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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4-19 21:01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推进“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现结合产业发展现状,坪山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已印发的《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4〕2号)及《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4〕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了《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充分发挥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推进“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现结合产业发展现状,坪山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已印发的《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4〕2号)及《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4〕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了《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公告期10日,自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28日止。

  二、意见反馈

  征求意见期内,各单位或个人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反馈。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于工

  联系电话:0755-28392757

  邮箱:yufen@szpsq.gov.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333号坪山区委大楼111室

  邮政编码:518118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2024年04月18日


第一章  一般申报要求


一、本实施细则资助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在坪山区政企直通车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申报主体一般为注册在坪山的企事业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2、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存在《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予资助的情形,并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3、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须进行现场核查的,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4、资助查重。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是否重复申请坪山区同类资助进行查询审核。

5、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6、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拟资助计划。

7、公示。拟资助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8、资金拨付。区财政主管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项目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按照以下要求:

1、项目集中申报,成批处理。

2、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办理资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办理资金领取手续须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

四、实际资助经费受总额控制

本政策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财政预算,除含“经区政府审定或同意”条款外,对其他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五、获得资助后的诚信要求

各申报主体自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坪山区。确有必要搬迁的,应在注册地迁移前告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于工商登记注册地迁移日期变动后1个月内,主动交还从我区获得的资助资金。否则,我局保留追索的权利,情节严重者,将该申报主体诚信的情况上报相关诚信信息系统以及市、区相关科技、产业部门。

六、申报材料一般要求

本指南资助适用期为2022年,除有特殊规定的,本实施细则内的申报材料的内容截至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七、本申报指南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局,本实施细则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有效。

第二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1.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区内获批的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支机构,分别按照上级资助额的50%、40%、30%,给予最高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在区内建设的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新一代信息技术类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支机构,对区内产业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二)对引进的市级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的,每年对运营方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申请项目涉及的实施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单位为企业的,申请项目须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且符合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大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参考《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2、申请项目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科技创新载体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

3、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载体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是指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是指省、市级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联合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分支机构是指经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认定部门认定的且承担上述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

4、以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金额中最高者为基数,对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支机构按50%予以区级配套奖励,对省级科技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按40%予以区级配套奖励,对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按30%予以区级配套奖励;

5、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及其分支机构给予的区级配套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

6、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的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支机构,奖励内容以相关文件为准。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文件,或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公益类检测及监管审评机构认证证书或文件;

2、“公共服务”是指公益类检测平台依托单位基于平台的仪器设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根据坪山企业的委托,为该企业提供的研发、设备使用等服务;

3、对经区政府同意,且在坪山区正常运作的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按照该机构的实际运营支出,针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每年分别给予平台运营机构不超过500万、300万、100万元的运营资助;

4、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需于2022年12月31日前在坪山区完成注册。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5、申请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在街道等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以及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国家、省或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载体认定证书(文件),无认定证书(文件)的需同时提供资助文件验收文件或竣工报告有可提供)

2、提供国家、省、市相关奖励经费到账凭证;

3、提供相关创新载体2022年度的工作总结、人员名单(注明岗位分工)、工资表,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记录,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专职服务团队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2022年度团队人员名册、2022年度个税证明、劳动合同、2022年度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2、2022年度机构运营支出专项审计报告(公益类检测及监管评审机构无需提供)、2022年度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涉及的相关年度的费用清单、合同、凭证、发票、银行回单;

3、坪山区政府同意引进该机构到我区开展公共服务的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

4、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2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2.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企业以设立奖学金、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形式开展与本地高校的人才培养合作,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按企业支出成本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联合培养资助。支持区内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经区政府同意,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运营支持。

(二)鼓励本地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联合实验室,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对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投入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联合培养资助的,申报单位不限于坪山区内企业,但合作高校的主要办学场所应在坪山区,两者需联合申报;

2、已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责任科室备案;备案是指设立奖学金、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项目开始前,报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责任科室备案;

3、开展人才培养合作的方式包括并不限于设立企业奖学金、开设面向企业需求的特别课程、联合培养人才体系等,具体开展人才培养合作的方式需在项目开始前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责任科室备案

4、按企业2022、2021、2020年相关实际支出(实际支付奖学金、特别课程讲师费、联合培养人才体系投入等)总成本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联合培养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在区内建设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的,依据相关协议,按企业实际运营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相关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应建设在坪山区内,且需签订高校、合作企业、场地提供方之间关于实训基地的三方协议,并经区政府同意,高校科研院所和合作企业需联合申报。

(二)申报第(二)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联合实验室的场地需在坪山区;

3、“建设投入”主要包括基本装修、仪器设备等费用,建设经费产生时间为2022年、2021年、2020年;

4、本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联合实验室由坪山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且须由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及资助标准如下:

(1)该联合实验室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2)具有明确的年度工作计划,且该工作计划与概念验证、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相关;针对该工作计划,有明确的人员岗位分工安排。

(3)联合实验室具备与其年度工作计划相适配的场地条件和装备能力,要求联合实验室专用场地不低于200平方米;要求联合实验室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此处“联合实验室拥有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仅包含位于联合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但实验和仪器设备在高度、承重、洁净、温度、湿度、防辐射、防震、电磁屏蔽等方面有特殊实验要求和存放要求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情况说明,也可认定为“联合实验室拥有的仪器设备”。

(4)通过该联合实验室开展科研、产学研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发表了论文,取得了产品专利授权市场准认证,实现了销售等。

资助标准:参评项目总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的为及格项目,及格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按照生物医药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及智能网联产业的类别分别进行评审,每个类别在评审中排名第1的可予以资助;及格项目仅有1个项目,且该项目的专家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也可予以资助。符合本款资助条件的项目,对其实际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投入资助。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资助属核准类,本资助计划中第(二)款资助属评审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2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人才培养合作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开展校企人才联合培养的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责任科室备案凭证;

2、联合培养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奖学金、特别课程讲师费等,联合培养支出,产生时间2022年、2021年、2020年;

3、企业以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形式开展与本地高校的人才培养合作的,还须提供高校、合作企业、场地提供方之间关于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的三方协议以及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的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租用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

(二)申请第(一)款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运营支持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经坪山区政府同意的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

2、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的运营支出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3、高校、合作企业、场地提供方之间关于实训基地的三方协议;

4、实训基地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租用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的合作协议或合同文件;

2、申请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3年及以上租赁合同复印件(含在街道等政府部门备案的租赁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3、联合实验室配置的专职技术、管理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2022年度人员名册、2022年度个税证明、劳动合同、2022年度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4、联合实验室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清单(注明:名称、型号或规格、购买日期、购买价格、主要用途),并提供相关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购买发票、支付购买款项的银行回单;

5、2022年度联合实验室拟开展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课题方案、工作计划、经费安排、相关人员的岗位分工安排。2022年度开展科研、产学研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发表论文、产品专利授权、市场准认证销售合同等);

6、联合实验室建设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装修、仪器设备等费用,建设经费产生时间为2022年、2021年、2020年。



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政策内容

(一)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

(二)鼓励技术输出方在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与非关联主体交易技术合同,对技术输出方按照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以自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融资操作;

3、按期提前偿还融资本息;

4、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获得贷款,按照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包括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和利息总额)的70%予以资助。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对组合中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和利息总额的70%进行补贴;

5、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本项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从事生产或研发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包括本科以上院校,科研院所包括市级及以上科研院所;

2、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3、技术输出方和技术输入方均须为坪山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社会组织;

4、申请技术输出方资助的,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的3%予以资助;区内高校及科研机构申请技术输出方资助的,提高至按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的5%予以资助;

5、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所核定的技术交易额、对应的上年度税务发票金额以及银行流水账单,取最小金额予以确定;

6、本项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在申报平台填写);

2、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3、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2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4、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2、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3、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提供2022、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2022年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qrdw/index.shtml)“高新技术企业查询结果”完整截图;

4、实际支付的担保费或保险费、利息和评估费(如有可提供)的明细表;

5、支付融资成本综合费用凭证,包括支付担保费或保险费、利息和评估费(如有可提供)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贷款结清证明或按时还息证明、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

6、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技术输出方(申请单位)和技术输入方各自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2、技术合同及其相关认定登记证明、上年度对应合同的技术交易收入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

3技术交易进展情况,如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



4.支持科技奖项

一、政策内容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800万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均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市科技奖励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个人)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作为国家、省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资助金额下浮50%,同一项目获得上述多个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2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含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非企业单位),且纳税地须在坪山区。申报主体为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须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2022年获得国家、省或市级科技奖励,截止20221231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申请单位应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其他参与单位,其中,属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政策规定的金额全额进行奖励;属其他参与单位的按政策规定的金额依次减半进行奖励(第二序列单位、第三序列单位分别按照50%、25%的比例进行资助)。若“获得奖励”时间早于“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时间,且不在同一年的,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时间为准,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该项资助;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2022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深圳市专利奖”项目。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或第二专利权人;

2、专利权利人地址须在坪山区;

3、对于获奖专利的所有权人涉及多家单位的情形,任何一家单位申报本项奖励,均需征得其它所有专利所有权人的同意,申报时需提交其它所有专利所有权人各自出具的盖章版授权函。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科技奖项)》(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的,提供国家、省、市授予获奖的文件及经费到账凭证。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深圳市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查询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上下载打印,需加盖公章);

3、其它所有专利所有权人各自出具的盖章版授权函。




5.支持企业研发

一、政策内容

对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根据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每1000万研发费用给予10元/㎡资助,最高40元/㎡,资助面积不超过2000㎡。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时间为落户之日起连续36个月,孵化器内企业不受资助时间限制。

二、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组织机构(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非企业单位)等;

2、科技组织机构无需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无需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但业务范围需为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3、同一申报主体的资助面积按照申报主体在坪山区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之和计算;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补贴(企业每月每平米实际支付的租金与适用的资助标准,两者取较低值计算拟资助额),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且最终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单位实际缴纳的租金;合同免租期不享受补贴。

4、资助年限为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连续计算的36个月(不包括处于孵化器阶段的时间),2022年度可申报资助的周期须位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

5、本条款中所依据的研发投入强度,采用2022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加计扣除税收口径中的较低值;

6、依照《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计算资助额。该项目需要现场核查。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企业研发)》(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2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6、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事项在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备案的证明材料(租赁凭证或租赁备案或场所使用证明等)。该证明文件原则上应以申请单位名义开具,对于开具时单位尚未注册成立的,也可以单位法人名义开具;

7、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提供2022年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qrdw/index.shtml)“高新技术企业查询结果”完整截图;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提供2022、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科技组织机构需提供2022年有效的为科技型企业、非企业机构服务的相关协议;

8、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2022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

研发投入(以下简写为A)

资助标准

备注

1000万元≤A<2000万元

10元/平米

1.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米

2.补贴额不超过实际租金。

2000万元≤A<3000万元

20元/平米

3000万元≤A<4000万元

30元/平米

4000万元≤A

40元/平米


6.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一、政策内容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1、2022年前未取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22年度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证书的企业;2、2022年度首次迁入坪山区、且持全年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是指:2019年前(含2019年)已取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2022年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证书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查询网站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qrdw/index.shtml)。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免申即享。



7.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

一、政策内容

(一)众创空间区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连续两年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众创空间上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两年。

(四)科技孵化器区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连续两年每年给予40万元奖励。

(五)科技孵化器上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科技孵化器运营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遴选类孵化器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两年。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申请项目涉及的实施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标准;

