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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4-18 20:55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征求《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征求《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4-04-18 10:54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强化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职责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落实,避免、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深圳市气象局编制了《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和气象安全管理能力。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立法草拟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5月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园博园东气象路深圳市气象局室4楼大厅收,联系电话:82511619(邮编518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fanjingjing@weather.sz.gov.cn

  附件:1.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深圳市气象局

2024年4月18日



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特别合作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定义解释】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雨大风、雷电、高温、寒冷、强季风、大雾、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四条  【工作原则】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

第五条  【分级权限】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检查结果通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深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指定有关机构(以下称为“各区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第六条  【责任主体】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的主体责任,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区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认定和公布

第七条  【重点单位认定条件】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八条  【重点单位认定对象】下列单位可以认定为重点单位: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二)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三)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四)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重点单位认定参考条件见附录1。

第九条  【应当认定的重点单位】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点单位:

(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在气象灾害极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

(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交通运输、电力等单位。

灾害性天气高敏感行业对照表见附录2。

第十条  【重点单位评审制度】重点单位的认定实行风险评估制度,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拟定重点单位名录。

市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应急管理、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各区根据易受气灾害影响的主要行业类型,推荐本行业重点单位名单,或组织相关单位自荐,汇总形成初拟名单提交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从事防灾减灾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的初拟名单进行评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推荐(自荐)信息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评审表分别见附录3、附录4。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小组组成】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由本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设组长1名,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名录公布】市气象主管机构将评审后的重点单位名录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名录调整】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年更新一次。因单位发生新(改、扩)建、迁址、隐患整治等重大环境改变,或行业属性发生较大调整,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如搬迁、倒闭、转型、长期停工停产等经营状况)需新增或减少重点单位名录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区主管机构按照重点单位的认定流程,重新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信息化管理】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需要防御的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等。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更新,并与各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与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内容的互联互通,实现管理数字化、精准化。

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五条 【气象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健全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重点单位应配备至少1名气灾害应急管理人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人员较多或生产经营场区较大的重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协助其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具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分片区确定若干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并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职责】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教育和培训计划、应急预案,督促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二)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落实相关职责。

(三)为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人员、经费等保障,确保本单位相关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气象灾害发生期间,科学、及时组织本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五)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单位重大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组织开展1次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每月带队检查1次气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气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六)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职责】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下,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培训、预案拟定、预案演练、设施维护、情况报告等工作,建立并管理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二)具体负责与市气象主管机构或区主管机构相关工作联系,及时将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检查情况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区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根据所在地易发气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危害,组织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在本单位内及时传播气象预报预警及防御等信息,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五)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各区主管机构报送本单位气象灾情。

(六)完成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九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与演练】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并及时更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存档。

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对相关岗位的员工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各区主管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的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和培训给予指导。

第二十条 【气象灾害预警接收与传播】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电视、甚高频广播、电话机、手机、传真机、计算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接收终端,接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服务部门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和水平,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重点单位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时,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鼓励重点单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和地下空间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文体场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雷雨大风、雷电、强季风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海域、水域从事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六)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场、客运码头、港口作业码头等运营管理部门在接收到台风、暴雨、道路结冰、大雾等预警预报信息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主要包括排查地下空间、隧道下立交等积水危险区域,排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易受道路结冰影响或背阴路段等,排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场、港口、客运码头等的大雾应对预案。

第二十三条 【定期巡查】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二)气象灾害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重点单位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五条 【气象灾害防御档案】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并统一保管。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

(二)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等。

(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

(六)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四章  重点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分级监督检查】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各区主管机构开展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全市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情况开展抽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各区主管机构会同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

对易燃易爆场所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内容】对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

(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

(六)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

(七)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执法检查内容见附录5。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各区主管机构建立重点单位监督检查通报机制,监督检查结果应向重点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  【挂牌警示和行政约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重大风险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警示期为6个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应当安装而没有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没有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没有整改的。 

(四)重点单位没有进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或者发现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

第三十条 【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监管对象实行信用监管方式,将监督检查对象分级为AAA级、AA级、A级,综合利用信用信息与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共享信用等级信息。

(一)AAA级检查对象

1.具备良好的信誉,社会公共信用等级高的;

2.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较好的;

3.近2年无气象领域相关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以被正式受理为准,下同);

4.近2年无气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近2年检测质量考核合格)。

)AA级检查对象

1.具备一般的信誉,社会公共信用等级一般的;

2.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一般的;

3.近1年无气象领域相关投诉、举报的;

4.近1年无气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近1年检测质量考核合格)。

A级检查对象

1.具备较差的信誉,社会公共信用等级较差的;

