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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4-19 21:0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编报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编报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有关研究开发机构: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根据《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成〔2024〕41号,附件1)、《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效能的实施意见》(自然资党发〔2018〕31号)、《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若干措施》(自然资党发〔2019〕2号)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求,现就开展我部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国家设立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部属有关研究开发机构(附件2),应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报送本单位年度报告。

  二、报告程序

  请各研究开发机构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用户名登录网站(https://cgzhndbg.istic.ac.cn)进行注册填报。各单位应于5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网上填报工作,并将填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版年度报告打印盖章后报部科技司和财务司各1份。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履行监督审查责任,切实提高报告编制质量,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要与编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紧密结合。请将本单位制定执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电子版发送到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电子邮箱。另,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建议,也请单独形成文字材料,电子版一并发送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电子邮箱。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保密管理,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保密审查,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和敏感信息不作为报送内容。

  (三)中国地质调查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部北海局、东海局、南海局负责汇总上报所属研究开发机构年度报告并附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名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

  (四)部将严格审核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开展对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单位及科研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五)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将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并逐步实现公开和共享。

  (六)年度报告格式、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七)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梳理各有关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形成部总结报告,于5月23日前报科技司。

  四、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联系单位: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

  联 系 人:张文超  徐    010-66558427

  (二)填报咨询及材料接收

  联系单位:自然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于海跃  陈  成  010-63882113/2132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 中国测绘大厦2107室,100036

  电子邮箱:cchen@infomail.mnr.gov.cn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6日      

附件  :

·       1.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docx

·       2. 自然资源部有关研究开发机构名单.doc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将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程序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系统(网址:https://cgzhndbg.istic.ac.cn)进行年度报告填报工作。

  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使用本单位账号登录系统,并更新年度报告工作主要联系人基本信息。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新增或变更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所属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并组织所属有关单位填报。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新增或变更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本地方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并组织本地方有关单位填报。

  新增或变更名单请于2024416日前通过主管部门账号“机构管理”模块进行系统操作。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填报本单位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24416日至2024520日,具体要求见附件。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所组织单位年度报告的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并按照填报系统设定模板梳理形成本部门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2024530日前在系统内完成提交。

  二、工作要求

  1.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报告进行抽查。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督审查责任,加强信息监管与保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年度报告。所属单位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作为报送内容。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4.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年度报告工作应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填报申请与审核流程,为数据填报提供便利服务。

  5. 科技部、财政部有关司局统筹负责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负责年度报告填报的具体业务工作,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填报系统建设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

  联系方式:

  科技部有关司局电话:010-58881576

  业务咨询电话: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010-62167431

  技术咨询电话: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010-58882346  


  附件:1.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填报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要求

     2.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模板由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443



附件1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填报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要求


一、报告主体

国家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体包括:

1. 中央级事业单位。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所属研究开发机构或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

2. 地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

具备管理职能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只填报自身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情况,下属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自行填报;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需要填报;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无需填报。

二、报告方式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请于2024416日—2024520日登录填报网站开展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网址:https://cgzhndbg.istic.ac.cn。已注册单位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用户名登录系统进行填报,未注册单位经其主管部门提交名单后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邀请码注册填报。

三、报告内容

1. 本单位2023年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

2. 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及类型、来源情况。

3. 本单位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情况。

4. 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 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的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报酬和股权奖励纳税情况等。

6.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及附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等。

四、重要指标说明

1. 科技成果转让是指通过所有权转移等转让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2. 科技成果许可是指以许可使用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3. 技术作价投资是指以技术折算一定价值对外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以专利作价入股、以技术作价投资创设新公司、以技术作价投资参股公司等方式。

4.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合同数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签署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数目。

5. 兼职和离岗创业人员是指经单位审批程序批准,在外兼职或进行离岗创业(且保留人事关系)的人员。

6.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现金收入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现金收入。

7. 更详细的填报指标说明请登录填报系统将光标放置在每个填报框内查看。

五、填报格式

1. 年度报告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 表中本年度没有的数据一律填“0”,文字部分没有的部分填“无”。