2申请资助需事先按规定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孵化载体业务的部门申请备案入库,并取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印发的《准予备案通知书》,负责孵化载体业务的部门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库培育考核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结果报局党组会审定后印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3、申请第一年度资助需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申请第二年度资助需在年度资金申报期间提交《众创空间培育建设项目运营考核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4、申报该项目需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已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及场地须一致,如有变更,须提交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文件;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 万元、35万元奖励。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资助的众创空间须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认定的时间点需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及场地须一致;

3、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服务部每年对坪山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开展运营绩效评价,评价标准包括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具体按照考核分值表),运营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运营评价为合格(分数为80分(含)以上)的单位,按考核得分排名对前六名给予阶梯奖励:第一名给予30万元奖励,第二、三名给予20万元奖励,第四、五、六名给予10万元奖励。如在奖励期间取得更高级别认定,按取得更高级别认定年度开展对应的绩效评价,奖励期限按取得最高级别认定年度重新计算;

4、申报单位需在年度资金申报期间提交《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区遴选类孵化器运营考核表》。

(五)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2、申请资助的孵化器需事先按规定向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服务部申请备案入库,并取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印发的《准予备案通知书》;

3、申请资助需事先按规定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孵化载体业务的部门申请备案入库,并取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印发的《准予备案通知书》,负责孵化载体业务的部门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库培育考核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结果报局党组会审定后印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4、申请项目不包括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坪府规〔2018〕7号)通过遴选的孵化器

5、申报该项目需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六)申请第(五)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已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及场地须一致;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 万元奖励。

(七)申请第(六)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资助的孵化器须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认定的时间点需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或属于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坪府规〔2018〕7号)通过遴选的孵化器;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及场地须一致;

3、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服务部每年对坪山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遴选类孵化器开展运营绩效评价,评价标准包括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具体按照考核分值表),运营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运营评价为合格(分数为80分(含)以上)的单位,按考核得分排名对前六名给予阶梯奖励:第一名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二、三名给予30万元奖励,第四、五、六名给予20万元奖励。如在奖励期间取得更高级别认定,按取得更高级别认定年度开展对应的绩效评价,奖励期限按取得最高级别认定年度重新计算;

4、申报单位需在年度资金申报期间,向政策资金科提交《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区遴选类孵化器运营考核表》。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2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二)申请第(一)、(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服务部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及企业工商登记有关材料;

2、第二年度资助需在年度资金申报期间,向科技服务部提交《众创空间培育建设项目运营考核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建设项目运营考核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请第(二)、(五)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第(三)、(六)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项目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区遴选类孵化器运营考核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8.支持科普教育

一、政策内容

(一)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二)科普教育基地活动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最高5万元活动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申请单位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3、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4、能够积极参加区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5、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科普任务的开展;

6坪山区科协依照以下分类接受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备案的申请: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

7、申请区级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备案还需同时满足:

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其中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场地设施: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专业科技场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展品注重互动性和体验性,并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2)开放接待:积极对外开放,并书面承诺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在全国科普日、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3)经费投入: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4)科普队伍: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者讲解员,并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不少于10人。

8、申请区级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备案还需同时满足:

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具体认定标准:

1)场地设施: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2)开放接待:积极对外开放,并书面承诺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在全国科普日、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3)经费投入: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4)科普队伍。配备不少于2名科普专职人员,并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不少于10人。

9、申请区级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备案还需同时满足:

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具体认定标准:

1)场地设施: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2)开放接待:积极对外开放,并书面承诺年开放天数: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科普设施不少于50天、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不少于15天,同时在全国科普日、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3)经费投入: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4)科普队伍: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1人以上,并建立5人以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10、申请区级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备案还需同时满足:

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生产线、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具体认定标准:

1)场地设施: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技展厅等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科技展厅合计不少于500延长米(平方米)。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应当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企业展厅应当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2)开放接待:积极对外开放,并书面承诺年开放不少于30天,同时在全国科普日、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3)经费投入: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4)科普队伍:配备不少于1名科普专职人员,并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不少于5人。

11、申请区级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备案还需同时满足:

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具体认定标准:

1)阵地设施:把科普宣传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有固定的栏目或者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做到内容及时更新,原创性科普相关报道、宣传平均每周不少于10条(篇);年传播总量不低于1000万人次。将科普信息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2)经费投入:有持续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确保科普工作正常运行。

3)科普队伍: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3名的专职人员。

4)重大科普宣传:积极宣传、报道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以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12、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资助的,需提交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认定/备案的相关凭证;

1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认定/备案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同时获得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14、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认定/备案的时间不晚于20221231日;

15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的,自动认定为区级科普教育基地。

(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且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2、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数须在20人(含)以上,宣传报道不少于1次;

3、举办的科普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科协工作部备案;

4、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助。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20(含)至50人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

5、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三、审批方式

申请第(一)款中区级认定的属评审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属核准类;申请第(二)款活动资助的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1.       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科普教育)》(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2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用于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科普教育基地所提交的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或计划、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2、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认定文件、备案文件等资料均可)

3、申请单位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在街道等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2、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3、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认定文件、备案文件等资料均可)

4、区科技主管部门科协工作部出具的科普活动准予备案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9.支持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一、政策内容

双创大赛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持。对获得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且在区内经营的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区内的项目,予以最高100万元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更高层次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开展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最高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最高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已获得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的奖项,按相应差额予以奖励;

3、申请单位需提交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租金、水电、物业和装修费等,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产生时间为2022年、2021年、2020年,相关支出发生地须在坪山区。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4、经审计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高于相应标准奖励额的,按相应标准奖励额给予资助;经审计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不高于相应标准奖励额的,按实际发生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予以资助;

5、获奖企业截至20221231日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获奖项目须以企业主体形式在获奖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6、获奖团队新注册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之一必须为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或企业自然人持股排名前5的股东;团队依靠单位为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必须是该企业的股东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

7、国际级比赛须经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国家级比赛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省级比赛是指各省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市级比赛是指各市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区级比赛是指由坪山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申请单位或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在街道等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6、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7、大赛获奖证明材料;

8、获奖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申请单位为团队依靠企业,且核心团队成员与该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

11、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租金、水电、物业和装修费等,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产生时间为2022年、2021年、2020年。



10.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一、政策内容

经区政府同意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举办的活动须与科技、产业领域相关,且开展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2、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必须为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在坪山区组织的学术论坛、行业发展论坛、院士论坛、行业沙龙、行业交流会等;

3、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4、活动参与人数须在80人(含)以上;

5、媒体报道宣传不少于5次;

6、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经区政府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坪山区科技创新交流活动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验资报告原件(仅适用于公司成立未满1年);活动主办及参与单位无任何反党、反政府的倾向(需提交签署的承诺书);举办活动方案(包括投入费用明细,有播放坪山宣传片或做坪山政策宣讲等坪山推介环节,参与单位须有坪山企业或有坪山企业上台分享,背景板、宣传册或海报等各类型活动物料须有坪Logo);区科技主管部门须作为科技交流活动的指导单位;

8、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场活动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2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准予备案批复;

6、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经区政府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7、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8、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9、活动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10、活动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11、活动实施地在坪山区的证明材料,包括活动场地使用证明等。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资助适用期为2022年)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坪山、打造未来之城,构建“产业、两规划、两政策”体系,有效激发坪山区新一轮科技创新发展活力我局根据已印发的《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4〕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了《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资助适用期为2022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编制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

(一)细化资金申报中企业应提供材料的需要。落实《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各政策申报主体的具体要求及应提供材料说明。

(二)完善资金申报流程,提高申报效率的需要。结合我区往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中的问题,加强资金申过程合提高资金申报效率。

(三)及时更新调整,与时俱进的需要。对过期文件生效日期、失效文件、规范性表述等进行调整。

(四)控制财政预算规模的需要。强化预算管理,控制资助额度,使其与财政预算规模相匹配。

二、编制过程

根据局领导指示,我局于2024年2月,结合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编制本《申报指南》,于2024年3月形成初稿,于2024年3月底完成法律及法制意见征求,于2024年4月中旬完成区内各相关单位意见征集,并结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本次版本《申报指南》(征求公众意见稿)。该《申报指南》所依据的《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4〕2号)已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申报指南》由于未添加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故而无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编制内容

《申报指南》是围绕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相关政策条款,明确其适用对象、资助方式、资助申请和资助标准、申请材料等内容。主要编制内容如下:

1.       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创新载体配套奖励的单位须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且符合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大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且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科技创新载体认定证书或文件。申请第二款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文件,或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公益类检测及监管审评机构认证证书或文件,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在坪山完成注册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创新载体配套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国家、省、市相关奖励经费到账凭证等材料。申请第二款运营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专职服务团队情况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2.       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人才培养合作资助的单位合作高校的主要办学场所应在坪山区,两者需联合申报,且已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责任科室备案。申请第二款共建资助的单位,联合实验室由坪山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且须由专家进行评审,且联合实验室的场地需在坪山区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中第一款资助属核准类,第二款资助属评审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人才培养合作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开展校企人才联合培养的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责任科室备案凭证等材料。申请第二款共建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的合作协议或合同文件、申请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等材料

3.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资助的单位须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须以自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融资操作。申请第二款技术交易资助的,其技术输出方和技术输入方均须为坪山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社会组织,且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第二款技术交易资助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技术合同及其相关认定登记证明、上年度对应合同的技术交易收入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等材料

4.       支持科技奖项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科技获奖奖励的单位须2022年获得国家、省或市级科技奖励,且截止2022年12月31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申请第二款专利获奖奖励的单位须于资助适用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深圳市专利奖”项目;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科技获奖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国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的,提供国家、省、市授予获奖的文件及经费到账凭证等材料。申请第二款专利获奖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深圳市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等材料。

5.       支持企业研发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是在坪山区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组织机构(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非企业单位)等,其中科技组织机构无需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无需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但业务范围需为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申请该资助应提供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6.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本部分共提出三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是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1、2022年前未取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22年度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证书的企业;2、2022年度首次迁入坪山区、且持全年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免申即,企业无需提交其他申报材料。

7.       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众创空间区级认定资助的单位须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申请第二款众创空间上级认定资助的单位须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已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申请第三款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单位须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认定的时间点需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申请第四款科技孵化器区级认定资助的单位须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申请第五款科技孵化器上级认定资助的单位须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已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申请第六款科技孵化器运营资助的单位须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认定的时间点需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四款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服务部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及企业工商登记等材料。申请第二、五款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第三、六款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申请项目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8.       支持科普教育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资助的单位须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申请第二款科普教育基地活动资助的单位应为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且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第一款中区级认定的属评审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属核准类,第二款活动资助的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第二款科普教育基地活动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等材料

9.       支持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需提交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租金、水电、物业和装修费等,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产生时间为2022年、2021年、2020年,相关支出发生地须在坪山区;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申请该资助应提供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实际经营场地证明、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

10.       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举办的活动须与科技、产业领域相关,且开展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且媒体报道宣传不少于5次;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申请该资助应提供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2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等材料。



第一章  一般申报要求


一、本实施细则资助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在坪山区政企直通车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申报主体一般为注册在坪山的企事业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2、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存在《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予资助的情形,并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3、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须进行现场核查的,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4、资助查重。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是否重复申请坪山区同类资助进行查询审核。

5、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6、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拟资助计划。

7、公示。拟资助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8、资金拨付。区财政主管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项目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按照以下要求:

1、项目集中申报,成批处理。

2、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办理资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办理资金领取手续须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

四、实际资助经费受总额控制

本政策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财政预算,除含“经区政府审定或同意”条款外,对其他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五、获得资助后的诚信要求