2.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较差的;

3.近1年发生气象领域相关投诉、举报的;

4.近1年发生气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含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近1年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服务部门应当将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等有关人员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对象库,与重点单位实现预报预警、气象灾情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并为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的气象信息服务。

重点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生产活动需要,定制个性化的气象服务。

农业生产类重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求,设置温度、湿度、降雨、日照等气象要素的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服务部门。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服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旅游经营类重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设置温度、湿度、降雨、紫外线、能见度、负氧离子、人体舒适度等气象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服务部门。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服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三十二条 【气象灾害证明】重点单位因保险理赔需要出具气象灾害证明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服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出具。

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作为相关保险费率的核定因素。

第三十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指导】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服务部门应指导重点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制度建设、科普培训、风险评估、灾害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社会机构气象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因子关系研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重点单位责任】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各区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存在气象灾害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单位责任】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区主管机构和市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条文解释】本办法由深圳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录1:重点单位认定参考条件

附录2:灾害性天气高敏感行业对照表

附录3: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推荐(自荐)信息表

附录4: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评审表

附录5: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执法检查表




附录1

重点单位认定参考条件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 36742—2018),明确重点单位认定参考条件。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包括以下单位:

1.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规定,制造、使用和储存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的单位。

2.总容量在100km3及以上的石油库或生产能力在5000kt/a及以上的炼油厂。

3.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4.总容积在15000m3及以上的天然气或总容积在5000m3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场所。

5.二级以上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建筑面积在300m2及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商店。

(二)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

主单位,包括以下工程和项目:

1.一级及以上公路10km及以上的路基工程;高等级路面200km2及以上的路面工程;单座桥长500m及以上或单跨100m及以上的特大桥桥梁工程;单洞长1000m及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2.100km及以上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3.机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4.装机容量300000kW及以上的火电项目、50000kW及以上热电项目、100000kW及以上水电项目;330kV及以上且送电线路300km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或330kV及以上的变电站工程;核电站及相关工程。

5.总库容100000km3以上的水库工程;过闸流量1000m3/s以上的拦河闸工程;下游防御人口在10万人及以上的大型堤坝建设工程;大型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程。

9.沿海码头工程;10kt级以上的船坞工程。

10.高度在100米及以上高耸建筑物与大跨度建筑物;建筑面积在100km2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11.填埋量800t/d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或焚烧量300t/d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场工程。

12.大型主题公园、风景区、广场及娱乐设施建设项目。

13.大型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项目。

(三)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以下单位:

1.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2.大型发电厂(站);电网经营企业。

3.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4.广播电台、电视台。

5.水利、供水等企事业单位。

(四)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包括以下单位:

1.床位在500张及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2.2000人及以上的学校,300人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3.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及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民用机场。

(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以下单位:

1.大型主题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区、广场及娱乐设施项目。

2.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包括以下单位:

1.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生产车间内员工数在300人及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固定资产总数额在4亿元以上的电子、汽车、化工、造船工业等企业。






附录2

灾害性天气高敏感行业对照表

灾害种类

可能造成的危害

行业

台风

洪涝、城市内涝、水土流失、堤防溃决、农作物被淹、房屋被冲、交通通讯中断、人员伤亡、海水倒灌、次生环境污染等

港口、农业、渔业、水利、交通运输、通讯、化工、旅游等

暴雨

洪涝、城市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水土流失、堤防溃决、农作物被淹、房屋损毁、交通阻塞、电力通讯中断、次生环境污染等

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旅游等

雷雨大风

强季风

船舶受损、建筑物损坏、农作物倒伏、电力中断等

港口、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电力、建筑等

高温

妨碍人体健康、农作物减产、电力负荷大等

农业、工业、电力、水利,GB18218-2009中的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资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等

寒冷

农林作物减产等

农业、林业等

雷电

设备损毁、人员伤亡、引发火灾、干扰电力通讯线路等

工业、电力、建筑、林业、交通运输、露天的人员密集场所,GB50057-2010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筑物,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GB18218-2009中的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资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等

大雾

低能见度引发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诱发呼吸系统疾病、电网发生“污闪”故障等

交通运输、电力、卫生健康、港口、海洋渔业等

道路结冰

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供水系统管道、设备冻裂等

交通运输、电力、水利等


附录3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推荐(自荐)信息表

单 位 名 称


地址


主要负责人


手机


传真电话


应急管理人


手机


Email


单位情况(包括基本情况、规模、生产特性等)