附件2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

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2023年)




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填报日期:







科技部   财政部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路(街道)号

单位性质


单位类型


单位网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所在部门、职务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电子邮件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总体情况

序号

  

2023年度

总计

其中:

财政

资助

中央财政

资助

以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合同项数(项)




合同金额(万元)




当年到账金额(万元)




以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合同项数(项)




合同金额(万元)




当年到账金额(万元)




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合同项数(项)




作价金额(万元)




小计

以上一、二、三项小计

合同总项数(项)




合同总金额(万元)




以上一、二项小计

当年到账总金额(万元)




产学研合作情况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合同数(项)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合同金额(万元)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当年到账总金额(万元)


合计

以上一、二、三、四项合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项目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项目数(项)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项目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合同总金额(万元)


以上一、二、四项合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项目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当年到账总金额(万元)


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情况

立项批复的科技项目数(项)



立项批复的科技项目(课题)总金额(万元)




项目(课题)资金当年到账金额(万元)




其他相关指标

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转移机构、转化服务平台数量(


自建技术转移机构数量(


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数(人)


与本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转移机构数量(


在外兼职从事成果转化人员和离岗创业人员数(人)


创设公司和参股公司数(


单位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总金额(万元)


以“赋予所有权+转让”模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数量


以“赋予所有权+转让”模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


注:1.“合同项数”为当年新签订的合同总数目。

    2.“合同金额”为当年新签订的合同总金额,往年签订的成果转化合同当年发生到账的不计入。若有以销售提成方式约定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的情况,例如“500万元+专利技术药品年销售额3%”“30万元+每套设备5万元销售提成”等,则“合同金额”仅填写“500”万元、“30”万元即可,无需折算销售提成。

    3.“当年到账金额”为当年新签订和往年签订的合同在当年实际到账的总金额。

    4.“财政资助”(序号“一”至“三”中)为经费来源中受到过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资助的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后产生的合同数目、合同金额、当年到账金额。如项目获得财政资助额度100万元,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转化时签订的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则“合同金额”应填写“2000”万元,与财政资助额度无关。

    5.“中央财政资助”(序号“一”至“三”中)为“财政资助”中受到过中央财政资助的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后产生的合同数目、合同金额、当年到账金额等数据信息。财政资助包括中央财政资助和地方财政资助,“中央财政资助”的合同数目、合同金额、当年到账金额等数据应小于或等于“财政资助”相关数据。如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助额度100万元,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转化时签订的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则“合同金额”应填写“2000”万元,与中央财政资助额度无关。

    6. “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情况”中:

“立项批复的科技项目数”为当年新获立项批复的科技计划项目总数目,“总计”部分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数总和,“中央财政资助”为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数。

“立项批复的科技项目(课题)总金额”仅填写当年新获立项批复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本单位承担部分涉及金额,其中“总计”部分为项目(课题)金额的总和(包括财政资助金额和自筹金额),“财政资助”为项目(课题)总金额中财政资金资助金额,“中央财政资助”为“财政资助”中获得中央财政资金资助金额。

“项目(课题)资金当年到账金额”为当年新获批和往年获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在当年实际到账的金额,“总计”部分为财政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到账金额总和,“财政资助”为财政资助的到账金额,“中央财政资助”为中央财政资助的到账金额。

例如,有国家级项目A,承担单位承担部分的总经费1000万元,包括中央财政经费600万元、地方财政经费300万元、单位自筹及其他渠道资助100万元。有省级项目B,项目金额500万元,包括财政经费300万元、单位自筹及其他渠道资助200万元。则“立项批复的科技计划项目金额”总计1500万元,财政资助1200万元,中央财政资助600万元。

    7.“其他相关指标”由单位填报截至当年年底的机构、平台、人员、公司的数量。

    8.“单位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总金额(万元)”为当年单位内部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不论经费来源渠道、经费预算所属时期、项目实施周期,也不论经费支出是否构成对应当期收益的成本,只要当年发生的经费支出均应统计。不包含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R&D活动而转拨给其他单位的经费。