各申报主体自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坪山区。确有必要搬迁的,应在注册地迁移前告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于工商登记注册地迁移日期变动后1个月内,主动交还从我区获得的资助资金。否则,我局保留追索的权利,情节严重者,将该申报主体诚信的情况上报相关诚信信息系统以及市、区相关科技、产业部门。

六、申报材料一般要求

本指南资助适用期为2023年,除有特殊规定的,本实施细则内的申报材料的内容截至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七、本申报指南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局,本实施细则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有效。

第二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1.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区内获批的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支机构,分别按照上级资助额的50%、40%、30%,给予最高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在区内建设的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新一代信息技术类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支机构,对区内产业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二)对引进的市级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的,每年对运营方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申请项目涉及的实施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单位为企业的,申请项目须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且符合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大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参考《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2、申请项目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科技创新载体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

3、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载体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是指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是指省、市级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联合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分支机构是指经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认定部门认定的且承担上述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

4、以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金额中最高者为基数,对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支机构按50%予以区级配套奖励,对省级科技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按40%予以区级配套奖励,对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按30%予以区级配套奖励;

5、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及其分支机构给予的区级配套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

6、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的科技创新载体或其分支机构,奖励内容以相关文件为准。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文件,或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公益类检测及监管审评机构认证证书或文件;

2、“公共服务”是指公益类检测平台依托单位基于平台的仪器设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根据坪山企业的委托,为该企业提供的研发、设备使用等服务;

3、对经区政府同意,且在坪山区正常运作的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按照该机构的实际运营支出,针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每年分别给予平台运营机构不超过500万、300万、100万元的运营资助;

4、市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及管理机构需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坪山区完成注册。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5、申请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在街道等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以及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国家、省或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载体认定证书(文件),无认定证书(文件)的需同时提供资助文件验收文件或竣工报告有可提供)

2、提供国家、省、市相关奖励经费到账凭证;

3、提供相关创新载体2023年度的工作总结、人员名单(注明岗位分工)、工资表,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记录,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专职服务团队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2023年度团队人员名册、2023年度个税证明、劳动合同、2023年度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2、2023年度机构运营支出专项审计报告(公益类检测及监管评审机构无需提供)、2023年度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涉及的相关年度的费用清单、合同、凭证、发票、银行回单;

3、坪山区政府同意引进该机构到我区开展公共服务的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2.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企业以设立奖学金、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形式开展与本地高校的人才培养合作,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按企业支出成本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联合培养资助。支持区内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经区政府同意,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运营支持。

(二)鼓励本地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联合实验室,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对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投入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联合培养资助的,申报单位不限于坪山区内企业,但合作高校的主要办学场所应在坪山区,两者需联合申报;

2、已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责任科室备案;备案是指设立奖学金、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项目开始前,报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责任科室备案;

3、开展人才培养合作的方式包括并不限于设立企业奖学金、开设面向企业需求的特别课程、联合培养人才体系等,具体开展人才培养合作的方式需在项目开始前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责任科室备案

4、按企业2023、2022、2021年相关实际支出(实际支付奖学金、特别课程讲师费、联合培养人才体系投入等)总成本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联合培养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在区内建设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的,依据相关协议,按企业实际运营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相关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应建设在坪山区内,且需签订高校、合作企业、场地提供方之间关于实训基地的三方协议,并经区政府同意,高校科研院所和合作企业需联合申报。

(二)申报第(二)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联合实验室的场地需在坪山区;

3、“建设投入”主要包括基本装修、仪器设备等费用,建设经费产生时间为2023年、2022年、2021年;

4、本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联合实验室由坪山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且须由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及资助标准如下:

(1)该联合实验室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2)具有明确的年度工作计划,且该工作计划与概念验证、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相关;针对该工作计划,有明确的人员岗位分工安排。

(3)联合实验室具备与其年度工作计划相适配的场地条件和装备能力,要求联合实验室专用场地不低于200平方米;要求联合实验室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此处“联合实验室拥有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仅包含位于联合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但实验和仪器设备在高度、承重、洁净、温度、湿度、防辐射、防震、电磁屏蔽等方面有特殊实验要求和存放要求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情况说明,也可认定为“联合实验室拥有的仪器设备”。

(4)通过该联合实验室开展科研、产学研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发表了论文,取得了产品专利授权市场准认证,实现了销售等。

资助标准:参评项目总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的为及格项目,及格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按照生物医药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及智能网联产业的类别分别进行评审,每个类别在评审中排名第1的可予以资助;及格项目仅有1个项目,且该项目的专家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也可予以资助。符合本款资助条件的项目,对其实际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投入资助。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资助属核准类,本资助计划中第(二)款资助属评审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人才培养合作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开展校企人才联合培养的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责任科室备案凭证;

2、联合培养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奖学金、特别课程讲师费等,联合培养支出,产生时间2023年、2022年、2021年;

3、企业以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等形式开展与本地高校的人才培养合作的,还须提供高校、合作企业、场地提供方之间关于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的三方协议以及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基地的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租用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

(二)申请第(一)款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运营支持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经坪山区政府同意的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

2、实训基地、创新联合体的运营支出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3、高校、合作企业、场地提供方之间关于实训基地的三方协议;

4、实训基地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租用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的合作协议或合同文件;

2、申请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3年及以上租赁合同复印件(含在街道等政府部门备案的租赁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3、联合实验室配置的专职技术、管理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2023年度人员名册、2023年度个税证明、劳动合同、2023年度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4、联合实验室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清单(注明:名称、型号或规格、购买日期、购买价格、主要用途),并提供相关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购买发票、支付购买款项的银行回单;

5、2023年度联合实验室拟开展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课题方案、工作计划、经费安排、相关人员的岗位分工安排。2023年度开展科研、产学研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发表论文、产品专利授权、市场准认证销售合同等);

6、联合实验室建设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装修、仪器设备等费用,建设经费产生时间为2023年、2022年、2021年。



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政策内容

(一)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

(二)鼓励技术输出方在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与非关联主体交易技术合同,对技术输出方按照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以自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融资操作;

3、按期提前偿还融资本息;

4、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获得贷款,按照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包括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和利息总额)的70%予以资助。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对组合中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和利息总额的70%进行补贴;

5、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本项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从事生产或研发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包括本科以上院校,科研院所包括市级及以上科研院所;

2、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3、技术输出方和技术输入方均须为坪山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社会组织;

4、申请技术输出方资助的,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的3%予以资助;区内高校及科研机构申请技术输出方资助的,提高至按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的5%予以资助;

5、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所核定的技术交易额、对应的上年度税务发票金额以及银行流水账单,取最小金额予以确定;

6、本项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在申报平台填写);

2、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3、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4、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2、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3、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提供2023、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2023年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qrdw/index.shtml)“高新技术企业查询结果”完整截图;

4、实际支付的担保费或保险费、利息和评估费(如有可提供)的明细表;

5、支付融资成本综合费用凭证,包括支付担保费或保险费、利息和评估费(如有可提供)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贷款结清证明或按时还息证明、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

6、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技术输出方(申请单位)和技术输入方各自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2、技术合同及其相关认定登记证明、上年度对应合同的技术交易收入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

3技术交易进展情况,如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



4.支持科技奖项

一、政策内容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800万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均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市科技奖励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个人)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作为国家、省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资助金额下浮50%,同一项目获得上述多个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2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含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非企业单位),且纳税地须在坪山区。申报主体为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须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2023年获得国家、省或市级科技奖励,截止2023年1231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申请单位应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其他参与单位,其中,属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政策规定的金额全额进行奖励;属其他参与单位的按政策规定的金额依次减半进行奖励(第二序列单位、第三序列单位分别按照50%、25%的比例进行资助)。若“获得奖励”时间早于“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时间,且不在同一年的,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时间为准,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该项资助;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2023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深圳市专利奖”项目。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或第二专利权人;

2、专利权利人地址须在坪山区;

3、对于获奖专利的所有权人涉及多家单位的情形,任何一家单位申报本项奖励,均需征得其它所有专利所有权人的同意,申报时需提交其它所有专利所有权人各自出具的盖章版授权函。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科技奖项)》(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的,提供国家、省、市授予获奖的文件及经费到账凭证。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深圳市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查询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上下载打印,需加盖公章);

3、其它所有专利所有权人各自出具的盖章版授权函。




5.支持企业研发

一、政策内容

对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根据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每1000万研发费用给予10元/㎡资助,最高40元/㎡,资助面积不超过2000㎡。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时间为落户之日起连续36个月,孵化器内企业不受资助时间限制。

二、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组织机构(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非企业单位)等;

2、科技组织机构无需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无需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但业务范围需为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3、同一申报主体的资助面积按照申报主体在坪山区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之和计算;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补贴(企业每月每平米实际支付的租金与适用的资助标准,两者取较低值计算拟资助额),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且最终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单位实际缴纳的租金;合同免租期不享受补贴。

4、资助年限为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连续计算的36个月(不包括处于孵化器阶段的时间),2023年度可申报资助的周期须位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

5、本条款中所依据的研发投入强度,采用2023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加计扣除税收口径中的较低值;

6、依照《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计算资助额。该项目需要现场核查。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企业研发)》(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6、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事项在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备案的证明材料(租赁凭证或租赁备案或场所使用证明等)。该证明文件原则上应以申请单位名义开具,对于开具时单位尚未注册成立的,也可以单位法人名义开具;

7、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提供2023年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qrdw/index.shtml)“高新技术企业查询结果”完整截图;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提供2023、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科技组织机构需提供2023年有效的为科技型企业、非企业机构服务的相关协议;

8、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2023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

研发投入(以下简写为A)

资助标准

备注

1000万元≤A<2000万元

10元/平米

1.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米

2.补贴额不超过实际租金。

2000万元≤A<3000万元

20元/平米

3000万元≤A<4000万元

30元/平米

4000万元≤A

40元/平米


6.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一、政策内容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1、2023年前未取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23年度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证书的企业;2、2023年度首次迁入坪山区、且持全年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是指:2020年前(含2020年)已取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2023年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证书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查询网站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qrdw/index.shtml)。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免申即享。



7.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

一、政策内容

(一)众创空间区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连续两年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众创空间上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两年。

(四)科技孵化器区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连续两年每年给予40万元奖励。

(五)科技孵化器上级认定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科技孵化器运营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遴选类孵化器进行运营评价,根据运营评价结果,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两年。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申请项目涉及的实施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标准;

2申请资助需事先按规定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孵化载体业务的部门申请备案入库,并取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印发的《准予备案通知书》,负责孵化载体业务的部门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库培育考核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结果报局党组会审定后印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3、申请第一年度资助需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申请第二年度资助需在年度资金申报期间提交《众创空间培育建设项目运营考核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4、申报该项目需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已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及场地须一致,如有变更,须提交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文件;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 万元、35万元奖励。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资助的众创空间须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认定的时间点需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及场地须一致;

3、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服务部每年对坪山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众创空间开展运营绩效评价,评价标准包括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具体按照考核分值表),运营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运营评价为合格(分数为80分(含)以上)的单位,按考核得分排名对前六名给予阶梯奖励:第一名给予30万元奖励,第二、三名给予20万元奖励,第四、五、六名给予10万元奖励。如在奖励期间取得更高级别认定,按取得更高级别认定年度开展对应的绩效评价,奖励期限按取得最高级别认定年度重新计算;

4、申报单位需在年度资金申报期间提交《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区遴选类孵化器运营考核表》。

(五)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2、申请资助的孵化器需事先按规定向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服务部申请备案入库,并取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印发的《准予备案通知书》;