历史上气象灾害影响情况


隐患点或气象灾害风险




附录4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评审表

评审内容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评审专家名单

单位

姓名

职称/职务



































评审标准

根据《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号)

第七条  【重点单位认定条件】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八条  【重点单位认定对象】下列单位可以认定为重点单位: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二)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三)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四)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九条  【应当认定的重点单位】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点单位:

(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在气象灾害极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

(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交通运输、电力等单位。



评审意见


















组长:

组员:

                                    年 月 日


附录5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执法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单位地址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


联系方式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


联系方式


单位性质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    □重大建设项目      □学校    □水利工程         □其他:

影响生产的主要气象灾害

□台风  □暴雨  □雷电  □雷雨大风  □强季风  □高温  □寒冷  □大雾  □道路结冰   其他: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一)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制度应包含以下工作内容:

1.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包括管理部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

2.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并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职责。

3.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

4.根据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结果,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

5.制定和落实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有制度,内容符合要求。

□内容不全面,需完善。

□无制度。

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

(一)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设置情况。

该单位现有以下接收设备:

□电视、□甚高频广播、□电话机、□手机、□传真机、□计算机、□电子显示屏

□其他:                      

□全部设备正常 

□部分设备正常。

□全部设备故障。

□无接收设备。

(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和运行记录情况。

□有记录。

□记录不完整。

□无记录。

三、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

(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有预案。     □无预案。

(二)定期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有开展演练,每年  次。

□无开展。

(三)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相关岗位的员工每年不少于1次,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有开展培训,相关岗位员工每年   次。

□有开展培训,但新员工上岗前无培训。

□无开展。

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一)开展定期巡查。巡查内容应包含:

1.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2.气象灾害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4.其他。

□有。

□有巡查,但内容不完整。

□无。

(二)巡查记录应有巡查人员签字,记录内容应包含: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

□有记录。

□有记录,但内容不完整。

□无。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

1.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依法依规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符合要求。

□部分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2.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依法依规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并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

□符合要求。

□部分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六、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

1.单位设有内部传播预警信息的途径(手段),接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可以及时通过该途径(手段)在单位内部传播预警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2种以上传播途径(手段)。

1种有效传播途径(手段)。

□无有效传播途径(手段)。

2.当年是否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

□有发生,人员死亡  人,伤   人,财产损约    万元。

□未发生。

3.气象灾害或者次生灾害发生后,是否及时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部门等报告受灾情况。

□及时报告。

□不及时报告。

□不报告。

七、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

1.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信息、台账等;

□资料齐全。

□资料不齐全,需补充。

□无此类档案。

2.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的相关文件资料;

□资料齐全。

□资料不齐全,需补充。

□无此类档案。

3.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等。


□资料齐全。

□资料不齐全,需补充。

□无此类档案。

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

□资料齐全。

□资料不齐全,需补充。

□无此类档案。

5.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

□资料齐全。

□资料不齐全,需补充。

□无此类档案。

6.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资料齐全。

□资料不齐全,需补充。

□无此类档案。

7.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无

□需补充

.其他情况




总体情况: 























填表人:                                            审核人:


受检单位现场负责人:





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精神,践行安全发展理念,规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职责,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和气象安全管理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深圳市气象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背景意义

深圳地处华南沿海,属南北天气系统交汇区,影响全市的主要气象灾害有台风、暴雨、雷雨大风、强季风、雷电、高温、寒冷等,气象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危害重。同时,深圳城市人口、财富、基础设施高度聚集,经济社会系统对气象灾害的暴露度和脆弱性日益增加。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2023—2024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3〕35号),近两年全市重点单位达到300家。由于不同单位对气象灾害的敏感性、遭受气象灾害的风险性以及应急管理能力的差异,重点单位防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更高程度、更大范围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备我市气象防灾减灾法规体系,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对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规范,强化重点单位监督管理,使重点单位主体责任更加清晰。办法重点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水平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助力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重意义。

    二、编制过程

(一)前期准备。2023年12月,深圳市气象局提出《办法》编制工作计划。为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文件起草工作,编写人员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广泛收集相关国内省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文件,认真梳理相关调研工作成果、日常管理实践经验,通过边收集资料、边研究,为《办法》编制夯实基础。