    9.“以赋予所有权+转让模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数量和金额”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单位填写。赋予所有权+转让模式具体是单位先将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然后再将剩余部分所有权通过现金约定方式转让给科研人员,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后进行转化。金额是指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总金额。

    10. 表中“”的地方不用填内容。


(二)科技成果转化清单


1: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成果


序号

合同

名称

对应成果名称

合同

金额

(万元)

当年

到账

金额

(万元)

转化方式

定价方式

是否评估

转化去向

转化至

单位

名称

(选填)

转化至单位所在地

该成果应用的行业

领域

受财政

资助

类型

(可多选)

是否为当年

新签订

合同

1














2

(可加页)



























注:1. 本表中需填写如下两方面相关信息:

(1)       当年新签订的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成果的合同相关信息;

(2)       往年签订但当年有到账的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成果的合同相关信息。

    2.“对应成果名称”为某项已签订合同涉及的科技成果名称,若某项合同含有成果数太多,可列举几项主要成果名称,如:XXXX项成果。

    3.“合同金额”为某项成果转化当年新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若某项成果转化当年签订多份合同,则应列出每份合同相关信息。“合同金额”一项只填写当年新签订的合同金额信息,往年签订的成果转化合同当年发生到账的,“合同金额”一项填“0”。若有以销售提成方式约定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的情况,例如“500万元+专利技术药品年销售额3%”“30万元+每套设备5万元销售提成”等,则“合同金额”仅填写“500”万元、“30”万元即可,无需折算销售提成。

    4.“当年到账金额”为某项成果转化当年新签订或往年签订的合同在当年实际到账金额,若某项成果转化当年有多份合同到账,则应列出每份合同当年到账相关信息,请填写具体数字。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当年到账金额只填写实际现金到账金额,如分红、股权退出变现。

    5.“转化方式”为某项已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转化方式,如若是单一转化方式,请选“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如若是多种转化方式的组合,请选择“其他”。

    6.“是否评估”指采取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以及其他定价方式对科技成果定价时,是否进行过评估。

    7.转化去向”请选择该项合同中对应科技成果的转化去向。“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国有企业”标准参考《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非国有企业均归类为“其他企业”。

    8.“转化至单位名称”为选填项,若转化至单位名称较敏感,可不填。

    9.“该成果应用的行业领域”标准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中门类分类标准。

    10.“受财政资助类型”为某项合同内对应成果在研发及转化过程中受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资助类型。受“中央财政”资助类型可多选,若受五大类科技计划之外的中央财政资助则选“其他”,并填写具体科技计划名称,若未受到中央财政资助,请选“无”;若受到地方财政资助,请填写受“地方财政资助科技计划名称”,或未受到地方财政资助,请填写“无”。

    11. 本表当年新签订合同的合同项数与“(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总体情况”中的一、二、三项小计“合同总项数”相同。

    12. 本表当年新签订合同的“合同金额”的合计与“(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总体情况”中的一、二、三项小计“合同总金额”相同。

    13. 本表当年新签订合同的“受财政资助类型”中财政资助金额、中央财政资助金额分别与“(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总体情况”中的一、二、三项小计对应“财政资助”“中央财政资助”金额相同。

   14. 往年签订但当年有到账的合同:“合同金额”填“0”,“当年到账金额”如实填写。


2: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


序号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名称

转化至单位所在地

该成果应用的

行业领域

合同金额

(万元)

当年到账金额

(万元)

是否为新签订合同

1







2







注:1. 本表中需填写如下两方面相关信息:

(1)       当年新签订合同中“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相关信息;

(2)       往年签订合同中 “当年到账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相关信息。

    2. 以上当年新签订项目合同金额合计等于或者小于第二部分(一)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合同金额”。

3. 以上当年到账金额合计等于或者小于第二部分(一)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当年到账总金额”。

   4. 往年签订但当年有到账的合同:“合同金额”填“0”,“当年到账金额”如实填写。


三、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情况


序号

项目

2023年度

现金收入及奖励

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转化当年实现分配的现金总收入(万元)

留归单位(万元)


奖励个人

(万元)