3、申请资助需事先按规定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孵化载体业务的部门申请备案入库,并取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印发的《准予备案通知书》,负责孵化载体业务的部门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库培育考核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结果报局党组会审定后印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4、申请项目不包括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坪府规〔2018〕7号)通过遴选的孵化器

5、申报该项目需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六)申请第(五)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已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及场地须一致;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 万元奖励。

(七)申请第(六)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资助的孵化器须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认定的时间点需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或属于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坪府规〔2018〕7号)通过遴选的孵化器;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及场地须一致;

3、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服务部每年对坪山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遴选类孵化器开展运营绩效评价,评价标准包括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具体按照考核分值表),运营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运营评价为合格(分数为80分(含)以上)的单位,按考核得分排名对前六名给予阶梯奖励:第一名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二、三名给予30万元奖励,第四、五、六名给予20万元奖励。如在奖励期间取得更高级别认定,按取得更高级别认定年度开展对应的绩效评价,奖励期限按取得最高级别认定年度重新计算;

4、申报单位需在年度资金申报期间,向政策资金科提交《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区遴选类孵化器运营考核表》。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二)申请第(一)、(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服务部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及企业工商登记有关材料;

2、第二年度资助需在年度资金申报期间,向科技服务部提交《众创空间培育建设项目运营考核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建设项目运营考核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请第(二)、(五)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第(三)、(六)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项目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区遴选类孵化器运营考核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8.支持科普教育

一、政策内容

(一)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资助。对获得区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二)科普教育基地活动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最高5万元活动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申请单位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3、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4、能够积极参加区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5、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科普任务的开展;

6坪山区科协依照以下分类接受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备案的申请: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

7、申请区级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备案还需同时满足:

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其中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场地设施: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专业科技场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展品注重互动性和体验性,并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2)开放接待:积极对外开放,并书面承诺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在全国科普日、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3)经费投入: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4)科普队伍: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者讲解员,并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不少于10人。

8、申请区级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备案还需同时满足:

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具体认定标准:

1)场地设施: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2)开放接待:积极对外开放,并书面承诺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在全国科普日、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3)经费投入: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4)科普队伍。配备不少于2名科普专职人员,并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不少于10人。

9、申请区级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备案还需同时满足:

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具体认定标准:

1)场地设施: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2)开放接待:积极对外开放,并书面承诺年开放天数: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科普设施不少于50天、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不少于15天,同时在全国科普日、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3)经费投入: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4)科普队伍: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1人以上,并建立5人以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10、申请区级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备案还需同时满足:

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生产线、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具体认定标准:

1)场地设施: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技展厅等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科技展厅合计不少于500延长米(平方米)。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应当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企业展厅应当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2)开放接待:积极对外开放,并书面承诺年开放不少于30天,同时在全国科普日、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3)经费投入: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4)科普队伍:配备不少于1名科普专职人员,并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不少于5人。

11、申请区级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备案还需同时满足:

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具体认定标准:

1)阵地设施:把科普宣传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有固定的栏目或者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做到内容及时更新,原创性科普相关报道、宣传平均每周不少于10条(篇);年传播总量不低于1000万人次。将科普信息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2)经费投入:有持续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确保科普工作正常运行。

3)科普队伍: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3名的专职人员。

4)重大科普宣传:积极宣传、报道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以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12、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资助的,需提交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认定/备案的相关凭证;

1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认定/备案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同时获得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14、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认定/备案的时间不晚于20231231日;

15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的,自动认定为区级科普教育基地。

(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且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2、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数须在20人(含)以上,宣传报道不少于1次;

3、举办的科普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科协工作部备案;

4、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助。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20(含)至50人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

5、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三、审批方式

申请第(一)款中区级认定的属评审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属核准类;申请第(二)款活动资助的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2.       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科普教育)》(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用于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科普教育基地所提交的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或计划、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2、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认定文件、备案文件等资料均可)

3、申请单位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在街道等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2、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3、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认定文件、备案文件等资料均可)

4、区科技主管部门科协工作部出具的科普活动准予备案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9.支持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一、政策内容

双创大赛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持。对获得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且在区内经营的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区内的项目,予以最高100万元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更高层次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开展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最高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最高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产业空间相关开支资助。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已获得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的奖项,按相应差额予以奖励;

3、申请单位需提交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租金、水电、物业和装修费等,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产生时间为2023年、2022年、2021年,相关支出发生地须在坪山区。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4、经审计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高于相应标准奖励额的,按相应标准奖励额给予资助;经审计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不高于相应标准奖励额的,按实际发生的产业空间相关开支予以资助;

5、获奖企业截至2023年1231日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获奖项目须以企业主体形式在获奖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6、获奖团队新注册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之一必须为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或企业自然人持股排名前5的股东;团队依靠单位为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必须是该企业的股东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

7、国际级比赛须经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国家级比赛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省级比赛是指各省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市级比赛是指各市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区级比赛是指由坪山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申请单位或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在街道等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6、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7、大赛获奖证明材料;

8、获奖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申请单位为团队依靠企业,且核心团队成员与该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

11、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租金、水电、物业和装修费等,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产生时间为2023年、2022年、2021年。



10.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一、政策内容

经区政府同意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举办的活动须与科技、产业领域相关,且开展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2、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必须为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在坪山区组织的学术论坛、行业发展论坛、院士论坛、行业沙龙、行业交流会等;

3、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4、活动参与人数须在80人(含)以上;

5、媒体报道宣传不少于5次;

6、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经区政府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坪山区科技创新交流活动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验资报告原件(仅适用于公司成立未满1年);活动主办及参与单位无任何反党、反政府的倾向(需提交签署的承诺书);举办活动方案(包括投入费用明细,有播放坪山宣传片或做坪山政策宣讲等坪山推介环节,参与单位须有坪山企业或有坪山企业上台分享,背景板、宣传册或海报等各类型活动物料须有坪Logo);区科技主管部门须作为科技交流活动的指导单位;

8、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场活动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准予备案批复;

6、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经区政府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7、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8、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9、活动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10、活动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11、活动实施地在坪山区的证明材料,包括活动场地使用证明等。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资助适用期为2023年)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坪山、打造未来之城,构建“产业、两规划、两政策”体系,有效激发坪山区新一轮科技创新发展活力,我局根据已印发的《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4〕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了《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资助适用期为2023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编制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

(一)细化资金申报中企业应提供材料的需要。落实《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各政策申报主体的具体要求及应提供材料说明。

(二)完善资金申报流程,提高申报效率的需要。结合我区往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中的问题,加强资金申过程合提高资金申报效率。

(三)及时更新调整,与时俱进的需要。对过期文件生效日期、失效文件、规范性表述等进行调整。

(四)控制财政预算规模的需要。强化预算管理,控制资助额度,使其与财政预算规模相匹配。

二、编制过程

根据局领导指示,我局于2024年2月,结合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编制本《申报指南》,于2024年3月形成初稿,于2024年3月底完成法律及法制意见征求,于2024年4月中旬完成区内各相关单位意见征集,并结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本次版本《申报指南》(征求公众意见稿)。该《申报指南》所依据的《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4〕2号)已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申报指南》由于未添加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故而无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编制内容

《申报指南》是围绕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相关政策条款,明确其适用对象、资助方式、资助申请和资助标准、申请材料等内容。主要编制内容如下:

11.       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创新载体配套奖励的单位须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且符合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大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且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科技创新载体认定证书或文件。申请第二款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文件,或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公益类检测及监管审评机构认证证书或文件,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山区完成注册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创新载体配套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国家、省、市相关奖励经费到账凭证等材料。申请第二款运营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专职服务团队情况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12.       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人才培养合作资助的单位合作高校的主要办学场所应在坪山区,两者需联合申报,且已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责任科室备案。申请第二款共建资助的单位,联合实验室由坪山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且须由专家进行评审,且联合实验室的场地需在坪山区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中第一款资助属核准类,第二款资助属评审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人才培养合作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开展校企人才联合培养的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责任科室备案凭证等材料。申请第二款共建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的合作协议或合同文件、申请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等材料

13.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资助的单位须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须以自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融资操作。申请第二款技术交易资助的,其技术输出方和技术输入方均须为坪山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社会组织,且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第二款技术交易资助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技术合同及其相关认定登记证明、上年度对应合同的技术交易收入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等材料

14.       支持科技奖项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科技获奖奖励的单位须2023年获得国家、省或市级科技奖励,且截止2023年12月31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申请第二款专利获奖奖励的单位须于资助适用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深圳市专利奖”项目;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科技获奖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国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的,提供国家、省、市授予获奖的文件及经费到账凭证等材料。申请第二款专利获奖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深圳市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等材料。

15.       支持企业研发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是在坪山区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组织机构(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非企业单位)等,其中科技组织机构无需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无需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但业务范围需为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申请该资助应提供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16.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本部分共提出三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是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1、2023年前未取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23年度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证书的企业;2、2023年度首次迁入坪山区、且持全年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免申即,企业无需提交其他申报材料。

17.       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众创空间区级认定资助的单位须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申请第二款众创空间上级认定资助的单位须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已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申请第三款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单位须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认定的时间点需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申请第四款科技孵化器区级认定资助的单位须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申请第五款科技孵化器上级认定资助的单位须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已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申请第六款科技孵化器运营资助的单位须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认定的时间点需在本年度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四款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服务部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及企业工商登记等材料。申请第二、五款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第三、六款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申请项目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18.       支持科普教育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资助的单位须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申请第二款科普教育基地活动资助的单位应为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且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第一款中区级认定的属评审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属核准类,第二款活动资助的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第二款科普教育基地活动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等材料

19.       支持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需提交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租金、水电、物业和装修费等,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产生时间为2023年、2022年、2021年,相关支出发生地须在坪山区;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申请该资助应提供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实际经营场地证明、产业空间相关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

20.       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举办的活动须与科技、产业领域相关,且开展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且媒体报道宣传不少于5次;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申请该资助应提供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等材料。


第一章  一般申报要求

 

一、本申报指南资助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在坪山区政企直通车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申报主体一般为注册在坪山的企事业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2、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存在《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予资助的情形,并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3、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须进行现场核查的,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4、资助查重。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是否重复申请坪山区同类资助进行查询审核。

5、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6、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拟资助计划。

7、公示。拟资助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8、资金拨付。区财政主管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项目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按照以下要求:

1、项目集中申报,成批处理。

2、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办理资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办理资金领取手续须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

四、实际资助经费受总额控制

本政策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财政预算,除含“经区政府审定或同意”条款外,对其他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五、获得资助后的诚信要求

各申报主体自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坪山区。确有必要搬迁的,应在注册地迁移前告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于工商登记注册地迁移日期变动后1个月内,主动交还从我区获得的资助资金。否则,我局保留追索的权利,情节严重者,将该申报主体诚信的情况上报相关诚信信息系统以及市、区相关科技、产业部门。

六、申报材料一般要求

本指南资助适用期为2022年,除有特殊规定的,本申报指南内的申报材料的内容截至时间为20221231日。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七、本申报指南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局,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有效。


二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1、支持药品研发及产业化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药品研发。对由本区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的1-3类药品给予研发支持。对于1类创新药,按实际研发投入费用的30%,取得临床许可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完成Ⅰ、Ⅱ、Ⅲ期临床实验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400万、600万元奖励。对于2类改良型新药,按实际研发投入费用的20%,取得临床许可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完成Ⅰ、Ⅱ、Ⅲ期临床实验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200万、300万元奖励。对于3类仿制药,按实际研发投入费用的20%,完成Ⅲ期临床实验的(或视同完成Ⅲ期临床实验),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取得海外认证且获得市级资助的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支持药品产业化。对取得1-3类药品生产批件,且在区内产业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或新迁入1-3类药品注册证并在区内建设生产场地的,或本区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承担生产的(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且不含来料加工类),按项目建设总投资20%予以资助,单个品种最高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该政策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80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市级奖励的30%给予配套,单个品种最高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四)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境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按市级资助20%配套给予资助,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2022年已获得相关证书或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