(二)起草过程。2024年1月起,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深圳市重点单位工作实践经验,深圳市气象局正式启动《办法》编制工作。2024年2月,完成《办法》(初稿)起草工作。2024年3月,在充分参考和借鉴《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其他兄弟省市同类文件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和完善并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办法》于3月14日至22日完成局内意见征求。共征集意见4条,采纳3条,未采纳1条,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完善。3月27日至4月12日,我局面向广东省气象局法规处、广东省防雷中心、广东省气候中心征集意见建议,各单位均反馈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章三十条,主要分为总则、重点单位的认定和公布、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和附录等章节。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定义解释、工作原则、分级权限。其中,定义解释给出了重点单位是指容易遭受台风、暴雨、雷雨大风、雷电、高温、寒冷、强季风、大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影响,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应当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各区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包括各区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重点单位的认定和公布。包括重点单位认定条件、认定对象、应当认定的重点单位、重点单位评审制度、重点单位名录公布、重点单位名录调整、重点单位信息化管理。重点单位认定方面概括起来为四个“考虑”、八个“可以”、三个“应当”。综合考虑四个因素:一是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二是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三是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四是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八类单位可以认定为重点单位:一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二是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三是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四是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五是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是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七是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八是其他因气象灾害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同时量化给出认定参考条件。可以认定为重点单位中,三类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一是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二是在气象灾害极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三是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同时,规定重点单位的认定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并对风险评估的工作流程、组织实施,以及评审专家小组组成、重点单位名录公布、名录调整和信息化管理等作出明确。

(三)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包括气象安全风险防控、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职责、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职责、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与演练、气象灾害预警接收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规定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重点单位应配备至少1名气灾害应急管理人,并对各自的气象灾害防御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重点单位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单位重大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组织1次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每月带队检查1次气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气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明确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在遭遇不同灾害性天气时,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不同重点防御措施。

(四)重点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包括分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结果通报、挂牌警示和行政约谈、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气象灾害证明、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社会机构气象服务。其中分级监督检查明确市、区两级监督检查权限和对易燃易爆场所的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一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二是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三是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四是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五是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六是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七是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八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发现四类重大风险时,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和对其主要负责人行政约谈。通过综合利用信用信息与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享有的服务:一是保险理赔可免费出具气象灾害证明;二是重点单位可根据经营、生产活动需要,定制个性化气象服务;三是农业生产类、旅游经营类重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求,设置气象要素监测设备,市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所属服务部门予以指导;四是市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所属服务部门为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提供指导;五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专业气象服务。

(五)法律责任:主要对重点单位以及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区主管机构和市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六)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

(七)附录:主要明确重点单位认定标准、大型企业认定标准、灾害性天气高敏感行业对照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推荐(自荐)信息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评审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执法检查表。

四、特色亮点

(一)重点单位定义解释扩大和细化了气象灾害种类。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经济社会地位、下垫面和大气过程,深圳成为气候与环境变化的敏感区、脆弱区、关键区。近年来,气象灾害发生频次呈增多趋势,极端性日益加剧,大雾、道路结冰也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和威胁。同时根据《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台风以外的大风主要是雷雨大风和强季风。因此《办法》在《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的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6类灾害基础上扩大和细化为台风、暴雨、雷电、雷雨大风、强季风、高温、寒冷、大雾、道路结冰9类,形成深圳市“9类灾害+3种情况”的重点单位定义解释。

(二)明确了重点单位认定量化标准和灾害性天气高敏感行业。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程》(GB/T 36742-2018)并结合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明确了6类可以认定的重点单位和气象灾害极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具体量化标准,增强工作的可执行、可操作性。同时针对应当认定的重点单位涉及的灾害性天气高敏感行业给出了对照表,列明台风、暴雨、雷电、雷雨大风、强季风、高温、寒冷、大雾、道路结冰9类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对应的行业领域,为各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重点单位管理提供工作指引。

(三)结合气象灾害风险影响规定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应采取的防御措施。在梳理近年来深圳市气象灾害影响情况、气象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等基础上,细化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建工程、易燃易爆、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文体场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海域水域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场、客运码头、港口作业码头等重点单位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要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不同的重点防御措施。

(四)强化区级政府重点单位管理属地责任。在深圳“一市一局一台”高效集约管理模式下,因各区政府不设气象部门,基层气象工作弱化虚化。《办法》明确各区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在重点单位认定、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和服务等管理活动中明确相应职责,推动各区将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五)对接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推行重点单位分级分类信用监管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分级分类规范透明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以构建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主线,完善行业各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将监督检查对象分AAA级、AA级、A级,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对接重点单位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综合利用信用信息与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采取动态更新机制,通过行政检查手段,推行信用承诺制,推进信用监管应用。

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挂牌警示和行政约谈管理机制日常管理实践中,有的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工作积极性有待提高,存在应急预案不健全、更新不及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扎实,防御措施针对性不强等倾向性问题有的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为加强重点单位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建立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和行政约谈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重点单位限期落实整改