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万元)


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取得的现金收入奖励人次(次)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当年实现分配的现金总收入(万元)

留归单位(万元)


奖励个人

(万元)



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万元)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取得的现金收入奖励人次(次)


股权收入及奖励

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当年实现分配的股份金额(万元)

留归单位(万元)


奖励个人

(万元)



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万元)


股权奖励人次(次)


奖励情况小计

以上一、二项单位获得现金和股权收入总额(万元)


以上一、二项对个人现金、股权奖励总额(万元)


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单位获得现金、股权收入总额(万元)


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对个人现金、股权奖励总额(万元)


注:1. 本表只统计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以及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取得的现金和股份收入中当年实际完成分配的情况,不统计未完成分配的收入。

    2. 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转化当年实现分配的现金总收入中,“奖励个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以现金方式奖励给个人的部分;“留归单位”为现金净收入中除去奖励个人以外的部分。

    3.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当年实现分配的现金总收入以“净收入”计算,为合同到账金额扣除劳务费、材料费、差旅费、技术合同签订费等成本。其中,“奖励个人”为给予个人的现金奖励、绩效奖金、项目验收后供个人或其所在团队继续使用的科研经费等;“留归单位”为管理费、单位收益等。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政策和财务制度申报,如事先按照一定比例扣除。

    4. 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当年实现分配的股权总收入中,“奖励个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中以股权方式奖励给个人的部分;“留归单位”为股权总收入中除去奖励个人以外的部分。

    5.“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为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原则上该指标应不低于“奖励个人”的50%

    6. 第二栏中“股份奖励人次”中如果是一个人代持团队的股份,请按照团队实际人数填报。

    7.“单位获得现金和股权收入总额”是现金和股权收入“留归单位”部分的合计;“对个人现金、股权奖励总额”是现金和股权收入“奖励个人”部分的合计。

8.“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单位获得现金、股权收入总额”是转

让、许可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入和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收入“留归单位” 部分的合计;“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对个人现金、股权奖励总额”是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入和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收入“奖励个人”部分的合计。

四、成效、问题与建议

1. 取得的成效与经验

1)单位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总体情况。

单位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总体情况(如专利总数量、授权专利数、有效专利数、当年新增专利数、当年新增软件著作权数、当年发表论文数、当年获得科技奖励情况等)。

2)在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成效和工作经验。

包括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如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评价改革、单列管理、审批流程、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尽职免责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等)、项目运作流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建设情况等。

3)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队伍情况。

包括技术转移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单位内部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

2. 成果转化典型案例

介绍23个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典型案例。重点填报国家和各级科技计划产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案例,国家及各省市开展赋权改革、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等改革试点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代表性或特色做法的成果转化案例。

案例内容主要包括成果的特点、前期研发投入(如财力、人力、物力等)、研发周期、转化方式及过程、定价方式(如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定价过程中是否进行过评估等)、转化收益(如合同金额、到账金额等)、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发挥的作用、收益分配情况(包括奖励比例、奖励金额及奖励人次等),转化成果应用领域、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国家战略的贡献,转化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处理方式等。

3. 问题与建议

在开展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障碍,相关政策建议。




附件2

 

自然资源部有关研究开发机构名单

 

1.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其有关下属单位

2.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及其有关下属单位

3.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及其有关下属单位

4. 自然资源部南海局及其有关下属单位

5.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及其有关下属单位

6. 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及其有关下属单位

7.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及其有关下属单位

8. 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及其有关下属单位

9. 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

10.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11.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12. 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

13. 自然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

14. 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

15.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16. 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17. 中国地质博物馆

18. 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

19. 自然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

20. 自然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21.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

22.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23.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

24.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25. 自然资源部第四海洋研究所

26. 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

27.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28. 国家海洋技术中心

29.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30. 中国极地研究中心

31.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

32. 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

33. 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

34. 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

35. 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

36. 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37. 自然资源部海洋咨询中心

38. 自然资源部测绘发展研究中心

39. 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40. 自然资源部重庆测绘院

41.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42.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43. 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

44. 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