生产技术或产品先进性、运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项目发展潜力、环保影响与土地的匹配性、项目安全性、项目排水需求与市政排水管网匹配性等进行综合评判,就项目是否可以推动项目供地、能否认定为重点产业项目以及项目建设规模等提出意见。

(三)用地选址

项目牵头单位将通过专家评审和尽职调查项目的用地需求及意向区域等,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意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根据项目需求,结合现有土地资源、管控情况、可供地时间推荐合适选址地块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抄送专题会议召集部门。由项目牵头单位征求专题会议召集部门意见后,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审议确定项目选址。

项目用地涉及规划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申请。

(四)重点产业项目认定及拟定遴选方案

通过专家评审和尽职调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相关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尽职调查报告结论,综合判是否将项目认定为重点产业项目,并拟定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五)征求意见

项目牵头单位就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将项目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情况说明等作为附件,各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六)提请审议

项目牵头单位完成征求意见后,应就重点产业项目资格、项目用地选址方案、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内容提请单位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书面报请专题会议召集部门提请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七)遴选方案备案

经专题会议审定通过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由项目牵头单位提请区政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八)遴选方案公示

项目牵头单位经备案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及深圳政府在线、龙岗政府在线等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九)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第三人对遴选方案提出异议的,项目牵头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异议进行处理。

(十)土地供应启动

对遴选方案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于遴选方案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启动土地供应工作。

(十)资格审查

土地挂牌期间,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审核企业竞买资格,出具审核意见

(十)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签订

企业竞得用地后,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与竞得用地企业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开展后续产业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具体内容应符合《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2024〕1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自公示结束之日起算,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一般产业项目的用地供应参照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格审查与产业监管

第十六条 土地竞买资格审查以经审定的遴选方案、产业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为依据。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竞买申请人应在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竞买资格条件审查申请。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出具审查文件,竞买申请人凭审查文件到市土地交易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竞得土地后,在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不得设定违反公平竞争的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期间,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参照市有关规定分梯度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收入法增加值,申报企业及其控股50%以上子公司、申报企业母公司及其控股50%以上子公司均可作为申报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0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关联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企业间直接或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2.企业同为第三者控股达到25%以上;3.企业中一半以上的董监高人员或有一名常务董事由关联企业委派。

新投资项目单位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控股的项目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指受理并推进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工作的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委区政府就特定项目指定的牵头部门。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于2025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本实施细则由龙岗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