3、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每个阶段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应症、调整规格等情况。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实际研发投入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202011日,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临床批件、临床试验报告、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材料等)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2、临床注册批件等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申请项目的地址须在坪山区。“在区内产业化”是指企业在我区取得生产批件或委托区内外企业生产,营收和利润计算在坪山区的情况,后者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委托区外生产的,需申报主体自行购买原材料,主要营收和利润需计算在坪山。

(四)申请第(一)款取得海外认证且获得市级资助的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资助的,以及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已获得深圳市级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药品研发及产业化)》(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药品研发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取得临床许可或完成Ⅰ、Ⅱ、Ⅲ期临床实验的证明文件;

2、申请1类创新药研发支持、2类改良型新药研发支持及3类仿制药研发支持的,还须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实际研发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支持药品产业化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已取得的药品生产批件相关文件;

2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建设生产场地的实际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本区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承担生产的(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且不含来料加工类)交易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3、委托区外生产的,还需同时提供采购凭证、主要营收和利润计算在坪山的证明。

(四)申请第(一)款取得海外认证且获得市级资助的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资助的,以及第(三)、(四)款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2年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文件;

32022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2、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

一、政策内容

(一)对首次获批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区内产业化的,按市级资助50%配套给与资助,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通过国家、省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首次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区内产业化的,资助上限分别提高5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或新迁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区内建设生产场地的,按项目总投资20%予以资助,单个品种最高4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8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市级奖励的30%给予配套,单个品种最高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三)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境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按市级资助20%配套给予资助,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截止2022年已获得《若干措施》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条件;

3、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每个阶段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应症、调整规格等情况;

4、已获得深圳市级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二)申请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证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申请项目的地址须在坪山区。“在区内产业化”是指企业在我区取得生产批件或委托区内外企业生产,营收和利润计算在坪山区的情况,后者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委托区外生产的,需申报主体自行购买原材料,主要营收和利润需计算在坪山。

(三)申请第(一)款建设生产场地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获得或新迁入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时间为202011日至20221231日;

2、截止20221231日,生产场地须已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该类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3、该项目需进行评审。资助标准:参评项目总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的为及格项目,及格项目有3个及以上的,可以对总得分2的项目予以资助;及格项目仅有2个及以下的,可予以资助

4本条款所资助的项目总投资额指固定投资及购买设备费用。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第(一)款中的申报建设场地投资资助的属评审类,其他部分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申请第(一)款中建设生产场地资助的除外);

62022年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文件(申请第(一)款中建设生产场地资助的除外);

72022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申请第(一)款中建设生产场地资助的除外);

8、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9、其他证明企业资质的相关材料(自主选择提供)。

(二)申请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证资助,且委托区外生产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采购凭证、主要营收和利润计算在坪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第(一)款建设生产场地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参评:

1202011日至20221231日中获得或新迁入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2、生产场地建设相关材料、建设生产场地的实际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3、生产场地建设完成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4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3、支持细胞与基因产业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对于细胞与基因类(CGT)企业,与医院开展IIT临床研究的,或与医院、高校、研究所展开合作进行新的CGT品种开发的,或取得FDA/EMA孤儿药ODD认定的,单个管线按企业投入经费的30%给予资助,最高100万元。该政策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鼓励细胞与基因企业与深圳市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开发新设备、新技术、新载体,按照首次合作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该政策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三)鼓励细胞与基因类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授权交易,根据授权交易额预付款金额的2%进行支持,最高200万元。该政策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8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第(一)、(三)款资助中的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及进行授权交易的上市公司须为申报主体的非关联企业,合作及授权交易的内容需为细胞与基因类业务;

3本资助计划中的第(二)款资助需进行评审。资助标准:参评项目合作内容需为新设备、新技术、新载体,评审总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的为及格项目,及格项目有6个及以上的,可以对总得分5的项目予以资助;及格项目仅有5个及以下的,可予以资助。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三)款资助属核准类,第(二)款资助属评审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细胞与基因产业发展)》(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6、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与医院开展IIT临床研究的,或与医院、高校、研究所开展CGT品种开发的,或取得FDA/EMA孤儿药ODD认定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管线建设现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22022年度管线企业投入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参评:

12022年与深圳市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开发新设备、新技术、新载体的首次合作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

2、合作成果相关证明文件(成果、阶段性成果、项目计划书、专利证明等材料均可)。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2022年与上市公司进行授权交易的合作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


4、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化妆品产业发展

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备案并成功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按市级奖励30%配套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利用中国特色植物资源,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备案并成功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按市级奖励30%配套给予最高60万元资助。

(二)支持医疗美容类产品发展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生物类医疗美容产品,根据临床试验的阶段,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资助的电子类医疗美容产品,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类别,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

(三)支持精准营养品发展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精准营养产品,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最高15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资助的国家和省级精准营养科研机构,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最高450万元资助。

(四)支持银发经济相关产业发展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康复辅具产品,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对在本地完成研发和产业化并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日本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欧洲共同体(CE)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康复辅具产品,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举办的康复辅具创意设计类大赛奖且有效期在两年内的,按照奖金比例11配套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万元资助。

对主导康复辅具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参与康复辅具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资助;对主导康复辅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25万、15万、10万、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各类标准年度资助最高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二)、(三)及第(四)款配套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已获得深圳市级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三)申请第(四)款国家、省、市级康复辅具创意设计类大赛奖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获奖项目须在获奖后(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两年内提出申请,计算期截止日为20221231日。

(四)申请第(四)款康复辅具标准类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为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其他单位为参与制定、修订标准单位;

2、标准与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技术领域相关,且该标准已公开发布。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2.       申请第(一)、(二)、(三)及第(四)款配套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2年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文件;

32022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3.       申请第(四)款国家、省、市级康复辅具创意设计类大赛奖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获得国家、省、市级举办的康复辅具创意设计类大赛奖的相关证明文件;

22022年奖金进账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第(四)款康复辅具标准类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2022年主导或参与康复辅具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或主导康复辅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5、支持通关便利化

一、政策内容

(一)推动建立生物药械企业和物品“白名单”,提升保税区通关便利化水平。建立药械企业与物品“白名单”评定标准,设立试验区常态化运营管理资金。对承担通关便利化平台职能的单位,经区政府同意,对其建设费用,按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奖励不超过11配套,给予最高1500万元资助。

探索对高端生物医药原料、血液制品、进口试剂耗材等特殊物品设立进关通道,采取“远程查验”“集中查验”等多种方式查验,加快通关速度。对承担通关便利化平台职能的单位,按实际投入的运营费用,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1、经区政府同意,在坪山区承担通关便利化相关职能的单位;

2、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通关便利化需要。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通关便利化)》(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坪山区政府同意该单位承担通关便利化职能的证明文件;

6、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建设费用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2获得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证明材料;

32022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三)申请运营费用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2022年实际投入运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2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2022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支持研发及技术攻关

一、政策内容

(一)研发投入资助

对区内实际生产经营的生物类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不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资助;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且不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资助;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且不超过4000万元的,给予150万元资助;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资助;

本款资助不得与第一条(支持药品研发及产业化)、第二条(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中的研发相关资助重复申报。

(二)技术攻关奖励

支持在区内经营的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主动承担新药研发及医疗器械研制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任务、国家级重大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转化任务,按市级奖励30%配套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研发投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类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企业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大型企业集团以集团为主体统一申报的,子公司不得单独申报;

3、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2022年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4、“研发相关资助重复申报”指同一申报主体在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该两种政策;

5、本条款中所依据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采用2022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加计扣除税收口径中的较低值。

(二)申请第(二)款技术攻关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已获得深圳市级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研发及技术攻关)》(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提供2022年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qrdw/index.shtml)“高新技术企业查询结果”完整截图;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提供2022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专精特新企业须提供被国家、省、市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公示截图或相关证明文件;

2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2022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3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022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市级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2年度深圳市级资助文件;

32022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7、支持临床试验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对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且获得市级支持的医疗机构,按市级奖励30%配套给予支持,对牵头单位最高资助90万元,对参与单位最高资助50万元。

(二)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建设

对经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医疗机构为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双方无股权投资关系)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对医疗机构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支持引育临床研究人才

大力引进、培育临床研究人才,支持区内三级公立医院加快实施临床研究“大PI”计划,对获得市级支持引入的“大PI”项目按市级奖励30%配套给予最高45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支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申请项目须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

3、已获得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三)申请第(二)款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建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申请项目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认定证书或文件;

(四)申请第(三)款支持支持引育临床研究人才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单位为坪山区公立医院;

2、已获得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临床试验)》(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支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2年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文件;

32022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4、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相关证明。

(三)申请第(二)款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建设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为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交易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

22022年度服务情况统计表(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时间统计);

32022年度服务金额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2022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与服务方无股权投资关系声明。

(四)申请第(三)款支持引育临床研究人才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2年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文件;

32022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8、支持专业服务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对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发现平台、动物实验平台、检验计量检测平台、审评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和小试中试平台等市级产业服务机构,按市级奖励30%配套给予最高1500万元资助。

(二)地区产业资源共享

对经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双方无投资关系)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对公共服务平台和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该项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支持融资对接

对上年度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生物医药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0%,分3年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品牌活动

对在区内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的高水平生物类产业交流峰会、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经区政府同意的,最高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获得市级支持,在区内举办的高水平生物类产业交流峰会、展会,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对市级政策支持未覆盖到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差额补贴,最高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项目须为市级产业服务机构;

2、已获得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三)申请第(二)项地区产业资源共享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提供服务”是指平台依托单位基于平台的仪器设备,根据坪山区企业的委托,为该企业提供的研发、设备使用等服务;

2、双方无投资关系,即服务提供方和服务购买方为非关联方;

3本政策中所述实现服务金额是指购买服务的实际付款金额

4、对2022年度实现服务金额排名前3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予以资助;对在2024年已申报的,且2022年度实现服务金额排名前10的公共服务平台购买服务的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可予以资助。

(四)申请第(三)项支持融资对接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指近5年在清科、投中榜单中排名前30的投融资机构;

2、被投企业须在获得该笔股权融资时,注册地在坪山区或当年注册地搬迁至坪山区,企业在坪山区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被投企业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

4、被投企业征信记录良好,当前无逾期贷款;

5、同一公司年度申报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申请第(四)项支持品牌活动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已经区政府认定为国际性和全国性的高水平生物类产业交流峰会、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交流活动;

2、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必须为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围绕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在坪山区组织的学术论坛、行业发展论坛、院士论坛、行业沙龙、行业交流会等;

3、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4、活动参与人数须在80人(含)以上;

5、媒体报道宣传不少于5次;

6、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经区政府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认定,认定所需材料:《坪山区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验资报告原件(仅适用于公司成立未满1年);活动主办及参与单位无任何反党、反政府的倾向(需提交签署的承诺书);举办活动方案(包括投入费用明细,有播放坪山宣传片或做坪山政策宣讲等坪山推介环节,参与单位须有坪山企业或有坪山企业上台分享,背景板、宣传册或海报等各类型活动物料须有坪Logo);区科技主管部门须作为科技交流活动的指导单位;

