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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4-19 21:02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深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制度,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5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gzhzfj_zczy@szss.gov.cn。

  深圳市深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9日



深圳市深特别合作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制度,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11日起施行)、《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餐厨垃圾无其他规定则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焚烧、填埋或者利用其他技术手段处理生活垃圾的费用。

第三条 在本辖区内(深特别合作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区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征收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可通过委托供水企业或其它单位代为执行,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开受托单位名单。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收部分,代收单位可提取不超过收取垃圾处理费的1%作为代收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区发改部门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

区城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审核和使用工作。

区发改部门负责合作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工作。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私自向居民群众收取卫生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镇政府负责指导社区、村委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区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居民、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随水征收方式。按照水消费系数法确定我区居民、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0.79/立方米,对自备水源用户按照12.3/户计收。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0.66/立方米,对自备水源用户按照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综合价格209.38/吨计收。

用水量不足2立方米/·月的用户,免缴。

第六条 缴费人对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异议的,可向征收单位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履行缴费义务。

第七条 区城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审核和使用工作,为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免缴手续,并负责将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告知征收单位,由征收单位告知受委托单位;

第八条 下列对象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区民政或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并发证的低保特困户和特困职工家庭,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减免对象。

符合上述()(二)款之一的缴费人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征收单位核准后通知代收单位执行;其他减免对象,由征收单位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减免对象每年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确认的有效资料报征收单位核准,如未提交有效资料,征收单位应予取消其免收或减收资格。

第九条 消防部门以及环卫设施设备(含垃圾运输工具、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路面洒水车、雾化除尘车、公厕等)、公园绿化产生的公益性用水,由征收单位核实后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供水企业每月20日前应将上月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区财政专户,并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情况及上缴情况报送征收单位;

第十一条 代收单位应按照征收单位委托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接受征收单位的检查,不得擅自减免,不得多收、重收、漏收。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征收单位出具催缴通知,及时追缴。拒不缴纳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代收单位开具自来水销售发票。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区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及标准,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或征收垃圾处理费未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征收单位及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量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征收单位或代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中应做到文明礼貌,客观公正,优质服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xx日起施行。



关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尽快完善深圳市深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环卫管理工作机制,提升环卫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深环卫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避免造成国有财产流失,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在研究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总结周边地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相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深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进行梳理,初步拟定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完善深环卫管理机制的需要

深圳市深特别合作区正式揭牌成立之前,深四镇社会性事务由海丰县负责管理。根据《海丰县物价局关于县城地区收取卫生服务费的通知》(海价字〔2002〕)的相关规定,海丰县各镇政府是卫生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费用征收工作由各镇政府具体负责。因我区目前暂无统一的生活垃圾处理征收管理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仍沿用原海丰县管理模式,由各镇政府自行负责,存在体系不完善、征收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不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为提升深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完善深环境卫生管理机制,统一深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需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经费的需要

当前深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105/日,按照汕尾市海丰县三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生活垃圾处理费70/吨计,每年约需支出生活垃圾处理费268.3万元。随着比亚迪、高中园等项目建成投产,深人口规模会成倍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会迅速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资金缺口会越来越大。

因此,为充分保障深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经费需求,实现环卫工作可持续发展,需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推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尽快启动。

(三)落实检察院督察检察工作的需要

 2022816日,深人民检察院针对我区未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情况下发检查建议书。认为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于履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影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职责划转及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要求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一是制定倒排工作计划,尽快推动出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则;二是积极衔接税务部门,形成协同共治合力,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入库,合力保护国有财产;三是加强统筹规划,推进集中管理;四是加强宣传与公示,凝聚社会共识,为顺利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夯实群众基础。

为落实深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要求,需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理顺深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推动深尽快启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制定思路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周边地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经验和深管理实际。《管理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定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政府和各部门职责等;二是明确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及减免审核流程;三是明确了征收方式、收支情况及处罚、代收单位要求等。

三、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等文件精神、《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四、周边地区经验做法

(一)深圳市

基本情况:深圳市于202241日正式施行最新版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深)。根据《管理办法》,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各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税务局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各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审核和使用工作。

(二)汕尾市城区

基本情况:据调查,汕尾市(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物价部门牵头实施,由市物价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为征收。

(三)惠州市惠城区

基本情况:因为惠州市惠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收集、转运、处理等内容,定义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以惠州市惠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未移交至税务部门,目前仍由惠州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征收主体的问题

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相关规定,自20217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广东省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深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为税务部门。

(二)关于征收范围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第四十一条城镇居住地区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农村居住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通过个人缴纳、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但考虑深现阶段实际情况,建议以深圳市深特别合作区全域(含农村)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理由如下:

一是因深环卫保洁已实现全域一体化管理,各村均享受与城镇社区同质化的环卫清扫保洁与垃圾收运服务。且因深建设项目多,很多建设项目工地旁的自然村内集聚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垃圾产生量大。比如鹅埠镇鹅埠社区旁的东寨村、小漠镇旺官社区旁的东旺村、石镇石社区旁的金石寨村、鲘门镇鲘门社区旁的民生村等。

二是部分行政村已高度城镇化,与社区紧密融合、难以区分。且我区自来水计费为城乡统一标准,并未按地区或户口区分城镇和农村。如果在随水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时区分城镇和农村,会极大增加征收难度和成本。

三是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27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而深正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模式推进市政基础设施、住房项目和产业项目建设,许多现代化商品住宅小区和公共住房和产业项目都建在农村地区,比如长朗村深耕村小区、湖村振业时代花园小区、老龙坑村比亚工业园区等。

综上,深城乡发展趋于融合,城乡环卫服务标准统一,城乡区分边界模糊,农村外来人口不断增加,建议按照统一标准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关于自备水源用户的问题

据区水部门统计,深共有自备水源用户5400余户,均分布在位置较为偏远、人口密度低的农村范围,如石镇大安村、碗窑村、冰深村,鹅埠的水美村、上北村等。

参照周边地区做法,对于自备水源用户,均通过委托当地镇政府(街道办)采用挨家挨户的方式进行征收。建议对以上自备水源用户上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关于征收对象的问题

参照《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十条。深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为深范围内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对象为养老服务机构、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深范围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低保边缘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在家庭,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关于征收方式的问题

生活垃圾处理费建议主要采用随自来水费征收的方式,委托区供水企业进行代收。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

二是深圳市、惠州市惠城区、汕尾市城区等周边地区均采用随自来水费征收的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是通过随自来水费征收的方式征收生活处理费,不仅实现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的原则,而且实现解放工时,精准公平收费,有利于提高居民群众环保意识,促进居民群众养成节约用水习惯。

(六)关于征收标准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公告》(汕府公字〔201615号)明确授予深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权限。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明确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对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定价。

因此,深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价格部门)有权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标准;目前深汕区发改财政局已完成定价工作,相关收费标准已通过听证会确定并公示,详见附件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