8、申请差额补贴的,需满足:已获得深圳市级相关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全额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专业服务)》(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2年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文件;

32022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4、市级产业服务机构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第(二)款地区产业资源共享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

22022年服务情况统计表(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时间统计);

32022年度服务金额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四)申请第(三)款支持融资对接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企业获得投资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2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企业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42022年企业获得投资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5、投资机构关于xxx(资金申报单位全称)申请支持融资对接政策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6、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7、企业信用报告;

8、被投企业在投资(投资款已到位)当年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凭证。

(五)申请第(四)款支持品牌活动资助的国际性和全国性的高水平高水平生物类产业交流峰会、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单位还需提供:

1、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经区政府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2022年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32022年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42022年活动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5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第(四)款支持市级资助的高水平生物类产业交流峰会、展会的单位还需提供:

1、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认定的相关凭证;

2、申请深圳市级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32022年深圳市级资助文件;

42022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9、支持空间载体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区内经营时间在36个月内(孵化器内企业不受上述资助时间限制)、且研发投入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下生物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在区内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实际租金价格的50%给予支持,补贴额分别最高20/㎡、10/㎡,补贴总面积分别最高2000㎡、1000㎡。

(二)对市级以上的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在区内设置分支机构、及在区内经营的生物类科技组织机构,按照其在区内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实际租金价格的50%给予支持,补贴额最高20/㎡,补贴总面积最高200㎡。

(三)鼓励民营老旧工业区厂房改造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

(四)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提供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领域服务而购买专业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小试生产等生物医药专业共享设施的,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单位须是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为研发投入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下生物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2、同一申报主体的资助面积按照申报主体在坪山区不同区域租赁用房面积之和计算,包括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不包括员工宿舍、娱乐场所等面积;

32022年度可申报资助的周期须位于202211日至20221231日之间;

4、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2022年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5、本条款中所依据的研发投入额,采用2022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加计扣除税收口径中的较低值。

(二)申请第(二)款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该单位为市级以上的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在区内设置的分支机构,或是在区内经营的生物类科技组织机构。

(三)申请第(三)款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已获得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四)申请第(四)款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2、提供的共享设施为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领域服务而购买专业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小试生产等生物医药专业共享设施。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空间载体)》(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2022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提供2022年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qrdw/index.shtml)“高新技术企业查询结果”完整截图;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提供2022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2、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事项在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备案的证明材料(租赁凭证或租赁备案或场所使用证明等)及2022年支付租金的银行回单、租金发票、会计凭证。该证明文件原则上应以申请单位名义开具,对于开具时单位尚未注册成立的,也可以单位法人名义开具。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3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2022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022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市级以上生物医药行业协会资质证明,或科技组织机构资质证明及其为科技型企业、非企业机构服务的相关协议;

2、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事项在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备案的证明材料(租赁凭证或租赁备案或场所使用证明等)及2022年支付租金的银行回单、租金、会计凭证发票。该证明文件原则上应以申请单位名义开具,对于开具时单位尚未注册成立的,也可以单位法人名义开具。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3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2年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文件

32022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认定或资质材料;

2、为提供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领域服务而购买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小试生产等生物医药专业共享设施的合同复印件,及2022年度相关发票、支付凭证;

32022年为提供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领域服务而购买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小试生产等生物医药专业共享设施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此项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4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10、支持招商引资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龙头企业引进

对重点引进的大型跨国医药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细分领域国际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并由分管区科技创新局的区领导业务会议审定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支持优质潜力企业引进

对上年度从深圳市外引进,在我区经营的企业,获批开展1-3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临床试验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对其上一阶段的临床试验,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分别给予Ⅰ、Ⅱ、Ⅲ期最高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的实际投入费用最多向前追溯36个月。

对上年度从深圳市外引进,在我区经营的企业,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对其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奖励30万元、50万元,但不超过产品落地首年度销售额的50%。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国家、省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首次获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区内生产的,资助上限分别提高50万元、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对上年度从深圳市外引进,在我区生产经营,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细胞与基因、化妆品、医疗美容、精准营养品、康复辅具等产业的重点企业,按照其落地后3年内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议、评审或认定通过,且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大型企业集团已经以集团为主体统一申报的,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请第(一)项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由分管区科技创新局的区领导业务会议审定的重大项目;

2、该项目已在坪山进行实际投资及建设。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2022年度完成注册地址变更,从深圳市外迁移至坪山区内,并在坪山区实际经营的企业;

2、该项目需进行评审。资助标准:参评项目总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的为及格项目,按照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细胞与基因、化妆品、医疗美容、精准营养品、康复辅具的类别分别进行评审,每个类别在评审中排名第1的及格项目可予以资助;

32022年已获得相关证书或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

4、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每个阶段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应症、调整规格等情况;

5、医药类企业临床试验实际研发投入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202011日,计算期截止日为20221231日;

6、细胞与基因、化妆品、医疗美容、精准营养品、康复辅具产业重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202011日,计算期截止日为20221231日。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资助属核准类,第(二)款资助属评审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招商引资)》(在申报平台填写)(申请第二款的需依照申报条件第(三)款第2条自行选择并填报项目类别);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经由分管区科技创新局的区领导业务会议审定的证明材料;

2、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医药类企业引进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的相关凭证

2、完成Ⅰ、Ⅱ、Ⅲ期临床实验的证明文件;

3、临床试验实际研发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第(二)款器械类企业引进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的相关凭证;

2、新迁入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3、产品落地首年度销售额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产品落地首年度指产品落地坪山后12个月内)。

(五)申请第(二)款细胞与基因、化妆品、医疗美容、精准营养品、康复辅具等类别企业引进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凭证;

2、落地后3年内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资助适用期为2022年)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的决策部署,聚焦坪山区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产业发展,推动细胞和基因治疗等未来产业培育壮大,加快构建生物医药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发挥坪山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引领作用,我局根据已印发的《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4〕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了《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资助适用期为2022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编制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

(一)细化资金申报中企业应提供材料的需要。落实《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各政策申报主体的具体要求及应提供材料说明。

(二)完善资金申报流程,提高申报效率的需要。结合我区往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中的问题,加强资金申过程合提高资金申报效率。

(三)控制财政预算规模的需要。强化预算管理,控制资助额度,使其与财政预算规模相匹配。

二、编制过程

根据局领导指示,我局于2024年2月,结合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编制本《申报指南》,于2024年3月形成初稿,于2024年3月底完成法律及法制意见征求,于2024年4月中旬完成区内各相关单位意见征集,并结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本次版本《申报指南》(征求公众意见稿)。该《申报指南》所依据的《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4〕3号)已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申报指南》由于未添加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无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编制内容

《申报指南》是围绕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相关政策条款,明确其适用对象、资助方式、资助申请和资助标准、申请材料等内容。主要编制内容如下:

21.       支持药品研发及产业化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支持药品研发的单位其临床注册批件等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申请第二款支持药品产业化的单位申请项目的地址须在坪山区。申请第三、四款支持产品销售的单位须已获得深圳市级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创新载体配套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已取得的药品生产批件相关文件等材料。申请第三、四款支持产品销售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等材料

22.       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资助的单位申请项目的地址须在坪山区,委托区外生产的,需申报主体自行购买原材料,主要营收和利润需计算在坪山。申请第二、三款支持产品销售的单位须已获得深圳市级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中第一款中的申报建设场地投资资助的属评审类,其他部分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采购凭证、主要营收和利润计算在坪山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申请第二、三款支持产品销售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建设生产场地的实际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生产场地建设完成的验收报告复印件、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材料

23.       支持细胞与基因产业发展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要求。其中申请第一、三款临床研究及授权交易资助的项目其合作单位须为申报主体的非关联企业,合作及交易的内容需为细胞与基因类业务。申请第二款支持首次合作开发的项目须进行评审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中第一、三款资助属核准类,第二款资助属评审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临床研究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管线企业投入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第二、三款支持合作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合作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材料

24.       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二、三、四款配套的单位须已获得深圳市级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申请第四款康复辅具标准类资助的,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为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二、三、四款配套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等材料。申请第四款康复辅具标准类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主导或参与康复辅具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或主导康复辅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25.       支持通关便利化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项目须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通关便利化需要;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申请该资助应提供坪山区政府同意该单位承担通关便利化职能的证明文件、申请深圳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所报审的全套资料等材料。

26.       支持研发及技术攻关

本部分共提出四点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研发投入资助的单位其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2022年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申请第二款技术攻关奖励的单位须已获得深圳市级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研发投入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022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第二款技术攻关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申请深圳市级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等材料。

(七)支持临床试验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资助的单位其申请项目须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申请第二款临床试验机构建设资助的项目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认定证书或文件。申请第三款引育临床研究人才资助的单位须已获得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相关证明等材料。申请第二款临床试验机构建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为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交易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材料。申请第三款引育临床研究人才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2022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八)支持专业服务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资助的项目须为市级产业服务机构。申请第二款地区产业资源共享资助的,服务提供方和服务购买方须为非关联方。申请第三款融资对接资助的,被投企业须在获得该笔股权融资时,注册地在坪山区或当年注册地搬迁至坪山区,企业在坪山区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第四款支持品牌活动的项目须是已经区政府认定为国际性和全国性的高水平生物类产业交流峰会、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其中申请第一款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市级产业服务机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第二款地区产业资源共享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合同、发票等材料。申请第三款融资对接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企业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第四款支持品牌活动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认定的相关凭证等材料。

(九)支持空间载体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对应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房租资助的单位须是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为研发投入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下生物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第二款行业协会租金资助的单位为市级以上的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在区内设置的分支机构,或是在区内经营的生物类科技组织机构。申请第三款改造资助的单位须已获得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2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申请第四款支持专业共享设施资助的单位应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其中申请第一款房租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企业资质证明。申请第二款行业协会租金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市级以上生物医药行业协会资质证明,或科技组织机构资质证明及其为科技型企业、非企业机构服务的相关协议等材料。申请第三款改造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2022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第四款支持专业共享设施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认定或资质证明等材料。

(十)支持招商引资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支持龙头企业引进的项目须是由分管区科技创新局的区领导业务会议审定的重大项目。申请第二款支持优质潜力企业引进的单位须是2022年度完成注册地址变更,从深圳市外迁移至坪山区内,并在坪山区实际经营的企业;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中的第一款资助属核准类,第二款资助属评审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其中申请第一款支持龙头企业引进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经由分管区科技创新局的区领导业务会议审定的证明。申请第二款支持优质潜力企业引进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的相关凭证等材料。



第一章  一般申报要求

 

一、本申报指南资助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在坪山区政企直通车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申报主体一般为注册在坪山的企事业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2、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存在《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予资助的情形,并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3、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须进行现场核查的,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4、资助查重。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是否重复申请坪山区同类资助进行查询审核。

5、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6、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拟资助计划。

7、公示。拟资助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8、资金拨付。区财政主管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项目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按照以下要求:

1、项目集中申报,成批处理。

2、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办理资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办理资金领取手续须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

四、实际资助经费受总额控制

本政策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财政预算,除含“经区政府审定或同意”条款外,对其他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五、获得资助后的诚信要求

各申报主体自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坪山区。确有必要搬迁的,应在注册地迁移前告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于工商登记注册地迁移日期变动后1个月内,主动交还从我区获得的资助资金。否则,我局保留追索的权利,情节严重者,将该申报主体诚信的情况上报相关诚信信息系统以及市、区相关科技、产业部门。

六、申报材料一般要求

本指南资助适用期为2023年,除有特殊规定的,本申报指南内的申报材料的内容截至时间为20231231日。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七、本申报指南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局,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有效。


第二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1、支持药品研发及产业化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药品研发。对由本区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的1-3类药品给予研发支持。对于1类创新药,按实际研发投入费用的30%,取得临床许可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完成Ⅰ、Ⅱ、Ⅲ期临床实验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400万、600万元奖励。对于2类改良型新药,按实际研发投入费用的20%,取得临床许可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完成Ⅰ、Ⅱ、Ⅲ期临床实验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200万、300万元奖励。对于3类仿制药,按实际研发投入费用的20%,完成Ⅲ期临床实验的(或视同完成Ⅲ期临床实验),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取得海外认证且获得市级资助的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支持药品产业化。对取得1-3类药品生产批件,且在区内产业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或新迁入1-3类药品注册证并在区内建设生产场地的,或本区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承担生产的(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且不含来料加工类),按项目建设总投资20%予以资助,单个品种最高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该政策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80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市级奖励的30%给予配套,单个品种最高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四)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境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按市级资助20%配套给予资助,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2023年已获得相关证书或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

3、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每个阶段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应症、调整规格等情况。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实际研发投入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202111日,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临床批件、临床试验报告、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材料等)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2、临床注册批件等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申请项目的地址须在坪山区。“在区内产业化”是指企业在我区取得生产批件或委托区内外企业生产,营收和利润计算在坪山区的情况,后者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委托区外生产的,需申报主体自行购买原材料,主要营收和利润需计算在坪山。

(四)申请第(一)款取得海外认证且获得市级资助的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资助的,以及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已获得深圳市级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药品研发及产业化)》(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药品研发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取得临床许可或完成Ⅰ、Ⅱ、Ⅲ期临床实验的证明文件;

2、申请1类创新药研发支持、2类改良型新药研发支持及3类仿制药研发支持的,还须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实际研发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支持药品产业化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已取得的药品生产批件相关文件;

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建设生产场地的实际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本区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承担生产的(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且不含来料加工类)交易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3、委托区外生产的,还需同时提供采购凭证、主要营收和利润计算在坪山的证明。

(四)申请第(一)款取得海外认证且获得市级资助的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资助的,以及第(三)、(四)款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3年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文件;

32023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2、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

一、政策内容

(一)对首次获批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区内产业化的,按市级资助50%配套给与资助,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通过国家、省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首次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区内产业化的,资助上限分别提高5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或新迁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区内建设生产场地的,按项目总投资20%予以资助,单个品种最高4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8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市级奖励的30%给予配套,单个品种最高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三)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境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按市级资助20%配套给予资助,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截止2023年已获得《若干措施》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条件;

3、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每个阶段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应症、调整规格等情况;

4、已获得深圳市级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二)申请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证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申请项目的地址须在坪山区。“在区内产业化”是指企业在我区取得生产批件或委托区内外企业生产,营收和利润计算在坪山区的情况,后者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委托区外生产的,需申报主体自行购买原材料,主要营收和利润需计算在坪山。

(三)申请第(一)款建设生产场地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获得或新迁入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时间为202111日至20231231日;

2、截止20231231日,生产场地须已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该类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3、该项目需进行评审。资助标准:参评项目总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的为及格项目,及格项目有3个及以上的,可以对总得分2的项目予以资助;及格项目仅有2个及以下的,可予以资助

4本条款所资助的项目总投资额指固定投资及购买设备费用。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第(一)款中的申报建设场地投资资助的属评审类,其他部分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申请第(一)款中建设生产场地资助的除外);

62023年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文件(申请第(一)款中建设生产场地资助的除外);

72023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申请第(一)款中建设生产场地资助的除外);

8、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9、其他证明企业资质的相关材料(自主选择提供)。

(二)申请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证资助,且委托区外生产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采购凭证、主要营收和利润计算在坪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第(一)款建设生产场地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参评:

1202111日至20231231日中获得或新迁入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2、生产场地建设相关材料、建设生产场地的实际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3、生产场地建设完成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3、支持细胞与基因产业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对于细胞与基因类(CGT)企业,与医院开展IIT临床研究的,或与医院、高校、研究所展开合作进行新的CGT品种开发的,或取得FDA/EMA孤儿药ODD认定的,单个管线按企业投入经费的30%给予资助,最高100万元。该政策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鼓励细胞与基因企业与深圳市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开发新设备、新技术、新载体,按照首次合作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该政策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三)鼓励细胞与基因类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授权交易,根据授权交易额预付款金额的2%进行支持,最高200万元。该政策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8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第(一)、(三)款资助中的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及进行授权交易的上市公司须为申报主体的非关联企业,合作及授权交易的内容需为细胞与基因类业务;

3本资助计划中的第(二)款资助需进行评审。资助标准:参评项目合作内容需为新设备、新技术、新载体,评审总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的为及格项目,及格项目有6个及以上的,可以对总得分5的项目予以资助;及格项目仅有5个及以下的,可予以资助。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三)款资助属核准类,第(二)款资助属评审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细胞与基因产业发展)》(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6、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与医院开展IIT临床研究的,或与医院、高校、研究所开展CGT品种开发的,或取得FDA/EMA孤儿药ODD认定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管线建设现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22023年度管线企业投入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参评:

12023年与深圳市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开发新设备、新技术、新载体的首次合作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

2、合作成果相关证明文件(成果、阶段性成果、项目计划书、专利证明等材料均可)。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2023年与上市公司进行授权交易的合作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


4、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化妆品产业发展

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备案并成功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按市级奖励30%配套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利用中国特色植物资源,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备案并成功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按市级奖励30%配套给予最高60万元资助。

(二)支持医疗美容类产品发展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生物类医疗美容产品,根据临床试验的阶段,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资助的电子类医疗美容产品,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类别,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

(三)支持精准营养品发展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精准营养产品,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最高15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资助的国家和省级精准营养科研机构,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最高450万元资助。

(四)支持银发经济相关产业发展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康复辅具产品,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对在本地完成研发和产业化并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日本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欧洲共同体(CE)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康复辅具产品,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举办的康复辅具创意设计类大赛奖且有效期在两年内的,按照奖金比例11配套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万元资助。

对主导康复辅具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参与康复辅具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资助;对主导康复辅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25万、15万、10万、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各类标准年度资助最高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二)、(三)及第(四)款配套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已获得深圳市级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三)申请第(四)款国家、省、市级康复辅具创意设计类大赛奖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获奖项目须在获奖后(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两年内提出申请,计算期截止日为20231231日。

(四)申请第(四)款康复辅具标准类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为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其他单位为参与制定、修订标准单位;

2、标准与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技术领域相关,且该标准已公开发布。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2.       申请第(一)、(二)、(三)及第(四)款配套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3年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文件;

32023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3.       申请第(四)款国家、省、市级康复辅具创意设计类大赛奖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获得国家、省、市级举办的康复辅具创意设计类大赛奖的相关证明文件;

22023年奖金进账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第(四)款康复辅具标准类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2023年主导或参与康复辅具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或主导康复辅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5、支持通关便利化

一、政策内容

(一)推动建立生物药械企业和物品“白名单”,提升保税区通关便利化水平。建立药械企业与物品“白名单”评定标准,设立试验区常态化运营管理资金。对承担通关便利化平台职能的单位,经区政府同意,对其建设费用,按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奖励不超过11配套,给予最高1500万元资助。

探索对高端生物医药原料、血液制品、进口试剂耗材等特殊物品设立进关通道,采取“远程查验”“集中查验”等多种方式查验,加快通关速度。对承担通关便利化平台职能的单位,按实际投入的运营费用,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1、经区政府同意,在坪山区承担通关便利化相关职能的单位;

2、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通关便利化需要。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通关便利化)》(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坪山区政府同意该单位承担通关便利化职能的证明文件;

6、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建设费用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3获得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证明材料;

32023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三)申请运营费用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2023年实际投入运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2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支持研发及技术攻关

一、政策内容

(一)研发投入资助

对区内实际生产经营的生物类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不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资助;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且不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资助;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且不超过4000万元的,给予150万元资助;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资助;

本款资助不得与第一条(支持药品研发及产业化)、第二条(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中的研发相关资助重复申报。

(二)技术攻关奖励

支持在区内经营的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主动承担新药研发及医疗器械研制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任务、国家级重大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转化任务,按市级奖励30%配套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研发投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类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企业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大型企业集团以集团为主体统一申报的,子公司不得单独申报;

3、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2023年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4、“研发相关资助重复申报”指同一申报主体在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该两种政策;

5、本条款中所依据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采用2023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加计扣除税收口径中的较低值。

(二)申请第(二)款技术攻关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已获得深圳市级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研发及技术攻关)》(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提供2023年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qrdw/index.shtml)“高新技术企业查询结果”完整截图;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提供2023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专精特新企业须提供被国家、省、市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公示截图或相关证明文件;

2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2023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3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023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市级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3年度深圳市级资助文件;

32023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7、支持临床试验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对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且获得市级支持的医疗机构,按市级奖励30%配套给予支持,对牵头单位最高资助90万元,对参与单位最高资助50万元。

(二)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建设

对经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医疗机构为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双方无股权投资关系)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对医疗机构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支持引育临床研究人才

大力引进、培育临床研究人才,支持区内三级公立医院加快实施临床研究“大PI”计划,对获得市级支持引入的“大PI”项目按市级奖励30%配套给予最高45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支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申请项目须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

3、已获得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三)申请第(二)款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建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申请项目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认定证书或文件;

(四)申请第(三)款支持支持引育临床研究人才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单位为坪山区公立医院;

2、已获得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临床试验)》(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支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3年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文件;

32023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4、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相关证明。

(三)申请第(二)款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建设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为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交易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

22023年度服务情况统计表(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时间统计);

32023年度服务金额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与服务方无股权投资关系声明。

(四)申请第(三)款支持引育临床研究人才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3年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文件;

32023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8、支持专业服务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对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发现平台、动物实验平台、检验计量检测平台、审评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和小试中试平台等市级产业服务机构,按市级奖励30%配套给予最高1500万元资助。

(二)地区产业资源共享

对经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双方无投资关系)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对公共服务平台和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该项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支持融资对接

对上年度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生物医药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0%,分3年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品牌活动

对在区内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的高水平生物类产业交流峰会、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经区政府同意的,最高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获得市级支持,在区内举办的高水平生物类产业交流峰会、展会,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对市级政策支持未覆盖到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差额补贴,最高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项目须为市级产业服务机构;

2、已获得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三)申请第(二)项地区产业资源共享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提供服务”是指平台依托单位基于平台的仪器设备,根据坪山区企业的委托,为该企业提供的研发、设备使用等服务;

2、双方无投资关系,即服务提供方和服务购买方为非关联方;

3本政策中所述实现服务金额是指购买服务的实际付款金额

4、对2023年度实现服务金额排名前3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予以资助;对在2024年已申报的,且2023年度实现服务金额排名前10的公共服务平台购买服务的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可予以资助。

(四)申请第(三)项支持融资对接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指近5年在清科、投中榜单中排名前30的投融资机构;

2、被投企业须在获得该笔股权融资时,注册地在坪山区或当年注册地搬迁至坪山区,企业在坪山区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被投企业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

4、被投企业征信记录良好,当前无逾期贷款;

5、同一公司年度申报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申请第(四)项支持品牌活动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已经区政府认定为国际性和全国性的高水平生物类产业交流峰会、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交流活动;

2、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必须为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围绕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在坪山区组织的学术论坛、行业发展论坛、院士论坛、行业沙龙、行业交流会等;

3、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4、活动参与人数须在80人(含)以上;

5、媒体报道宣传不少于5次;

6、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经区政府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认定,认定所需材料:《坪山区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验资报告原件(仅适用于公司成立未满1年);活动主办及参与单位无任何反党、反政府的倾向(需提交签署的承诺书);举办活动方案(包括投入费用明细,有播放坪山宣传片或做坪山政策宣讲等坪山推介环节,参与单位须有坪山企业或有坪山企业上台分享,背景板、宣传册或海报等各类型活动物料须有坪Logo);区科技主管部门须作为科技交流活动的指导单位;

8、申请差额补贴的,需满足:已获得深圳市级相关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全额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专业服务)》(在申报平台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3年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文件;

32023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4、市级产业服务机构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第(二)款地区产业资源共享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

22023年服务情况统计表(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时间统计);

32023年度服务金额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四)申请第(三)款支持融资对接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企业获得投资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企业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42023年企业获得投资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5、投资机构关于xxx(资金申报单位全称)申请支持融资对接政策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6、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7、企业信用报告;

8、被投企业在投资(投资款已到位)当年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凭证。

(五)申请第(四)款支持品牌活动资助的国际性和全国性的高水平高水平生物类产业交流峰会、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单位还需提供:

1、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经区政府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2023年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32023年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42023年活动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5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第(四)款支持市级资助的高水平生物类产业交流峰会、展会的单位还需提供:

1、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认定的相关凭证;

2、申请深圳市级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32023年深圳市级资助文件;

42023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9、支持空间载体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区内经营时间在36个月内(孵化器内企业不受上述资助时间限制)、且研发投入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下生物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在区内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实际租金价格的50%给予支持,补贴额分别最高20/㎡、10/㎡,补贴总面积分别最高2000㎡、1000㎡。

(二)对市级以上的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在区内设置分支机构、及在区内经营的生物类科技组织机构,按照其在区内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实际租金价格的50%给予支持,补贴额最高20/㎡,补贴总面积最高200㎡。

(三)鼓励民营老旧工业区厂房改造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按市级资助30%配套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

(四)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提供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领域服务而购买专业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小试生产等生物医药专业共享设施的,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单位须是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为研发投入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下生物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2、同一申报主体的资助面积按照申报主体在坪山区不同区域租赁用房面积之和计算,包括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不包括员工宿舍、娱乐场所等面积;

32023年度可申报资助的周期须位于202311日至20231231日之间;

4、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2023年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5、本条款中所依据的研发投入额,采用2023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加计扣除税收口径中的较低值。

(二)申请第(二)款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该单位为市级以上的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在区内设置的分支机构,或是在区内经营的生物类科技组织机构。

(三)申请第(三)款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已获得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12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四)申请第(四)款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2、提供的共享设施为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领域服务而购买专业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小试生产等生物医药专业共享设施。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空间载体)》(在申报平台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已在相关官网公开202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提供2023年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gqrdw/index.shtml)“高新技术企业查询结果”完整截图;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提供2023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2、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事项在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备案的证明材料(租赁凭证或租赁备案或场所使用证明等)及2023年支付租金的银行回单、租金发票、会计凭证。该证明文件原则上应以申请单位名义开具,对于开具时单位尚未注册成立的,也可以单位法人名义开具。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3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2023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023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市级以上生物医药行业协会资质证明,或科技组织机构资质证明及其为科技型企业、非企业机构服务的相关协议;

2、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事项在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备案的证明材料(租赁凭证或租赁备案或场所使用证明等)及2023年支付租金的银行回单、租金、会计凭证发票。该证明文件原则上应以申请单位名义开具,对于开具时单位尚未注册成立的,也可以单位法人名义开具。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3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

22023年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文件

32023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认定或资质材料;

2、为提供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领域服务而购买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小试生产等生物医药专业共享设施的合同复印件,及2023年度相关发票、支付凭证;

32023年为提供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领域服务而购买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小试生产等生物医药专业共享设施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此项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4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10、支持招商引资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龙头企业引进

对重点引进的大型跨国医药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细分领域国际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并由分管区科技创新局的区领导业务会议审定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支持优质潜力企业引进

对上年度从深圳市外引进,在我区经营的企业,获批开展1-3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临床试验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对其上一阶段的临床试验,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分别给予Ⅰ、Ⅱ、Ⅲ期最高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的实际投入费用最多向前追溯36个月。

对上年度从深圳市外引进,在我区经营的企业,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对其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奖励30万元、50万元,但不超过产品落地首年度销售额的50%。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国家、省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首次获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区内生产的,资助上限分别提高50万元、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对上年度从深圳市外引进,在我区生产经营,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细胞与基因、化妆品、医疗美容、精准营养品、康复辅具等产业的重点企业,按照其落地后3年内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议、评审或认定通过,且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大型企业集团已经以集团为主体统一申报的,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请第(一)项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由分管区科技创新局的区领导业务会议审定的重大项目;

2、该项目已在坪山进行实际投资及建设。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2023年度完成注册地址变更,从深圳市外迁移至坪山区内,并在坪山区实际经营的企业;

2、该项目需进行评审。资助标准:参评项目总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的为及格项目,按照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细胞与基因、化妆品、医疗美容、精准营养品、康复辅具的类别分别进行评审,每个类别在评审中排名第1的及格项目可予以资助;

32023年已获得相关证书或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

4、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每个阶段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应症、调整规格等情况;

5、医药类企业临床试验实际研发投入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202111日,计算期截止日为20231231日;

6、细胞与基因、化妆品、医疗美容、精准营养品、康复辅具产业重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202111日,计算期截止日为20231231日。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资助属核准类,第(二)款资助属评审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支持招商引资)》(在申报平台填写)(申请第二款的需依照申报条件第(三)款第2条自行选择并填报项目类别);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42023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知识产权合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经由分管区科技创新局的区领导业务会议审定的证明材料;

2、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医药类企业引进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的相关凭证

2、完成Ⅰ、Ⅱ、Ⅲ期临床实验的证明文件;

3、临床试验实际研发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第(二)款器械类企业引进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的相关凭证;

2、新迁入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3、产品落地首年度销售额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产品落地首年度指产品落地坪山后12个月内)。

(五)申请第(二)款细胞与基因、化妆品、医疗美容、精准营养品、康复辅具等类别企业引进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凭证;

2、落地后3年内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资助适用期为2023年)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的决策部署,聚焦坪山区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产业发展,推动细胞和基因治疗等未来产业培育壮大,加快构建生物医药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发挥坪山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引领作用,我局根据已印发的《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4〕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了《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资助适用期为2023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编制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

(一)细化资金申报中企业应提供材料的需要。落实《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各政策申报主体的具体要求及应提供材料说明。

(二)完善资金申报流程,提高申报效率的需要。结合我区往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中的问题,加强资金申过程合提高资金申报效率。

(三)控制财政预算规模的需要。强化预算管理,控制资助额度,使其与财政预算规模相匹配。

二、编制过程

根据局领导指示,我局于2024年2月,结合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编制本《申报指南》,于2024年3月形成初稿,于2024年3月底完成法律及法制意见征求,于2024年4月中旬完成区内各相关单位意见征集,并结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本次版本《申报指南》(征求公众意见稿)。该《申报指南》所依据的《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2024〕3号)已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申报指南》由于未添加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无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编制内容

《申报指南》是围绕深圳市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相关政策条款,明确其适用对象、资助方式、资助申请和资助标准、申请材料等内容。主要编制内容如下:

27.       支持药品研发及产业化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支持药品研发的单位其临床注册批件等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申请第二款支持药品产业化的单位申请项目的地址须在坪山区。申请第三、四款支持产品销售的单位须已获得深圳市级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创新载体配套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已取得的药品生产批件相关文件等材料。申请第三、四款支持产品销售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等材料

28.       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资助的单位申请项目的地址须在坪山区,委托区外生产的,需申报主体自行购买原材料,主要营收和利润需计算在坪山。申请第二、三款支持产品销售的单位须已获得深圳市级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中第一款中的申报建设场地投资资助的属评审类,其他部分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采购凭证、主要营收和利润计算在坪山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申请第二、三款支持产品销售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建设生产场地的实际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生产场地建设完成的验收报告复印件、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材料

29.       支持细胞与基因产业发展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要求。其中申请第一、三款临床研究及授权交易资助的项目其合作单位须为申报主体的非关联企业,合作及交易的内容需为细胞与基因类业务。申请第二款支持首次合作开发的项目须进行评审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中第一、三款资助属核准类,第二款资助属评审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临床研究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管线企业投入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第二、三款支持合作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合作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材料

30.       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二、三、四款配套的单位须已获得深圳市级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申请第四款康复辅具标准类资助的,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为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二、三、四款配套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申请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等材料。申请第四款康复辅具标准类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主导或参与康复辅具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或主导康复辅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31.       支持通关便利化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项目须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通关便利化需要;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申请该资助应提供坪山区政府同意该单位承担通关便利化职能的证明文件、申请深圳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所报审的全套资料等材料。

32.       支持研发及技术攻关

本部分共提出四点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研发投入资助的单位其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2023年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申请第二款技术攻关奖励的单位须已获得深圳市级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研发投入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023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第二款技术攻关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申请深圳市级资助所报审的全套资料等材料。

(七)支持临床试验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资助的单位其申请项目须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申请第二款临床试验机构建设资助的项目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认定证书或文件。申请第三款引育临床研究人才资助的单位须已获得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如申请第一款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相关证明等材料。申请第二款临床试验机构建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为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交易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材料。申请第三款引育临床研究人才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2023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八)支持专业服务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资助的项目须为市级产业服务机构。申请第二款地区产业资源共享资助的,服务提供方和服务购买方须为非关联方。申请第三款融资对接资助的,被投企业须在获得该笔股权融资时,注册地在坪山区或当年注册地搬迁至坪山区,企业在坪山区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第四款支持品牌活动的项目须是已经区政府认定为国际性和全国性的高水平生物类产业交流峰会、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其中申请第一款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市级产业服务机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第二款地区产业资源共享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合同、发票等材料。申请第三款融资对接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企业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第四款支持品牌活动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认定的相关凭证等材料。

(九)支持空间载体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对应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房租资助的单位须是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为研发投入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下生物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第二款行业协会租金资助的单位为市级以上的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在区内设置的分支机构,或是在区内经营的生物类科技组织机构。申请第三款改造资助的单位须已获得深圳市级发改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申请第四款支持专业共享设施资助的单位应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属核准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其中申请第一款房租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企业资质证明。申请第二款行业协会租金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市级以上生物医药行业协会资质证明,或科技组织机构资质证明及其为科技型企业、非企业机构服务的相关协议等材料。申请第三款改造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2023年深圳市级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第四款支持专业共享设施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认定或资质证明等材料。

(十)支持招商引资

本部分共提出四内容:一是政策原文表述;二是申报条件具体规定,该部分规定了申请该资助的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申报不同条款需满足的其他要求,其中申请第一款支持龙头企业引进的项目须是由分管区科技创新局的区领导业务会议审定的重大项目。申请第二款支持优质潜力企业引进的单位须是2023年度完成注册地址变更,从深圳市外迁移至坪山区内,并在坪山区实际经营的企业;三是审批方式的确认,该条款中的第一款资助属核准类,第二款资助属评审类;四是所需材料具体要求,包括申请该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及依据申报条件不同条款需提交的其他对应材料,其中申请第一款支持龙头企业引进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经由分管区科技创新局的区领导业务会议审定的证明。申请第二款支持优质潜力企业引进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的相关凭证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